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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松 :重温五四——自由意识、理性精神与中西法文化 | |||||
| ——“中西法文化比较” 沙龙(下) 全程记录 (4) | |||||
作者:蒋海松 文章来源:诗情法意博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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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法理读书会活动之九: “中西法文化比较” 沙龙(下) 全程记录 (4) 2005.04.26晚 教学楼2207教室 (除注明外,所有发言人均系04法理专业硕士生) 整理 童俊 魏来 蒋海松 王海琴 等 筹备:蒋海松 王海琴 主持:蒋海松 主题发言 1.刘欣:中外道德刑法化差异 2.唐煜晖:浅谈中西法律精神 3.毛磊:中西视野下的乡土中国 4. 陈泽群:韦伯与滋贺秀三关于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 5.董聪欣:东西方法律哲学之间――吴经熊早期法律思想探析 中西文化之源——孔子 柏拉图专题 6.官正艳(法史):希腊理性中的“妥协”与中国“中庸”的比较 7.谭欣:回到柏拉图——兼论东西文化比较 8.潘学良:试谈《理想国》中的城邦结构 9 .童俊:孔子之“仁”与基督之“爱” (10.张志强:古希腊城邦与法治思想的萌芽) 11邓伟云:完全西化的客观不能——从梁治平《法辩》说起 12.陆发奎:中西法文化比较散论 13.魏来:权利意识与中国法文化 .14杨凯:敢问路在何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困惑 15. 蒋海松:重温五四——自由意识、理性精神与中西法文化 自由讨论 蒋海松:重温五四——自由意识、理性精神与中西法文化 蒋海松:我们借用西南法学论坛的规则,主持人也是发言人。我的发言接着杨凯和毛磊的而来。我先用一句话来概括杨凯刚才提到的那一长串的历史事件:“戊戌变法昙花一现,洋务运动转瞬破产,辛亥革命半途而废,唯‘五四’运动任重道远”。而毛磊引用邓晓芒先生的观点已引出我要谈的主题。邓先生说:“五四”时期人们从西方请进了“德先生”和“赛先生”即“民主和科学”。但一般人都只在表面外在的形式上理解,如仅仅是开国会和引进科技,而忽略了它们内在的真精神——即自由精神和理性精神。这才是西方精神的两大内核,而正是我们中国传统文化基因的最主要的两大缺陷。今晚,我愿按邓先生的启发,接着他的思路,进一步考察中西法文化与两种精神的一些关系。当然,限于时间,更限于学识,这个考察是极其粗糙的。 中西接触,以西为师,经历了从器物到制度再到文化的历程,其高潮是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尤其是提出“德、赛先生”的口号。而这就是这两者在中国仍然道阻且长,命运艰难。清华大学的高鸿钧先生曾以典雅的赋体文称之为:“民乏民主之求,‘德先生’水中之月;国多国殇之难,‘赛小姐’镜里之花。”文革期间更是“德先生发落天牢;赛小姐打入冷宫”。直到拨乱返正,改革开放,“亡羊补牢,‘德先生’又成座上之宾;迷途思返,‘赛小姐’再登大雅之堂”。 但直到今天,我们还未能把握其真正的精神,对其理解限于形式和片面。比如,我们常把民主当成“少数服从多数”的开会的程序。而就是把它当成开会的程序来看,有许多话语都经不起学理上的推敲。比如,常说我们的领导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当作此表述时,我们实际是把民主当成集中的对应词了,但“集中”对应的是“分散”,难道“民主”就等于分散、一盘散沙?就是前面那个“少数服从多数”的片面界定来看,这中间都已包含了“集中”了,也没必要再将“集中”与“民主”连用。而且,我们知道,“民主集中制”在实际操作中,“民主”更是“集中”的修饰语,是其附庸,这更走向了民主的反面了。 再比如,我们很多口号、标语常把民主、法制连用,还自以为是对民主的重视。诸如:“发扬民主,加强法制”,“民主与法制相辅相成”,“讲民主也要讲法制”等。其实这些说法很成问题。因为它们似乎告诉你:民主是一回事,法制又是一回事。民主是对自己人的,法制是 “专政的铁拳”。从中,我们看不到对民主的正确理解,看到的只是对民主精神的陌生、隔膜及对现代法制的生疏。范忠信先生曾在《民主法制的礼刑误读》对此有过精彩的分析。他从中看到甚至的只是旧时“礼以待君子,刑以威小人”、“德主刑辅、礼刑结合”的影子。 而实际上,民主的基础是自由和人权,是对个体权利和尊严的尊重。如果没有对个体权利、个人自由的尊重,民主不可能实现。即使有形式上的民主,也容易由多数人的专制蜕变为个人专制,如利用每次多数对少数的自由的剥夺而最终达到对一切人的自由的剥夺。所以,夏勇先生后来提议在“赛先生”、“德先生”之后再加一个“和女士”——Human right “人权”! 再看“赛先生”,我们一般只把它理解为引进科技、技术。其实,科学肯定不等于技术、实用技术。古代中国就只有技术而无科学。“赛先生”之下更重要的是探究普遍规律、寻求因果联系的精神与思维。 我们要向西方学习,但层次上要更深入,不再是师夷长技以制夷,也不再只是请来“德先生”和“赛先生”,而主要是学习西方那些人文性的精神等。这些也许表面不实用,但却正是那些实用的制度体系得以运行的条件。 民主和科学固然重要,但它们的内在的精神——即自由精神和理性精神更为关键。西方精神的内核可以概括为自由精神与理性精神,这也正是中国最应向西方学习的地方。 当然,自由与理性精神这两者有互补,也矛盾,但总体上构成了一种互补的张力。这种张力形成了西方的精神历程。总体上互补性更多。比如,在西方精神的源头之一,古希腊的苏格拉底那里可看到,苏格拉底的个体人格的独特性有最为强烈的自我意识,所谓“认识你自己”的命题。他一辈子也以个人身份向城邦发言。而他使自己自由意识得以确立的唯一手段就是理性的语言。所以他如此重视“辩证法”,通过交谈使自己心中的逻各斯得到他人的确证,达到普遍真理。西方人讨论人生观大多都有深刻的知识论作基础。苏格拉底的主知论开创了这样一个传统,用理性思维理性能力去认识人之规则,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才可能成为自由的人。再如,在黑格尔那里,代表理性的逻各斯与代表自由的努斯共同构成其辩证法的核心。康德一生探求理性,并把自由当成唯一的天赋权利。他在论启蒙时集中谈到理性与自由的统一:“为了这种启蒙,除了自由之外,不需要任何别的东西。而且,所需要的自由是一切能够被称作自由的东西中最无害的自由,即在一切事物中公开地使用自己理性的自由。”近代海德格尔明确提出“语言是存在之家”,而语言是人之理性的集中体现,自由更是人的存在,所以他所表达的恰恰正是“理性是自由之家”。在西方,自由是理性的自由,理性是自由的理性,完全无意志的自由和完全无自由的意志都是不可能的,这使他们的自由具有逻辑上自身的一贯性、普遍性。 一、 自由精神、自我意识及中西法文化 “ 不自由,毋宁死”。西方人追求自由,而自由首先是个体的自由,集体自由是由个体自由构成的(而非传统中国的颠倒)。个体的自由最根本的则在于个体的灵魂自由,精神自由,即自由意志。所以康德讲自由不可知,是一个黑箱,恰恰是为了保护精神的自由。(而中国多的则是“洗脑”,是“灵魂深处爆发革命”)康德并且规定“天赋的权利只有一种”,即自由。正如赵明老师刚刚教的,法学上所讨论的自由首先是指伦理上的自由,这是法律权利真正的依据;其次才是指资格、能力,这才与我们的行为相关。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是从“我的、你的”开始讨论的。法律问题权利问题,都是在人对自身的自我意识基础上展开讨论。所以很有必要谈谈自我意识。因为人格不独立,没有完善的自我意识,也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人格平等,以自由和权利为价值本位的现代法律体系就无从萌生。 黑格尔曾从自由、理性、从自我意识的角度高度概括了世界历史的进程。在黑格尔看来,世界历史是精神在时间中自身发展的过程。精神是人类共有的单一精神,表现为人用他们的语言、心灵、文化所创造的一切。历史是精神自我发展的历程,也是世界走向自我意识的过程。历史的目标就是精神的充分发展和充分的自我意识。这个充分的自我意识,也就是自由意识,它是宇宙发展的顶点。自由不是任意妄为,而是按照理性的标准行动。因此,历史就是我们的理性潜能逐渐实现为自由的过程,历史是一个理性自由的故事。 自我意识是西方文化的出发点之一。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自我意识”简言之,就是把自己作为思考的对象,对自我的自觉,尤其是对自我的反思,对自我思维的思维。乃至影响西方至为深远的“上帝”无非也是人的自我意识的异化(甚至马克思批判宗教也要承认此处,更是从此处开始批判的)个人只向上帝负责,而不依赖任何他者,其实也锻炼了西方人格的独立意识。 有一本书《中国人和美国人》中说:“中国人关心别人在于什么,却往往不知道自己要干什么;美国人不管别人在干什么,却知道自己要干什么。” 邓晓芒先生曾在《人之镜》中将中国的《封神演义》与西方的《麦克白》作了一个有趣的对比。同样是为恶,《封神演义》中的妖狐、纣王,乃至代表天道正义的女娲都从未直视过自己的内心,都认为一切只是上天注定的,自己丝毫没有罪感。妖狐认为自己只是奉命行事,纣王认为只是“天要亡我”。女娲更是可以同天数天命为自己粉饰。(中国有多少坏事正是在好人们自以为以好的愿望心安理得地做出来的!)而在《麦克白》中,麦克白从一开始为恶起,就很清醒自己做什么,并深感不安,觉得自己灵魂堕入了地狱。随着剧情展开,他野心日益膨胀,而他也强烈自觉到这野心的罪恶。他并没有为自己推诿。麦克白固然在作恶,但他的作恶却是自己独立人格的自由选择并自己承担责任!这使我想起一句也许是刻薄的评论:“中国人不管作好事坏事,都不是自觉的。而外国人连作坏事也是自觉的!” 与西方的“罪感文化”相对,李泽厚先生把中国的文化概括为“乐感文化”。 但整天“乐陶陶”就可能乐在缺少自我意识。 中国人历来能够把最悲惨的处境都粉饰得“和和美美”、“团团圆圆”,所谓阿Q精神,不敢正视自己的现状。也是这种“乐感”心理。当年,文革的悲剧在“东方红”和“样板戏”的笙歌乐舞中降临于神州大地,更暴露了中国人愚昧的生存方式和缺乏自我意识的人格缺陷。赵明老师的一个说法很精到。他说,相对西方痛苦的精神历程,中国人对待精神追求并不存在焦虑不安、紧张,但并不能证明中国人在这个问题上比西方人解决得好;而是恰恰相反,中国人对此多是无意识的,所以比西方人的层面还要低,因为中国人连对此的反思都没有进行过,甚至都没有意识到这还会是一个问题。 中国文化主要受儒家和道家的影响,但这两者都很少考虑自我意识问题、人的自我意识的精神能动性问题。儒家讲“克己”、“修身”、“修心”、目的不是要发展自我意识,恰恰是要消除自我意识。人不是自律,而是则受礼义廉耻的限制。、道家要“忘我” “心斋 坐忘” ,近于向动物、向孩子回归,心要达到死寂的状态,更是要消弥自我意识。中国的传统其所谓的自由都是在纯粹的外在的“物-我”关系当中,(儒的礼制、道的自然)通过泯灭自我,达到一种无意识、无自我的无所谓的状态。是通过外在的规则和关系来达到,方式即顺从、遵守于外在的规则。 所以,要理解西方“法”的概念,首先要注意的就是“法”背后的个体意识,自由意识的基础。许多哲人更是在思想上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成功进行了论证。如康德:““是那些使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能与别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人全部条件的综合。”黑格尔:“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马克思转化为“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相对中国,西方“法”概念的最大区别是其包含了“权利”,法是以个体的权利为基础。尤其是在契约中,不仅私法中存在契约,就是在公法中,近代西方国家权力合法性主要来源于契约论。而契约的前提是公民的独立人格与自由意志。契约是自由的个人的互相协议。契约的思想有神学背景,《圣经》就是由《旧约》、《新约》构成。尤其在《新约》中,基督徒守上帝律法不是出于外在的恐惧,而是出于内心期盼救赎的希望,这同样是基于自由意志的交换。 我们常把西方的个体意识斥之为“自私自利、堕落腐朽”等等,这可能是对西方最大的误解之一。个体与群体是任何社会都不可缺少的,问题的关键是它们的结构关系怎样,主次关系怎样。总体来看,西方是把群体建立在个体之上,中国是把个体建立在群体之上。西方确实是以个体意识为基础来构建群体意识的。我们同样以西方文明源头之一的苏格拉底为例。他可以说也是西方个体意识的典型代表,一生以私人身份向公众发言,自称城邦的“牛牤”,但他同时也是完成公民责任的典范。他三次从军,英勇作战。最后更面对城邦对他不公正的审判,从容赴死以维护城邦法律的尊严。他这样不是集体的强迫,而是他个人的自由选择,是他的个体延伸。个体意识绝不意味着自私自利。爱国奉公、克信守义同样也可以是个体独立意识中的应有的内涵。 西方的个体意识看似注重私德,其实却更能维护公德。中国文化要求大公无私,推崇“修齐治平”,反倒以某位圣人、明君的私德包容了平天下的公德,导致专制。西方在所谓利己主义最高涨的罗马帝国时代,却形成了广受称道、惠泽后世的私法体系。中国也历来不乏“为民请命,舍身求法的民族脊梁”(鲁迅语),但却未因这些私德高尚的个人建构起普遍适用的法律制度。 从文明的早期形态来看,正如恩格斯的经典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指出的,氏族社会后期“田权制已让位给父权制,正在产生的私有制……在氏族制度上打开了第一个缺口。”“以血族团体为基础的旧社会,由于新形成的各社会阶级的冲突而被爆炸?。”即西方早期社会中氏族血缘纽带的炸毁,为私有制确立扫清了道路,并带来个体独立意识的产生。而后,西方社会更是一个梅因所谓“从身份到契约”的进步过程。 而中国,马恩所谓亚细亚社会是“东方专制制度”、“普遍的公有制”。母权制到父权制的过渡,不是形成西方那种独立的个体家庭互相以契约缔造为国家情况,而是血缘家庭氏族原则进一步放大为国家组织原则。 所谓“家国同端”(如像章太炎先生指出过,中国的“三纲八目”“齐家治国平天下”中的“家”,并非指我们今天所谓家庭,而是指氏族这种放大了的家庭。家、国本是同一回事,才有齐家治国的并提与顺延。)而后,中国“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更是一直未能完成。 何兆武先生曾提到,西方早期原子论与个体意识的联系。相反,中国无原子论也无个体意识。(见《走向未来》,1987年第3期)具体结论似可商榷。但西方的个人确实是社会的基本原子、粒子,是最后的实体,在此构造社会关系。而中国的团体教师实质,个体没有他本身的内在尊严与意义。他的人格只能从属于或融解在一个更大的集体之中,并从其中得出他本身的意义,他的生命权和自由权。(当代雷锋式的经典表述“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可是,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我要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去。"”)相关的是,我们可以考察最典型的生死观与不朽观。中国人把个人的死亡,看作是向群体生命过渡的环节,西方看作是个体生命的终结或以另一种方式延续。西方人的不朽主要是灵魂的不朽,个体灵魂的得救。而中国人的不朽主要是社会的不朽和家庭的血脉延续,香火旺盛之类。许地山先生曾风趣地把中国称为“父亲”文化,为了家庭。西方称为“情人”文化,为了个人。中国人的墓碑上写满的多是千篇一律的密密麻麻的家谱,西方人多半是自己设计的富有个性的墓志铭。 西方的文艺作品中大量的是自我选择、自我实现的英雄形象,而中国的英雄只能是为了集体。所谓“圣者,人伦之至也。”飘落荒岛的鲁宾逊或者当代美国电影《肖申克的救赎》中蒙冤入狱的银行家,为了个人生存和自由奋斗不止。这是西方典型的英雄,而在中国人眼里,这可能不配成为英雄。中国也有独身奋斗的英雄,如苏武牧羊,但他之所以流芳百世正是因为他在冰天雪地孑然一身中完成忠君爱国的责任。甚至包括最无法无天的武侠人物,如金庸笔下的郭靖也认信“为国为民,侠之大者。”像杨过那样任性独往的形象是不可能真正成为英雄的。(当然,道家性格的杨过也不是真正的自由。)神话中好胜使气无拘无束的孙大圣也必须带上紧箍咒完成取经的使命才能成为主流英雄。(周星驰的《大话西游》对此有很好的解构) 中国传统法自由意识的缺乏,不仅表现在宗法秩序下各种具体的规定,更表现在深层的、法的价值取向、法的精神中。如礼法文化中自由意识的欠缺。 中国古代社会的“出礼入刑”产生了双重结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所谓法律的道德化,即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道德规范法律化,把本应该是自愿而行的道德准则变成带强制性的法律规范。礼教在建立之初就兼有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功能,它通过对社会成员的行为举止和生活方式的规定来规范整个社会的秩序和结构。它的另一面是乐,即艺术。礼教从外面规定和区别人们的社会地位,乐教则把这种区别内化到人的心理,使人们认为这种区别是天经地义的,从内心里认同这种区别。道德强调的是自律、自觉,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是自愿选择的结果。伦理被强制推行使其丧失了自觉属性同时也失去了自主选择的可能,这与自由意识的失却有深层联系。在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中,如孟德斯鸠所言,社会“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事”。而在礼制系统中, “夫礼,始于冠,本于婚,重于丧、祭……”,人的一生的整个过程,人从社会生活到私生活都全方位地被礼严密繁锁地规制,而“礼”以得以用“法”,用“刑”的强制力作保障。实行这种‘礼法’的社会必然使人性的自由自主全面沦丧。这种道德约束及其培养出的人格,借用康德的说法,只能是他律,并不是“自律”。中国传统伦理的实质只是提倡一种普遍性的他律,而要求人们摆脱那只有一已性的他律。 正如黑格尔《历史哲学》中所说,中国“一切合法的关系都由各种律例确实地加以规定。自由的情调——就是一般道德的立足点因此便完全被抹杀。”此处“道德的立足点”意思是主观性的自己决定、对善的自由判断。黑格尔又说“他们的法律不是法律,反而是压制法律的东西。”梁治平照着这话说“中国的道德也不是道德,反而是压制道德的东西。” 甚至,黑格尔从精神的角度对中国文化来了个全面批评:“凡属于精神的一切,绝对没有束缚的伦常,道德,情绪,内在的宗教,科学和真正的艺术—一概都离他们很远。” 另外,在中国这个人情社会中,还必须特别考察“人情即法”的传统。这与礼法文化是相通的。传统中国认为要“尽人之情”,“王法莫大乎人情”。儒家固然主张“原情定罪”,甚至连法家韩非子也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直到今天,为这种传统大唱赞歌的还大有人在,甚至认为这更近于“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如梁濑溟先生,一方面认为尚情,礼法造成黑暗冤抑,苦痛不少;另一方面却也认为“使社会上处处都能得到一种情趣…不能不算一种优长与胜利”(《东西文化及其哲学》P152-153)(我校的陈忠林先生更是大谈法律的三常理论,即常识常理常情)但问题是,这种情究竟是什么?是个人的真情实感吗?实际上,中国的人情主要就是关系(孔子的“仁”是二人,是关系之学),主要是血缘关系及其延伸开来的各种人际关系。法律不违于人情,也就是不违于关系。法律本不是建立在个人的权利、义务之上,而是建立在群体关系之上。这种人情绝不是指个人的真实感情,而是按宗法血缘关系决定的应当的感情,是一种外在的规范制度化了的“情理”!这种常情对个人的性情及尊严,更多的是一种压制。正如梁濑溟自己也承认的:“所谓孝弟礼让之训,处处尚情而无我”“西洋人是有我的,中国人是不要我的”其取消的正是个人权利及人格。所以鲁迅批判“礼教吃人”,更有“以礼杀人”“以情杀人”。个人的真情反而在这种制度化的情理中没有空间,只有选择叛逆,如私奔。 我注意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中国许多文艺作品中常有这样的情节:一个小孩父母被人杀害,自己则被仇家收养成人。直到有一天,发现自己身边的“父亲”原是自己的杀父仇人。此时他会毫不犹豫地杀掉养父为生父报仇,而且绝没有什么矛盾和犹豫。而中国人对此往往表扬为孝子忠烈。这些故事如《说唐全传》杨林收养秦琼,《说岳全传》中金兀术收养陆文龙等等。(当然,在这些故事中养父本身被塑造为大奷大恶。)而平心看来,这个儿子与生父只有血缘关系,可能还是遗腹子,从未见面,生父于他并无养育之恩。而作为养父的仇家于他实有养育之恩,朝夕相处,确有真情。但中国人早设定好的结局只能是:养育的真情让位于血缘关系的常情,必须复仇!不能有一丝的犹豫与心灵上的不安!更有意思的是,2003年北京人民艺术剧院演出的话剧改编了经典剧目《赵氏孤儿》(同样的情节)。新版中赵氏孤儿却不报大仇,在血缘与真情之间,他对自身命运做了一次自主的抉择。但这个改动挑斗了几千年中国人的情理观,所以引来很大争议,而且主要是批评。这些极端的例子中可以看到中国人所津津乐道的“情”为何物。 最后我要特别声明的是,西方式“自我意识”固然有缺陷,但正如邓晓芒先生所指出的“自由意志固然可能为恶,但一种取消自由意志的文化才是更大的恶!” 遥想当年,严复历时20年默察中外大势所得的结论是:“国贵自主身贵自由,”;成败的关键是“自由不自由异耳。” 这一呼声直到今天仍然振聋发聩。也许我们对“国贵自主”的问题基本解决了,但“身贵自由、人贵自由”的问题仍然任重道远。现在大谈全面发展之类,各种问题千头万绪,不过首要的关键依然是:把束缚中国人的有形、无形的绳索解开,给他们一个表达自我价值与实现自我选择的自由空间,并把它落实在制度中,这才是重中之重。 关于自由意志、自我意识与中西法文化的散论,就到此为至。我主要只在精神层面上泛论,没有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展开。 二、 理性精神与中西法文化 (本来发言是准备了“自由与理性”两部分。因为时间关系,“理性”大概能取消了。我只极其简单地梳理下自己的思路。) 正如康德所言:人与动物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就在于人是地球上唯一有理性的生物,“理性”有各种不同的定义,但其本质应包括对“一”追求,对普遍客观规律的把握,对感性的超越、对现存事物的超越等。西方文明自古希腊以来,一开始就注重从工商业生产方式所培育出来的理性思维。在哲学上,理性精神从古希腊以来经历了四次大的飞跃。(参邓晓芒的概括)首先是赫拉克利特和巴门尼德的“逻各斯"的发现,它导致西方人对“一"即普遍规范的追寻。然后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反思精神,促使逻各斯精神进入了一个从低向高层层递进、不断超越的无限有序系统。第三是近代笛卡尔的怀疑精神,使理性达到了能动的主体即自我意识。第四就是康德的批判精神,它使理性的主体能动性开始发挥其自我批判和自我建立的作用,从而首次使理性成为人类一切认识、道德和历史活动中的最高原则。值得注意的是西方人的理性是要通过(概念)语言和逻辑来追求的,而这也就是对自由的追求。 与理性不同的是,中国人是感性化、诗性、具象化的思维方式,注重直觉与体验。中国的农业文明需要顺应天地自然,重经验而轻理论,重实践而轻创造。重视经世致用”,“从现实求快乐,从生存、人伦、自然、此岸出发,由物质到精神,通过人情、伦理、体验达到天人境界,主要是自然主义。”或者只是李泽厚先生概括的“实用理性” 。 尤其是,将宋明理学及先秦道家哲学称作“理性主义”是一个极大的误解与牵强的比附。(中国的“天理”不是普遍的,而是个人的体验;不追求客观规律,而只是一种情感判断;它取消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并靠圣君来推行。) 中国社会注重自然血缘关系的决定作用,这与理性背道而驰。而人的生命存在却不仅是‘自然而然’的存在,而且是‘超越自然’的存在。这就是人的生命活动的‘超越性’” 从法文化的角度看,理性精神欠缺的集中表现是思想上中国缺乏西方以“正确理性”为基础的自然法传统。(关于自然,西方的自然是需要人用理性加以认识、探求的,这与中国的“自然”恰恰相反。中国的“自然”恰恰是要消除理性,而欠缺“理性审查”只能是混沌与虚无。)而技术上,中国法律也一直没走上形式理性、逻辑化、独立的道路。以道德代替法律,以情感取代逻辑。 缺乏理性,缺乏逻各斯精神的集中体现——语言本体论,而对中国传统法律造成了多方面的缺陷,如:中华法系的无精神性构造、无根性,没有基础意义的稳定性和逻辑确定性,没有规则至上的传统,立法只是非理性的欲望权力宣示的工具。没有独立的法律语言与职业共同体,没有法律纯粹的立场等。法律权威的欠缺。(西方人尊重法律,因为法律是自身理性的体现。理性是普遍的、平等适用于每个人的,而中国法律及其语言是身份性的、等级的。)依法治国从根本上说是依理性治国,按规则办事。(我们常从非理性的宗教的角度分析西方法律的权威,其实也可以或者更应该从理性的角度、从逻各斯、语言本体论等维度论证法律规则的至上性。) 总之,我们需要更开放的姿态面对西方社会,更理性地、更准确地理解西方文化,包括法文化。尤其是正确理解和吸收西方的自由精神和理性精神并凝聚内化在我们的法律制度构建中。 自由讨论(略) 结语 蒋海松:刚才后面发言的杨凯同学以“敢问路在何方”为题,我愿意接下他的话题,同样用<西游记>的台词回答并作为今天讨论的结语。唐僧说:“只要一念至诚,灵山就在脚下。”孔子也说:“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虽然我国这条法治之路、我们自己的学术之路诚如鲁迅先生说:“夜正长,路也正长”。但所谓“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只要我们上下求索、风雨无阻、行进不息,若干年后,当我们回首今天的问题 “敢问路在何方”时,我们就能自豪地回答“路在脚下”!我们就能在这条法治之路、学术之路上“走出个通天大道宽又阔”!读书会本次活动到此结束!欢迎继续关注我们的活动!谢谢各位!晚安! 法网原创作品,未经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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