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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法哲学的价值转型           ★★★ 【字体:
江山:法哲学的价值转型
作者:蒋海松    文章来源:诗情法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6
 编者按:2005年3月21日,清华大学教授、我校知名校友江山教授回母校在岭南厅作了题为《法哲学的价值转型》的学术讲座。这也是2005年上学期金开名家讲坛的首场演讲。论坛由赵明教授主持。龙宗智教授、付子堂教授、陈金全教授、张培田教授、赵明教授等点评嘉宾对江山教授的演讲进行了学术评论。科研处有关人士出席了讲座。论坛由研究生会承办。

 

法哲学的价值转型

主讲人:江山教授

统筹 编校  蒋海松 蔡飞       录音 杨凯 王海琴

整理  童俊 万娟娟 蒋海松 颜娟 蔡飞 梁婷 景象 周尚君 张哲 王泳杰 阮智刚

 

(本稿已经江山教授、赵明教授审阅)

 

赵明教授;大家晚上好!金开名家论坛又和大家见面了。这是这学期的第一次论坛。应该说论坛是我们大家的精神大餐。我代表这个论坛的所有工作人员热烈欢迎大家的到来。今天晚上引领我们完成这场“精神会饮”的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江山先生(热烈掌声)。邀请参加这场论坛的点评嘉宾有龙宗智教授,付子堂教授,陈金全教授,张培田教授。(掌声)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向主讲人和评论嘉宾表示衷心的感谢!首先请允许我简短地介绍一下江山教授。江山教授是我校七九级校友,他大学毕业以后曾任教于中南政法学院(现在已经并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大学,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江山教授长期从事中国文化、尤其是中国传统的法律哲学的研究,著述甚丰,而且颇具特色。据我个人的了解和浅见,江山教授的研究特色主要有两点:一是独具特色的问题意识,二是独具特色的语言风格和表达方式。这也是引起学界争论和思考的两个重要方面。江山教授今天晚上为我们演讲的题目是《法哲学的价值转型》。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江山教授为我们演讲。

主题发言

 

江山教授:尊敬的龙校长,各位校友,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作为校友,我很荣幸能跟你们在一起探讨学术问题。这对我来说是非常高兴的事情。今天我还跟赵明教授开玩笑,说我是现在为数不多的“西南原装人”之一。什么叫西南原装人呢?就是到现在为止没有被别的学校“污染”过(笑声)。我的意思不是说我的这个行为就是好的,就是珍稀产品。因此我特别乐意回母校和大家探讨学术问题。

我下面要说的话题属于法理学或法哲学,讨论法学的价值问题。然而这里的价值讨论可能属于宏大叙事。跟当下学术界的基本思路不是很对路。而我惯于宏大叙事,对细小问题往往忽略不计。如果我在叙述中间大家感到问题太大、太粗糙,请大家原谅。

为什么要讨论这个问题呢?我想主要原因是因为最近几十年以来,我们有很多感觉,这些感觉有些是身体力受的,有些是很多新的思潮、新的观念的引进,导致我在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我们长期以来所学的法理学或者是法哲学同当下的人们生活之间在某些方面已经发生了冲突。那么如何来解决这些问题,很显然需要有一些理论思考。为什么说理论思考很重要呢?因为有些东西不仅仅是靠实践能够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够把事情做成,但实践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向哪个方向做,如此之类的问题往往要一些人去思考。在这样一种情况之下,我的工作基本上是一种拍脑门的工作。因为我对实践不了解,对现实生活了解也很少,长期在学校生活。我要说的话多半是我拍脑门拍出来的。我想从三个方面来讨论一下。第一,说一下分与合的一种关系。第二,从十九世纪末到二十世纪初,在科学界、在物理学界发生了一场科学革命。这样的革命也曾经引起了我的思考。第三,我想说一下当下的法哲学应该干什么,也就是它的使命问题。

现在我们先看第一点,分与合的关系问题。我们都可能读过《三国演义》,《三国演义》里面有一句话“分久必合,合久必分”。这话罗贯中是有他的用意,为的是讨论他的某种文学观、历史观、或者政治观。我觉得把罗贯中的话改一下也能用到我们现在的话语里面来。事实上,人作为一方,与自然世界——也就是中国古代讲的“天”作为另一方——也有这样一种分与合的关系。我们知道中国古代有一个命题,叫做“天人合一”。这个命题从先秦一直延续到现在。我们有很多人在主张,比如说宋明理学就是围绕着这样一个话题展开的一个博大精深的体系。但是呢我们也知道,也有学者在讨论分的问题。比较早的讨论分的问题的是荀子,荀子曾经说过著名的话,“人定胜天”。但是现在的资料发现,比荀子早的还有,这就是在九三年从湖北荆门郭店出土了一批竹简,竹简里面有一篇文章讨论的是天人相分的问题。文章后人命名的题目是“穷达以时”,这个史料比荀子时代要早,也就是说古代也有人在讨论天人相分的问题。那为什么要讨论天人相分呢?荀子的立场很简单,他说人的生活是一个很独立很完整的体系。他不需要去依附天、神、鬼啊这些虚无缥缈的东西。人靠一种活生生的现实就能完成自己的生活。所以他主张人应该是一种自为的、自立的状态,天和人要分开。“穷达以时”讨论天人相分的动机与荀子不一样。他更多地是讲怎么做人的问题。我们这里不详细讨论“穷达以时”的内容。我只想说,自古以来有人讨论分、有人讨论合。分与合的分野主要来自人们对世界的理解。我个人认为,全世界主流思潮主张合的还是比较多。除了我们刚才说的儒家和宋明理学主张天人合一以外,在世界别的思想和观点里面都有主张合的比较精到的学说。比如古代的印度的哲学,中国的老子道家哲学都在讨论天人合一的问题。那为什么要讨论合一,我觉得至少在印度哲学和中国的道家哲学里面,他们考虑的还不是一个简单的人的行为的问题。他们认为有一种根本的哲学立场。人不可能离开自然生存,人是自然的一个部分,所以应当天人合一。人只有遵守自然规律才能够成为他自己,才能够实现他真实的价值。这是一个高妙的思想体系,也让人回味无穷,要不然今天老庄哲学能有那么大的影响。

然而,从另一侧看,并不是全世界都如此主张天人合一,在西方表现尤其激烈的,就是“天”和“人”的分离。西方早期不是这样的,古希腊前苏格拉底时期,当时哲人都表现出了人和自然的和谐与沟通。到了苏格拉底以后,主张人应该关注自己、研究自己、认识自己。“人学”就成为了独立的体系,这对西方各界都有重大影响。大致说来,这种影响到中世纪时期,还没有特别显现。中世纪以后,特别是文艺复兴、工业革命后,才渐现它的影响力。人觉得自己的能力能保障自己的生存和生活,不需要自然世界来帮助自己生活,在这样的观念支持下,人类在工业、科学、商业的协助下,一直在高扬着新的思想体系——“人类中心主义”。人与自然从分离到对抗,到今天就感觉到危机了。也就是人类有种来自于生存以外的压力让我们无所适从。到了20世纪60年代以后,西方思想有了重大的改变,一批人开始反思这种问题,如何解决人与自然的冲突问题。最早的思考来源于科学界,大体上在上个世纪的30年代,法国有个科学家叫贝尔纳,对科学的功能提出了自己的想法。一般说在西方,科学有两个功能,一就是功利主义,为人们谋福利,创造物质财富。另外,认为科学是人沟通自然的工具和渠道。贝尔纳主张后一种,认为过于的功利化不是科学应该诉求的。他死后他的学生组成了一帮学派,叫“贝尔纳学派”。主要思想就是对科学技术的批判,即是,对科学技术和工业革命带来的负面影响做的批判。当时的学者尚不能认真去解读这个问题,只是在批判现象。40年代开始有了新的突破,一个是美国的莱昂波尔德,在山林里面看树的时候思考自然界的魅力,发现了大自然的价值,称为“大地伦理学”,也叫“自然伦理”。另外,在德国,比如说施维茨,也在思考人与自然的问题,但是他们的思考只是零星的思考,不为人们重视。比如,莱昂波尔德的一篇文章《沙洲年鉴》,刚开始的时候是在一个森林杂志上发表,到了60年代这篇文章一下子就走红了,并翻译进入中国。西方人从60年代后真正反思这个问题。

人与自然的关系究竟是什么关系?有的人将其归为基督教影响,因为人是上帝命名为看园子的,所以人怎么做都无所谓。要追究起来的话,其实还可以追溯到两河流域。那时传说有个英雄时代,这时的英雄都有个习惯——“反神、去魅”,神还常受到人的欺侮。比如柏拉图在《会饮篇》中讲的圆形的人的故事,这种力大无比的人类经常想打奥林匹克山上的神,最后被宙斯劈开。所以“人反神”的故事是远古便有的。为何亚当和夏娃要偷吃禁果,这也是一个反神的思想,与神的对抗。只是后来这样的思想被压制下来,没有机会展开,是因为人没有能力自主,人得靠天吃饭。工业革命后,人找到了生存空间,可以靠自己的双手生活了。所以在工业革命后,人同自然界的对抗越来越激烈。这引发了很多问题,引起了各领域的反思。人们趋向重新考虑人跟自然的关系。到今天为止,已经波及到了人类所有的领域。

相对而言,法学界是最后反应的一个领域。直到晚近才觉得我们的规则,我们的法律需要去关注一下人跟自然关系问题。而在此之前,法学界基本上不管这个问题,认为那是属于道德、科学问题、宗教问题。这个情有可原,我们长期从事法学研究的人都知道,法律是最保守的一种现象。它在社会中间起的是一种最终的稳定作用,所以有一句话说,任何权力都能腐败,只有司法权不能腐败。这也说明它是最保守的一种东西。所以法学界的比较晚近的一种反应也正常。可是,法律可以晚,然观念不能不更新。如果观念不更新,我们碰到的麻烦就大了。因为传统法学的体系、架构、观念都无法来面对今天所碰到的现实。这就是我们感动痛苦的地方。它不仅仅是一个哲学命题的宣讲问题,它是一个制度的设计问题,所以要有很多的工作要做。

合理的环境保护制度的设计,这对法学界来说是一个很艰巨的任务。然而,由此我们也看得出来,法学界正面临着一场变革,这场变革的实质是什么呢?就是对法律原有的只对人自身进行关注的规范体系和学说体系变成既关注人类自己,又要关注人与自然世界的秩序关系。这个革命对于法学界来说是全新的。讲到这里我想到,刚才提到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在科学界也发生过同样的现象。当时流行的理论是牛顿的物理学,所谓宏观物理学,解决的是低速状态之下的物理、规则、原理等等问题。在这样一种宏观物理世界里面,很多东西是死的、绝对的。比如我们大家常常听到的一个数学命题,“三角形三内角和等于180度”,你不能说它是181度,说它是179度,否则,老师肯定给你判“错”了,为什么错呢?因为在这样一个物理学的范围之内,就只能这样,只有一个答案,没有其他的答案。然而爱因斯坦出来以后,这个命题改了,三角形三内角和不是180度,可以是160170度,也可以是200度,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呢?那就是在相对论的眼里,世界不是像牛顿解释的那么简单、单一,而是更为复杂、更为超出人类的一般想象和理念。加上后来接踵而至的量子力学,更让人们大开眼界。所以后来有人做了一个分类,把爱因斯坦和波尔之前的物理学称为经典物理学,而把爱因斯坦之后的物理学称为现代物理学。这里现代物理学对经典物理学的一种转变完成了物理学的一种革命。结果我们现在都看的很清楚,那就是今天人们终于可以往天上飞了,可以去探讨一下土星、火星这些星体。想上天之类的想法在牛顿的眼里是不可能的。爱因斯坦们则能把它变为一种现实,你可以上天了或者你可以登上月球了。那么科学的革命给人们带来的后果和价值是不用怀疑的,我们今天都感受到了很多很多有关它的好处,包括我们的电视、手机、互联网等等都是科学革命带来的成果。

这个革命对法学界来说,我认为意义是同样的,不同就是时间上我们迟了一百年。为什么说意义是同样的呢?因为传统法学就是解决人跟人之间矛盾纷争冲突等问题,是属于一个我个人把它理解为人域问题,就是人类内部问题。那现在我们要关注什么问题呢?除了人类内部问题外,我们还要关注人际问题,这里有一个概念,就是“人际”这个词怎么解?我们平常口说人际关系讲的是你跟我的关系。但是我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想过,其实这里面是典型的西方话语。中国古代的“人际”这个词从来不是指你跟我的关系。比如说,我们知道司马迁说过一句很著名的话,他受过宫刑,想死但是又没死,为什么没死呢?就是想到有一份大的事业没有完成,这份事业就是所谓“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这里就有一个词叫“天人之际”。后来宋代哲学家陈亮也讨论过 “天人之际”,讲的也是天与人之间的关系。这里讲的人跟西方话语中的重大差别在哪里?在西方是个体的人,东方是群体的人、类的人,中国说人的时候很少说个体,是把他当成一个类一个群来理解的。那么在人作为一个类来理解的时候,讲人际实际上是讲人类同自然的关系。“际”这个词有边缘、边际、相接的意思,它在中国话里面讲的就是一种关联状态,一种和谐状态。

其实对法学来说,我们说“天人之际”这个词也好接受,因为法学里面我们都知道,法律所讲的人跟生物学人类学上讲的人不是一个概念。法学上讲的人是一个“假人”,是个“人为的人”,法律可以说一个人是个人,也可以说西南政法大学是个人,也可以说中国是一个人,那看它要怎么定义它就怎么定义了。所以在法学、法律里面讲到人的时候,决不是仅仅指的自然人,它讲的话题很大。我讲的这个话题在西方法学里面其实早已有了拟制,他们早就把一座山、一棵树、大熊猫都当作一个人来看待了。因为法律就是一种虚拟的体系,所以我们说“人际”实际上就是指“法律人之间”。关于这个概念我就简单的说这么多。

现在,既然我们的法学对规则对秩序的关照要由人域进入到人际状态。接下来产生的问题就太多了。究竟有什么问题呢?我们来看一下传统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和它的基本体系架构是怎样的,才可能知道我们要转变、要改革的内涵。首先就其外延来说,传统法学只是一种关于人域的规则,是人类自己管理自己的一种规则体系。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人神分离以后,也就是几千年以前人从自然世界独立出来以后所建构起来的一种自己管理自己的一种规则及其学说。这就意味着在早期人不是自己管理自己,人是由神来管理的。神后来因为人的造反放弃了对人的管理,从此人才开始自己管理自己。人在自己管理自己的时候管理的方法有很多,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及其法学是一种方式,西方又是一种方式。而到今天为止,对我们影响更大的好像不是中国的法律体系了,反而成了西方的法律体系。因为我们教的、学的都是西方法律那一套。

因此我现在要重点分析一下西方的传统法律体系及它的问题所在。它的价值是什么?我认为可以用一个字来概括,那就是“分”。我们刚刚讲了天人相合相分问题。西方整个法律体系——当然这不是说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不讲分,它也讲分——相对而言分的体系建构比中国要更甚,更加独到。分什么?首先是一种分构,把自然界的你、我、他进行了一种法律的分野,成为了法律上的你、我、他,这就是法律上著名的概念——“主体”这个词的出现,我们等会再来看主体这个词到底意味着什么。其次是分配的正义,因为分主体的目的是为了得到东西,那么被得到的那个东西呢,法律上就被叫做物。这种物就是分配的问题,因此就有了法律意义上的你的、我的、他的这样一个概念体系。有你、我、他和你的、我的、他的还不是问题的全部,因为拿到了你的、我的、他的以后,如果东西放在那儿不动,问题还是没有解决,东西需要流动,必须要互通有无,所以,第三种分我们称它为交易的正义,也就是通过互通有无的方式满足各自的利益需求。这三个正义的构架中,分构的正义、分配的正义、交易的正义构成了西方“分”这个概念下的三个主要的领地,当然在西方也有一个合作有效性的正义,那个主要是公法领域的一些问题,我们在这里不再去讨论它了。既然西方的价值是为了满足“分”,通过“分”来实现秩序,来解决人类内部的冲突和纷争问题,结果,这个世界就被分割得七零八落,色彩斑斓。只有分,我们才能找到生活和人生的安顿,这也构成了整个人类意识的主线。

为了满足这个分,他必须建构一个学术和制度体系,这个体系由哪几个东西组成呢?我个人认为,是由三个概念完成的,第一个概念就是主体,第二个概念就是所有权,第三个概念就是契约。我们都知道西方的法律对世界的理解是一分为二,二分法,要么是人,要么是物,所以有一句话叫做非人即物,非物即人。是人是物那就要看你的造化了,要是你有幸成为人,人的权利你都拥有了。要是你不幸成为了物,那就对不起。我们都知道在古罗马有这样一种现象。假如有一个外国的国王不小心踏进罗马的领地,这时候你会发现,第一个发现你的人可以对你行使先占权利!因为在罗马法的观念里,你就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物。然后他对你行使先占以后,你就从属于他了,他就支配你了。可见,“主体”这个词对所有西方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在某种时候,可能比生命还重要。因为你没有这个资格,你就麻烦了。有这个资格,你才是个真正的人。

那么,这个资格的获得,决不是你想要就有的,它很复杂,它要因出生才有。而出生也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不是说你只要生下来就可以得,还必须有一个条件要符合,就是你必须是因为你的父亲和母亲结婚而出生的。结婚也不是说只要两性在一起住就叫结婚,罗马法上的结婚必须是在满足了几个仪式以后,被法律承认的那种婚姻才叫婚姻,其他的都叫做同居关系。同居关系生的小孩,跟他的父母亲是一样的都是财产、是物。只有结婚的人,生下来的小孩才是人。在古希腊则做得更绝,即使是父母亲结了婚,刚生下来的小孩,如果没有取名字,这个时候也不是人,是物。所以对这个小孩的伤害,是损害他人财物;而一旦他取了名字,哪怕是他今天上午没有取名字,今天下午取名字了,那他的身份就变了,他就是个人,对他的伤害就是人身伤害,所以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因此这个资格就变得特别重要。我本人曾经写过一篇文章《法律革命》,我认为整个西方法律以此演化,动因就来自这个主体资格的争取。因为自小有资格的就那么一点人。比如说在两河流域,有一个苏美尔人的卡尼斯城邦,最早只有三千多个人有这种资格,一大帮商人和武士都没有这个资格,就吵闹,闹到后来终于把这个范围扩大到有三万多人。最早的罗马就更邪乎了。罗马这个国家最初是一帮乌合之众组成的国家,当年的罗慕洛把他的叔叔杀了以后,就带着一帮人到了现在罗马这个地方,拿犁耕了一块地,宣布建立一个新国家。但是进来的几千人就没有几个人能够说得出自己的生父是谁。当时罗慕洛就说了一句话,说得出自己生父的站在一边,说不出来的站另一边,结果站过来的没几个人,绝大部分都说不出来,所以就没有资格,没有资格怎么办?他就不是人,就是物。可是这些都是跟他打天下打出来的第一代功臣,你也不能让他们都以这样一个身份跟从你。所以只好就从他们这一代开始,他们的后代开始有身份了、有资格了。主体资格在罗马就是这样起源的。它是为了解决一个什么问题呢?就是解决一个在一大帮人中间有些人的特权要被维护,其他的人就不管了这样一个域内的不平等问题。所以主体这个概念最早的动机就是为了保护特权,跟今天不一样,它不是为了平权。今天把它变成一个平权概念,而在古代它是一个特权概念,就是一小撮人的利益。

这个词从语言上讲,它跟“家父”是同一个词,“家父”、“家长”,最后才演化为“主体”。家父最早有资格被称作“家父共同体成员”。所以在一个家族里面最有资格的就是家父本人,他的儿子、女儿、妻子都没有主体资格。由此可见这个词的最早的生成和演化,它是有问题的一个词,因为它意味着利益不是均分的。权利也不是普遍的,是一小撮人的特权,它就意味着这些东西。更致命的是,它可以说是西方法律制度的全部,因为你可以想象如果把“主体”这个词抽掉以后,这个体系站不住了。所以我认为西方的法律可以给它命个名,叫做“主体构成性法律体系”。因为有了“主体”这个词,才有了现在的问题,古代的奴隶不是人,古代的外来人不是人,罗马社会为了到底是人还是不是人这样一种状态进行了长期的斗争,斗争了几百年。

我们知道罗马最早的革命发生在公元前509年,当时的执政官普布里乌斯对一个有功的奴隶,叫温基狄乌斯(后来给的名字,奴隶本来没名字),给了他名字就意味着他解放了,这是第一个解放的奴隶,从这第一个奴隶获得解放到后来整个罗马帝国全境所有自由男性获得资格持续了七百多年!这七百多年中间有三次重大的斗争。罗马的平民在古罗马时期有个重要的功能就是到外面去打仗,作战回来应该是功臣凯旋,按照我们的想象就应该是鲜花美女迎接这些英雄们回来。可是当时罗马的英雄却很惨,在市郊就有人迎接他,当时迎接得很远,市郊几十公里就有人了,然而迎接他的不是鲜花也不是美女,而是谁呢?是那些贵族,拿什么东西来迎接他们呢?拿铁链。因为按照罗马法规定,债权人有权限制债务人自由。所以这些贵族就拿着铁链等着,谁是他的债务人他就套上一个拖回家去了。所以这些英雄就一点英雄的感觉都没有了。久了受不了。所以他们有一次去国外打完仗,回来离城还有几十公里就不走了,宣布起义,逃到圣山上去,派了一个代表回来跟罗马的贵族谈判,说我们宣布独立。后来罗马贵族没办法了。罗马贵族平常都只会开会、喝酒、看斗兽表演。除了这三样娱乐事没事干。现在这些平民都跑完了,他们也无法生活,所以就妥协。贵族说我们宣布免除你们的债务。平民们回来了。但是债务免除了之后,那些人还要生活。因为在罗马的这些平民没有任何权利,没有任何财产。第二天吃饭又要去借,又成为了债务人。第二次谈判之后,这次老练了,说你们这些贵族容易得“选择性健忘症”,所谓选择性健忘症就是说对你有利的时候什么都记得,对你不利的时候什么都不记得。所以这次要求你们写下来,这就是罗马第一次成文法的出现。这不是十二铜表法,十二铜表法还在后面。这写下来之后还不行,因为贵族还是可以耍赖。我可以把土地都分给你。问题是外国人占有土地,外国人不是人对吧,不是人就不能处分你的财产。你死以后你的财产就全部回来了。你的子女不是人,没有继承权。所以后来这帮人又不干了。就闹出了个保民官,保民官就要限制执政官的权利。派人到希腊去访问,回来后就制定了著名的十二铜表法。但是十二铜表法制定的第二年,这些人第三次又跑到圣山上去了。因为这次这帮平民才找到问题的关键,不是说法律给不给你土地,或者法律给不给你免除债务,这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问题是你有没有主体资格。而主体资格呢,不取决于法律给不给你,而取决于你有没有结婚,有没有名字。有没有名字取决于你父母有没有结婚,所以这一次他们找对了,只要一个权利:结婚权。不要别的权利了,因为有了结婚权什么都有了。所以后来有人就得出了一句名言:婚姻是所有人世间权威的来源。其实,这句话说得很对。就中国的历史实践也能解释得通。从此以后罗马平民就获得了一份人的权利。当然,这里要更正一下。我们很多翻译书都把这一次变故描绘成平民与贵族通婚的权利。其实不是平民与贵族通婚的权利,而是平民有结婚的权利。

现在,可想而知,在人类的内部,平民为了自己的权利斗争了几百年,那么,今天的现实是什么?我们要想和自然界有一种良好的秩序状态,有一种和谐的关系,可是跟我们的这些合作者,不象当时的罗马平民。罗马平民还可以说、可以喊,动不动就逃掉,而我们面前的这些树、草、花,这些植物是动不了的;动物则被我们关在动物园,野生的没办法关,但是我们有枪、有刀,总而言之,是被我们严密的监管之下,任凭我们摆布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之下,它没有办法为自己的权利进行申辩,没有办法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那么在这里天方夜谭地说,我们想要建立人际的一种秩序、一种和谐,要通过法律规则来建构它,这难度就很大。尽管我们根本不知道怎么做,但是我个人觉得这个问题也不是那么严重。因为人是有一种劣根性,中国有句话说叫做 “不见棺材不落泪。”人要是没逼到绝路上去,什么事情都不干。但是一旦逼到那份上去,人有时候也很乖,他也会收敛自己。

我们人类要是在几十年前喊着说人与自然要和谐,那就是哲学家,就是朱熹、王阳明考虑的事情,跟我没关系。但是到了20世纪以后,这个问题就发生转移了,不但哲学家在讨论,就是一个普通人也感觉到了。当他的脖子长出一个大肿瘤,当他的舌头说话已经不利索,当他的手指头多长了一根,当他的河水看不见清的时候,他就思考这个问题:怎么会这样?当然,一字不识的人只能说“怎么会这样”就完了。像我们这些人就会多想问题了,原因何在?原因就在于我们的行为过界了,超出了自然规则、自然立法所规定的范围。然后我们就胡作非为,胡作非为怎么办?两个选择:一个是充英雄,一头撞到底。第二种,自我检讨,收敛自己的行为,改变自己的行为,调整自己的行为。当然我相信所有学习法律、研究法律的人都应当跟从第二种思维模式。因为法律就是一个理性的现象,讲的就是理性,就是要判断利益的得失以及利益的最大化问题。我们不能把自己葬送了,那不是一个理性人应该思考的问题。所以,在这种前提之下,西方的传统法律以主体为中心构筑起来的法律体系对我们的负面影响其实是很严重的。因为我们很难把主体这个概念,这个范畴移到人之外去。我记得97年刚到清华的时候,有一天在一个沙龙上,我当时说了这种观念以后,几乎所有人异口同声地反对我的观点。说你瞎胡说,怎么可能把主体移到人之外去。包括我们很有名的几位老先生在内,但是现在呢,我发现这个态度有所改变。有的改变很厉害,为什么改变呢?原因是这几年的学术发展已经不同了。这说明什么呢,这说明凡是学习法律的人,他都懂得一个很重要的思维模式,那就是理性思维。通过理性思维判断出什么是我们要的、什么是我们不要的。因此,我在这里说,西方法律的传统价值及其体系的负面因素,其实也不是很大不了的问题。过了若干年,可能这个问题就解决了。但在今天我们还要说一说,还要批判一下,这是它的第一个支柱——主体。

    第二个就是所有权。所有权的本意是把主体、把有资格者的一种向往、一种欲望变成了一种物化的和法律化的一种制度。它是一个很重要的支柱。如果没有私有的欲望,人世间不可能有规则、不可能有秩序。我曾经说过,法治的根本动因就来自于私有。没有私有就没有法治。这话可能说得偏激了一点,但是事实上也有它的道理。因为当每个人有了自己的利益的时候,他才会有保护利益的冲动。如果这个东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归公共所有的话,我们知道现在有一个现象,也有一个名词,叫做公共物品悲剧理论。比方说我们学校最典型的就是教室里的课桌课椅,每年我们的校长都要花钱去修一修,原因就是因为公共物品。这个不属于我,不属于你,大家不太爱惜,这样就出了问题。但是假定如果这个板凳是私有的,这个板凳可能使用200年都没有问题。所以私有构成了一种动因,就是为了保护利益。我们必须要有一套规则,没有规则我的利益就没保护。所以它就成为整个西方法律历史演化以及建构的一个重要的动因,也是西方法制建立的动因。那么实际上我们现在碰到了一个悖论,我们讲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是公有制的国家,那么公有制与法治之间的这样一种动因关系似乎不是那么直接,有点间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这个话题我们不在这里讨论。

当然,马克思把私有制看作是万物之源。私有制是马克思曾经都反复批判过的,我们都很熟悉。但是另外一方面,其实,私有、私有权、所有权、物权也不尽是负面的。我们大家今天学习这个东西――法律就起源于私有。我指的不是一般的起源,我指的是这个概念的起源,这个词的起源。“法律”这个词在西方早期的拉丁文中间就是“nomos”它的最早的意思是什么?是牧场、驻地、住处。后来演化为分配、风俗,最后成为法律。这就说明法律最早起源于占有、领地占有。因为领地占有才需要法律的维护。所以法律就这样产生的。还有一个大家也很熟悉词,我们翻译为“法西斯(fasces)”。“法西斯”这个词它的本意是“法棒”,它的来源是,西方有一个神叫“赫尔墨斯”,即信使神。宙斯要传达一个命令,就让赫尔墨斯拿着这个棒子到各地去传达命令。这个棒子象征着宙斯亲临。这意味着对任何人享有权力。这是法西斯这个词的来源。实际上,它原意是土地法,就是反对侵权的民法。后来成为“和平”“秩序”,就演绎出了统治权、占领权、领地管理权等等一系列后来的意思。整个西方法律体系的起源就跟所有权、占有权密切相关。这里面有不可动摇的直接的关系。所以,不研究私权问题很难研究法律。

第三个概念就是“契约”。这个词也很重要。“契约”的意思是一种意志的承载、就是有资格者主体的意志承载。

“契约”这个词最早来自于《圣经》的《旧约》,之所以叫旧约,是因为它是一个合同,它是由摩西代表他的祖先同耶和华签定的一份合同。这合同的内容被归为十条,说穿了很简单,就是犹太人宣布耶和华为一神。为什么要有这个宣布?因为在早期的西方神谱里面,耶和华是个小神。在上帝召开大会,召开诸神大会要惩罚人类,准备用洪水淹没人类的时候,耶和华不是坐在主席台上的。耶和华是坐在泥巴墙的墙边上。主席台上坐的是七位大神。他坐在泥巴墙边上,才有机会向挪亚泄密。因为他知道挪亚在墙外边干活。所以他就念“拆掉你的房,把你的所有的木材建一个大船,然后把每一种生物抓一对在船上,逃命去吧。”挪亚就按神的指示回家拆房子。全村的人说这人在发神经病,问“你为什么要拆房子?”说“要有洪水”。大家看天上是晴空万里,哪有洪水,就不理他。最后他照样拆。刚刚把船建好了后坐在船上去,就下了暴雨。所以全人类就淹完了,最后就剩下挪亚一家。后来人类再发展。人类问怎样表示对耶和华的感恩。耶和华就说你立约必须宣布我为一神,不敬别的神。所以一神就从这里开始。

那么这样一个契约对人类有什么好处呢?耶和华对犹太人——用宗教理论来说就是许诺让他们成为上帝的子民,换成法律用语就是“犹太人具有主体资格”。这是他的第一个好处就是有“资格”。第二个好处就是给了犹太人一块地。犹太人是没有地、没有家园的一个民族。他们最早生活在两河流域,即现在的伊拉克境内。后来被赶出来了,他们就在沙漠中到处流浪一千多年,将近两千年,最后流浪到埃及,被变成奴隶。苦不堪言。摩西就把他们带出来。但几十万人在沙漠里游荡,他们急需要一块地。后来他们看中了耶路撒冷这块地。他就想要这块地。耶和华就说这块地可以给你,条件是你要宣布我为一神。后来就把这个地盘许诺给他们了。但是这个地盘本来有人早就住着了。犹太人就从那个年代开始,为了履行这份合同,他们就开始杀人。这一带的人就被他们杀完了。他们住下来了。但后来又被赶走了。所以这份合同是人类历史上最艰苦的一分合同,到现在都没有履行完,现在还在那里打仗。

“契约”为什么在西方有意义?“契约”实际上就相当于西方的法律、规则。法律是什么?西方的一个著名的释意是:法律是当事人的合意。所谓当事人的合意,是说只要第一,你是当事人,第二,你参与了合意,这个东西就得有效。因此,西方法律的概念跟中国不一样。西方法律概念是两个概念合起来的。一个概念是法律是上帝的意志。第二个概念是法律是当事人的合意。这个合意就非常重要。从这个意义上讲,一般的合同同宪法没有本质区别。宪法是全国人民的合意。合同是两个或者三个当事人的合意。只要你是当事人,你合意了,这个法律就得有效。所以为什么大家都服从宪法呢?因为宪法是我们所有人的合意。为什么你不服从某一个合同而我要服从某一个合同呢?那是因为我是那个合同的当事人。差别就在这里。所以西方人把守法律叫做“对自己的尊重”。因为法律是自己的合意,所以,尊重法律就是尊重自己。这个命题最早在苏格拉底那里就可以看到。苏格拉底死之前那天晚上,他的几个弟子叫他逃。他不逃,跟他弟子讲了一晚上。留下了最后那一篇对话。中心话题就是一个,这个国家、这个法律是我同意的。所以,现在这个国家、这个法律无论给我什么样的惩罚,我都义不容辞的要接受。这就是西方法律意识的最早的一个源头。所以“契约”对西方法律也很重要。

从上可以看出来,西方法律这三根支柱构建一个完整的结构。对于西方传统的社会秩序,我把西方理解为“强盗社会”。这个“强盗社会”我们先不在这里讲,它就靠这三个支柱把这个强盗社会控制住了。只要你进入这个领域,就可以控制你。但是,它有一个重大的负面因素,就是它是一个界域性非常强的体系,界域内的问题可以解决,界域外则不然。人类之间斗争了几千年,人类自己最后把这个问题解决了。自从联合国1945年发表了《联合国宪章》,宣布全人类不分宗教信仰、肤色、语言、教育状况、性别、财产状况一律平等。这就是说所有人至少理论上有资格了。可是。这样一个宣布只针对人类的界域,人以外的问题没有涉及。所以我们现在碰到的问题不是人之内的问题,是人以外的问题。那么人以外的问题应该怎么办?可不可以把刚才那套西方的规则照搬?如果不能照搬,应该怎么办?这些问题都要思考。我个人认为,完全照搬倒是痛快,但是不能用。比方说,我们给一朵花以主体资格,给这个话筒也给主体资格。那现在我要跟它讲话时,我要取得它的同意。它要是不同意,我还不能讲。还得它也要同意。刚才同学把这花送给我。但花愿不愿意送给我,我也不知道。因此照搬行不通。不搬就是要重新搞一套体系出来。这个体系不包含我们刚才说的三大支柱,既没有主体,也没有所有权,也没有契约。那又出现了什么问题呢?包括在座各位在内的全球数以千万计的专业人员可能要失业了,而我们的这套话语都不存在了。重新搞一套话语,你们年轻还好学,像我们年龄都比较大了,重新学习一套新话语来制定规则,我觉得也行不通。所以还是不行。全部要不行,一点不要也不行。怎么办呢?改良!改良是一个过渡性的方略,我今天不在这里谈具体怎么改良的问题。

我现在要谈另外一个问题,我提出一个词叫“人际同构法”,现在我就这个词谈点看法。法理学、法哲学研究的是观念问题,也就是所谓理论问题。我现在不解释具体问题,只解释“虚”的问题。自从人类有了思想语言和观念以后,人会玩一个花招,我刚才说了有“天人之分”,其实不简单是一个思想问题,也是一个生活常识。想一想,如果我们不把自己和自然界分开,人类有今天吗?没有。想一想,在一万多年以前,地球上的人类不到二十万,偌大一个地球,遍地都是野生动物,大的有剑齿虎,乳齿象,比现在所有大象的块头都大。如果人类没有一点自信心,没有一点独立自主的主张,敢在这个地球上生存吗?要生存,我们首先一个工作就是要把自己的自信心树立起来。我刚才说“人类中心主义”不好,那要看什么时候不好,现在是有点过了。当年那个时候说“人类中心主义”是个好事,因为只有人类中心我们才能弄得出一个生存环境。人类正是靠这种观念的支持,经过几万年的努力,把地球上大个的动物全部毁灭掉了。我们欧亚大陆毁灭率几乎达100%,像大象、老虎,东北大兴安岭有几头东北虎,华南还有一点。其他地方找不着,就是被我们这些人给杀完了。新大陆,动物毁灭率高达75%,因为那只有印地安人闹事,所以相对好一些。这对人类来说是成长过程中间和文明发育过程中间必需的。把人和自然分开在那个时候是有意义的、有价值的,因为只有“分”,我们才能找到我们安身立命的地方、位置、环境。现在非洲为什么那么落后?就是因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太密切了。欧洲和亚洲为什么比较发达一点,就是因为天人相分了。所以古代有人讨论这个话题一点都不错。然而把这个世界分成人在和自在,分成人域和他域,这个命题不错,可我们也不能忽视另外一面。分不是目的,分只是一个手段和过程,合才是目的,在一种更高的状态之间的一种合。这个合可以有人为的因素,人为的特色都可以,但是你一定不要赶尽杀绝,赶尽杀绝不是个好事,赶尽杀绝的结果就是你也被淘汰了。我相信全球六十多亿人没有哪个人想自己把自己给淘汰掉。这样一种情况之下,我们要思考什么?特别是最近几千年,我们饱尝了我们的罪孽的结果以后,我们更应该反过来思考一下,我们应该怎样建构一种新的和谐秩序、一个更高级的和谐秩序。我谈的是这个问题。

过去的错我们也没办法。剑齿虎、乳齿象没法把它复制回来,没了就没了。想一想,从大局着想,再过几十万年,人类有没有都不知道。所以这个问题我们不要想。我们能想的问题就是我们侥幸走过这个过程以后,我们应该反过来思考一下,我们应该怎样面对自然界、面对环境、面对生态,要跟它保持一种好的关系。我们还不需要谈到吠檀多哲学、道家哲学、宋明理学那个高度,只需在基本的层面上来思考这个问题。

这里面有一些基本的概念需要重新理解。第一个概念就是自然资源这个概念,通常情况下,我们把我们以外的东西都当作资源利用。比如说五谷杂粮、猪马牛羊、水、空气等都把它当作资源。资源一旦稀缺,大家都去抢,我们就用人为的方法去规制它,比如货币、交易、法律。如果没规制,我们就随便胡来,比如呼吸空气,大家都可以滥呼吸,用水大家都可以滥用。但是人类的自身的行为一步一步地把这些本来不稀有的资源变成了稀缺资源。以至于现在实务界和法律界讨论的一个问题叫“水权”,就是讨论水的权利问题。我不懂这些问题,也经常被他们拉去讨论水的问题。可能他们觉得我有我的独特的说法。为什么要讨论,就是因为水现在稀缺了;流到河里的水现在已经不叫水了,我们定义的是能够利用的水才叫水,那个被污染的东西已经不叫水了。这种有限的水资源的稀缺了,所以水的问题才被法律关注了。说不定过几年空气也要被法律关注了,再过几年连阳光也要被法律关注了。所有这些问题慢慢就出来了。一个法律家能说我对这些问题我不管吗?我不给它概念、定义、规则行吗?不行。因为它逼着你来了。所以资源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为我所用的东西”,而应当把它解释为生态要素,或者解释为生物资源。为什么说是生物资源而不是人类资源呢?因为人是生物中间的一个类,既然生物资源是互相的一种资源关系,当猪马牛羊是我的资源的时候,从某种觉得说我也是他们的资源。这话早在战国时代就被一个十二岁的小孩讲过。有一天,一个大财主家宴请宾客,有很多人送了珍禽异兽,他很高兴,他说你看这个天对我们多好,给我们养育了这么多珍禽异兽让我们饱享,别的人都跟着说好话,因为是主人嘛,这时候站出来一个十二岁的小孩说;不对!为什么不对?你要说这些东西都是人的资源的话,那人是不是老虎,蚊虫的资源?一句话把众人说的哑口无言。其实这个小孩的话也代表了一种后现代的观念(笑声)。今天我们真实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当你说别的东西都是你的资源的时候,你也会成为别人的资源。所以我说要说资源就说生物资源,大家都是生物资源。这个词需要有一定的改变。

第二个词就是世界。平常我们说的世界有很多中含义,我现在不想多说,我只想强调其中的一种。这个世界有一种互养、互相、互助、同构的关系。不可能以你为中心来形成世界。那样的世界是一个想象的世界,是一个主观的世界。如果我们有一种互相、互助、互养、同构的观念,那么这个世界能够保持一种平常心,就不太自以为是,就不太主张自己的东西。这就意味着权利观念要淡化一些才行。

第三个词就是“我们”,这个词和上一个词“世界”有关系。自古以来,它是一个共同体的含义,指一帮有明确关系的人。这个词最早不是指个体,而是指群体,在原始时代指血缘群体,后来演化为共同体的意思。从法律上讲,“氏民”、“市民”和“公民”(政治意义上的)和“公民”(法律意义上的),还有一个词“天民”,这个词可作为我们这个词的延伸词,作为自然界中普通的一员共同维系这个世界和自然关系。

第四个词是“我”,它在中国古代的意思是“善”和“正义”,它到了晚期才被作为第一人称,这一演变是有原因的,古代的“”:“从我从羊”。在古代,所有好的东西都和羊有关。在战国以前的义有两种写法,一是从“我”从“心”;一是就用“我”。古希腊有两个正义女神,忒弥斯和狄克,她们名称的意思就是“我主张,我同意,我认为”,在这里也跟好坏有关,它指的是“群自我”,讲的是公共利益、公共福祉和公共合理性。中国古代它的意思就是公共正义和合理性,后来才被引伸为第一人称,引伸为个体。

另一个词是“法域”,它过去被解释为地域规则,现在被解释为一种人域规则。所有的法都有一个范围,法域之间有冲突,法域问题影响法的价值实现。其演化的道路就是对法域的不断突破和扩大化,我们必须通过扩大法域才能实现法哲学的价值转型。这些概念都需要我们去重新定义和理解。传统的法律价值是“分”,而转型后的法律价值可以用“合”来涵盖。

我们要从四个方面来理解“合”:第一,索取正当是正义的;第二,自然世界的多元化、复杂化是正义的;第三,自然界的世界守衡、同构是正义的;第四,自然界的互养循环是正义的。如果这四个正义精神能被吸纳入法律中,就能够充分表现我们法律的新价值。

法的价值同时也涉及到人价值的问题:人是什么?应该做什么?片言难尽。但若我们如果相信达尔文的进化论,我们就会自豪地发现我们站在整个生物链条的最高端,这说明进化得越高级的物种是理解了更多宇宙意义和价值的物种。但这不是终局,我们并不是最高的。如果我们不能跟进宇宙的发展,就还有做“第二代恐龙”的危险。所以人的价值在于全义地去理解宇宙,理解宇宙越多,把握宇宙越多,和宇宙的同一性也就越突出,才不会被淘汰。这就要求我们思考问题不能只考虑我们自己,而要考虑更大的世界和领地,全义地理解宇宙,最终体现人的价值。

 

嘉宾点评

 

龙宗智教授:我还真没有考虑好从哪一个立场哪一个角度来评论,那就先谈一点感受。听了江山教授的讲座我有两点感想,第一点感想是他是一个学问家,所谓学问家就是非常有思想,第二要有丰富的学术资源。江山教授将丰富的思想和资料进行了一个有机的融合,带给我们一次丰盛的精神盛宴。他讲的“天人同构”、“天人合一”,和我们现在讲的和谐社会也有很强的联系,和谐社会也要讲人与自然的和谐。我们以前主要讲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就是“人域”内的和谐,将法律作为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主要工具。今天我们提出了一个更大的问题,天与人的问题,人与自然的和谐问题。而且江山教授的论述方式很独特,很有新意。本以为他会全面颠覆以往的法律构建和法制模式,但听完讲座发现他的论述还是很有分寸。江山教授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很有意义的问题,我们之前一直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以人为中心,一切为我所用,一切都是人类实用主义的表现。开始我以为江山教授要转到一种以客为主、反客为主的视角,或者把人类的主体性转到物或者动物身上。但他很有分寸说转过去也不行,只能是改良。虽然怎样改良没有具体讲下去。但他并未颠覆“分”的体系,也未颠覆人类中心的视角,我觉得这是一个学者学术分寸感的表现。这使我们有了一个新的角度一个新的视角和观察问题的方法,但也没有走向一个极端,完全否认前人的知识架构和学理资源。

但有一点,他今天讲的是法哲学,讲的是基础性的东西也就不讲应对。他着重讲一种观念但具体用一种什么方式类构建这个体系却没有讲,有些模糊。怎么建立一个新的法哲学在知识体系的构建上怎样做,具体的方法和应对上还是不太清楚。他没有颠覆也承认原来的理性的前提,但在如何进行他自己的天人合一的建构上又很模糊。在这种既不颠覆又在颠覆的情况中如何找到一个适当的路径,这一点很不清楚。

 

   陈金全教授:江山教授的讲座可用8个字来形容:“中西融合、古今会通”。我们做学问也要这样。开始他讲形而上的法哲学,应该是非常抽象,但他讲的过程一点也不抽象非常具体。虽说他讲的是抽象的概念但听起来也有很多十分具体的东西,所以我希望江山教授以后多做一些社会调查。法律问题就是要研究普通人的社会生活。法律不光是理性是逻辑还是经验。

 

  付子堂教授:以前一直有一个感觉,江师兄的学问是可写不可说的。今天晚上的讲座是关于法哲学的价值转型。这个理论能否成立先不要去妄下评断,重要的是学习他的方法。从讲座中汲取哪些精神营养。这个讲座其实就是讲法的终极追求和法的目的问题,我们要研究的就是法的来源,法究竟是什么。我一直对一个问题很苦恼,那就是法之理在何处,以前我说过“法之理在法外”。但今晚听了江山教授的讲座,我觉得有两点感触。

感触之一就是法之理在自然。江山讲人最初是受神统治的,后来人反神与自然的对抗越来越激烈,世界也越来越复杂,科学观也在转变,从而法律观也在转变。我们在研究法律时要从人际关系入手,要研究自然。因为法不能超越自然给我们规定的范围和界限。人是自然的一个部分,毁灭了自然也就毁灭了人自身。总之,法要给人定规则要给人的行为立标准,人也要按照自然的标准去行为。

感触之二就是我感觉法之理还在历史。我们要在历史当中去寻找法之理。从江教授的讲述中我们知道了,人曾经是物,没有主体资格,人取得公民资格而成为人是多么的不容易,经历了多么漫长的历史进程。

   听了讲座后我也有两个问题。首先,自然为人立法,人能为自然立法吗?江老师告诉我们几个概念,“自然资源”、“世界”、“我们”。每个概念都有一个范畴。江老师也说水权,水有不受污染的权利。我想问的是这些权利是从哪来的?自然本身就有权利就有法律,但自然是如何立法的,人能为自然立法吗?第二个问题就是我感觉今晚讲座的主题还是不是很明确。江老师讲的区别于我们一般的法哲学究竟是什么样子的。围绕“合”的法哲学或者说转型后的法哲学究竟是怎么样的?核心范畴有哪些?江老师想要建构的能否叫做自然的法哲学?

 

张培田教授:江山教授的演讲旁征博引,既有形而上的思考,也有形而下的论证。但在哲学上思考,有两个问题。一,自然和人谁为主?二,在他的天人同构的体系中,人跟自然怎么沟通?江山教授似乎也很困惑,他需要找到人跟自然沟通的语言。

 

龙宗智教授:我再补充几句。江山教授的法哲学转型没真正实现、没能有效实现。他不可能脱离我们原来的价值体系,不可能转化到以自然为主体。江山教授批判对自然的过度使用,但不可能否定原来的立场。人类中心主义其实是不可能否定的。和谐社会其实还是为了人类。而且,他的应对措施的转变也没实现。他的措施不是颠覆性的。其实,目前人类已有的知识体系、法律体系足以应付人与自然的危机。江山教授所提的主体、所有权、契约的视角毕竟也是在现有知识体系之内。科斯不也从产权角度谈论环境污染问题?也许我们需要的是更理性、更大程度地挖掘有的知识体系、法律体系中的智慧。

 

赵明教授:对江山教授我也是很早就认识他了,当时我刚刚大学毕业。他的书我也是很早就拜读了的。那时景凡先生和俞老师都要首先推荐江老师的书给我看,当然现在我也看,但是说句不怕得罪江老师的大实话,我每一次都想看,每一次都看不下去,都看不完。我刚才说江老师有他独特的一种问题意识,这是有根据的;说他有独特的语言风格和表达方式,我也是有深切感受的。我记得江老师当时把他那本《中国法理念》送给景凡先生,是寄过来的,景凡先生也没看完,就要把它寄回去,说赠书就得要看,既然我看不下去、看不懂那就是浪费资源了,就不如把它送还给作者本人,让他赠送给读得懂的人去读 ,景凡先生是这样地珍惜资源。

听完今晚的讲座以后我的感受跟龙教授、付教授的感受类似 。我以前也没有听过江老师的讲座,我在想他讲的是不是也像他书里那样难懂,但听完以后我觉得他讲的还是蛮好懂的,也不是很深奥。尽管也用了我们平时不常用而为他自己所常用的词汇,比如“人际同构”等等,当然“天人合一”是中国传统的了。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他对人们平常所习用的一些概念作了新的诠释,注入了一些新的含义,而希望构建起他自己的法哲学体系。我的总体印象是:形似而神不似。

今晚江山教授讲的或者说他的书向我们展示很像是法哲学,这只是形似。不过单是“形似”就很了不起了,我认为今天中国的法哲学还没有起步,或者说是起步维艰。为什么说形似就很了不起呢?因为江山教授有他自己的问题意识,而我们今天很多人都没有问题意识;而且江山教授也深刻地感受到,正如刚才龙教授也点明了的,今天这样一个以“人定价值”为中心的观念、制度和思想体系的建构,这些可能在今天都出了问题。而且对这样一个问题他还从历史的这样一个厚度、一个长度、这样一个深度来反思它。它在当代的发生是有根据的,甚至可以说它是历史馈赠给我们当代人的一种命运。他认为对于这样一种命运我们不能逆来顺受,我们必须要加以反思、加以反抗、加以反叛,并走出今天这样一种困境。这是他的问题意识,他非常明确,这是非常了不起的。它的“形似”还表现在他的语言风格和表达方式上。法哲学不同于所有其它的法理学包括部门法学,它唯有通过对语言的自觉,唯有通过逻辑才可能洞察和穿透问题的实质,从而建立起一种超越经验、习俗、常识的富有理性的东西。这一点正是江山教授在他的书中和今天晚上的讲座中所力图达到的。比如他给我们梳理的西方法律体系建构的三大支柱,如主体、所有权、契约,包括他后来提出的“人际同构”的法哲学体系时使用的一些主要概念如自然资源、世界、我们、我、法律等等,都是为了达到这样一种语言的自觉、话语的自觉,希望对自己使用的概念、话语有一种清晰地界定和把握来建构自己的法哲学体系。

但遗憾的是这仅仅是一种形似,而没有达到神似,为什么这样说?我认为他在把握他的问题意识时所采用的这样一种历史地反思的角度太偏,譬如对于科学主义,他反思了20世纪40年代、60年代等等,其实他谈论的一些人物即便不是末流也是二流的。他没有谈到尼采怎么反思、黑格尔怎么反思,也没谈到对现代科学技术作出了深刻的哲学反思的海德格尔。把这些公认的一流的大思想家的思想、思考给搁置在一边,我想这是一个疏忽。如果仅仅从贝尔纳的科学观出发,他的反思就不可能取得成功。他还偏在只是对西方的法律制度、法哲学的体系观念作历史的反思,却忘了对我们中国进行反思,好像一切都已经达到了我们今天所希望努力达到的那样的一种境界。他没有对中国的传统进行反思,倒是使用了大量的中国传统的词汇,而对这些词汇不经过一种历史的逻辑的反思就直接使用。我觉得这既对我们自身的传统不够尊重,也对不起西方文化。而且江老师即便是在一种形式意义上进行反思时所使用一些语言工具,其实都来自于西方,是自西方哲学中学来的,所以我觉得是不合适的。

此外,在概念的内涵上,我觉得他更没有达到神似。刚才龙教授在补充时实际上已经谈到了,子堂教授也谈到了这个问题。譬如说“自然”立法,康德说过人既要为自然立法,也要为自己立法,说这是一种主体性哲学那当然是没有问题的,江老师自己也对它进行了批判和反思。有一点刚才还说忘了,要反思就得首先对康德进行反思,这比反思其他人要好。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江老师说“自然”立法而不是人为自然立法。龙教授也提到,要走出“人定价值”中心那得倒过来即自然为人立法,江教授也希望这样。可是由于江教授对语言的自觉只是一种形似而不是神似,没有真正地达到语言的自觉。因此我们不得不提出一个问题:这个“自然”倒底是不是西方哲学思想上的那个“自然”,比如说米利都学派的泰勒斯首先就开始思考的那样一种“自然”概念?那种自然概念意味着理性,意味着秩序,它还是中国传统的那种自然概念吗?中国传统自然概念恰恰意味着混沌、无序、没有区分、分野,比如说《庄子》里面讨论得很多,到魏晋玄学就讨论更多了。它恰恰是一种无序,一种混沌,至少也是没有经过理性之光穿透的一种黑暗、一种空洞、一种“无”。从江教授前面的讲述来看,他好像用的是中国传统的自然概念,用这样的自然给我们立法,我想他的意思是:以自然为标准来立法。如果用的是这样一种自然概念,那无疑是说要用一个无序的、混沌的、没有经过光的穿透的东西为标准来立法,如此建立的一种法哲学,我觉得很恐怖。如果说他用的是另外一个并非西方哲学意义上的自然,即中国传统的“自然而然”意义上的自然,这样的自然意味着自然无言、自然无思、自然无求、自然无行。以这样一种自然为标准来立法,那我想人类已经是衰老了,走了几千年、几万年、几百万年,走到今天他已经衰老了,返老还童了。那无疑是说人类已经回到了婴儿的状态,回到一个无思、无欲、无求、无行的那样一种弱智的状态。如果以这样的状态来立法,那我也觉得很荒唐。他所告诉我们的改良、想重构的“人际同构”的法哲学体系所使用的基本概念,我也觉得都缺乏一种逻辑的真正的深度,很空洞。江老师有他自己的问题意识,有他的独立的表达方式,这很值得我们去思考。但是我又不能跟着他一直思考下去,走不下去。所以我借今晚这个机会,算是将我多年来酝酿在心中的对江老师的赞赏和疑惑一吐为快,谢谢江老师!

那么下面我们按照规则,由江老师对刚才点评佳宾的点评作一个回应,同时回答同学们的提问。有请江老师!

 

回应

 

江山教授:谢谢各位嘉宾的评论。时间关系我对问题不可能全部回答,何况有些问题我回答不了。(笑声)第一,这种转型不是一个人可以完成的,至少需要一个职业共同体的共同努力。第二,今天我更多考虑的是提出一种观念、一些概念来,引起大家的思考,对具体的论述确实未作认真的推敲。第三,有些问题,如龙校长提出具体的应对体系应该怎样建构这类问题,可能超出了我的范围。我主要考虑主体、所有权、契约等观念问题,能思考到这我觉得已很了不起了,(笑声)接下来我走不下去了,毕竟我不研究部门法。但也可以作些思考。比如,主体,可以考虑有限主体的概念。司法技术上可以考虑代理制。代理制,它也是一个既旧又新的概念。所谓旧是说大家都很它熟悉,而新是说,它跟传统代理是不一样的。美国一个案例确定了一项原则,认为树木是有权利的。传统代理是说我跟代理人总得要有一个法律认可的关联点才可以。这里我所说的代理人是任意代理人,你觉得这个行为对自然对环境有伤害,你就可以去告、去起诉。我想像这样一些问题可能是部门法应该考虑的问题。我更多考虑的是提出一种观念来。

当然说回来,既然西方法律体系的主要支柱是我认为的三个支柱,那么我们要突破可能也应该从这三个地方着手。主体怎么修正、怎么改良?所有权又怎么改良?所有权我最近倒是思考了一个概念。我们传统的法律概念里面,关于权利主要是两个权利,一个公权,一个私权。所谓公权是具体为国家所有的权力;所谓私权,是个人所有的权利。显然这两个概念已不能满足需要了。有些东西,不能为这个概念所包含。比如说空气、水,还有阳光,我刚才说过,这些东西是不可以国有,也不可以私有的。那有人说,水可以是私有的。因为它可以是花钱买来,但是河流的水呢?就很难了。有人说河流归国家所有,这个是我们一个传统的观念,这个观念现在不行。一条国内河流归国家所有,似乎还引不出多大的问题。可是,一条国际河流归国家所有,问题就来了!所以最近一个最恼火的问题就是国际河流的争端。最近出的几个公约或者条约,它现在基本上形成了一种共有。但这个还没到位,因为共有还是延用了原来民法里面的一个概念。所以我就想提出另外第三种权利观念,叫作共权,就是共同的共。它是与私权、公权相对应的第三种权利。它既可以理解为一种人权后的权利,就是说公共或政治性的权利;也可以理解为私法意义上私权和公权以外的第三种权利。它的前位概念可能跟托管有一定关系,但是究竟怎样建立起这个概念来,现在还不得而知。我的有一个学生,我强迫他写一篇毕业论文,就是写共权的问题,能不能写出来,我不知道。(下面笑声)

契约问题也有值得改正的地方,因为传统的契约是一个当事人的意思明确表示,或书面或者别的什么表示。可是现在我们已经发现了很多危机,比如说现在的网络合同,它有些东西就不按照原来的模式做了,那么跟自然之间的这种合同关系,它的意思表示怎么理解,什么叫做意思表示呢?肯定不能用原来的概念,那么究竟用什么样的概念,是用心理学的、物理学的、生物学的、化学的?这些可能都是有待未来去思考的问题。我只是说这些问题都是有前景、有前途,难以说得很清晰,因为我的的确确也搞不清楚。这是我想说的第一个。

第二就是,能不能建立一个新的法哲学价值体系?我个人回答是肯定可以,但是我没有建立起来。因为,第一,功力有限,学养有限,难以把这个事情做得那么好。第二呢,时间也有限,实际上我开始思考这个问题,屈指可数也没到十年时间,踫巧一些我熟悉的领域跟这个沾边比较紧。比如说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哲学理解,还有对西方的一些理解,正好沾得近一点。我是试图去做这个事情,能不能做起来,我能不能做起来,我自己还持怀疑态度。但是我相信,最终肯定要做起来。因为从发展来看,这个是没有问题的。那么这个体系的全部的建构,以及全部概念,究竟应该怎么样来把握,怎么样来塑造,不是一个很容易说清的问题。我记得去年十月份,在北京开了一个很小型的涉及到中国文化的会议,只有几个人参加的。在这个会上,我们就讨论了一个话语,就是究竟现在中国文化对世界的贡献从哪个方面着手,我当时在会上也谈了一个类似的观点。我认为,恐怕概念的重新翻造是一件更艰巨的工作。因为所有的体系都是靠概念支撑的,概念就相当于建筑房子的砖。砖这个初级产品是很重要的,如果你做不出这个初级产品来,楼就起不来。概念要建造好,完全生造所有的概念,这个不合逻辑,不符合人类文化传承的逻辑。肯定是这样的,旧瓶装新酒,也就是要利用人家的概念来翻新,来重新塑造它的内涵。这也是所有的文化人、思想家们惯用的一种伎俩。我们也在这样做,至于说这个翻造得好不好,到不到位,我想这可能是一个期待的问题,不是一个实现问题。我们可以向这个方向努力。我举例说,你比如说孔子,我们都认为他是很伟大的,但是你看孔子所有的概念,没有一个是自己造出来的。所以,他才说是而不作。他的概念都有来头,比方说,礼,周公来的;“仁”,这词商朝就有了。但是他的礼和他的仁跟前面所用的没有相同,完全是另外的含义了。他因此构筑了他的学说体系。那么我觉得首先要做的可能就是概念的重新梳理和重新建构、重新翻造问题。这是一个很艰巨的工作,要靠很深的学养,很深的积淀才可能。所以,我觉得,要想完成这个工作,就要有个继承。

最后这个问题涉及到刚才赵明教授提到的问题,就是我的思想根源从哪儿来。我刚才前面讲的时候,如果我现在说我有意回避了他说的那些个像黑格尔、康德等,似乎觉得我有点不地道,因为我没提到这些人。但是我今天的确也有一个动机,我为什么只提前面的那些人呢?因为想使我的言说更通俗些(下面大笑)所以我就简单的捡了几个,就没敢往其他地方点。因为点这个话题,时间不充许。但是我觉得刚才他提到的那些人,包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新柏拉图主义的柏罗丁、库萨的尼古拉、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以及黑格尔、康德、海德格尔等等这些人的思想,甚至还包括耶稣、摩西、路德等等这些思想都很重要,都可能对我们理解这些问题非常重要。甚至印度的思想,比方说我刚才提到的斐檀多学派的思想就非常重要。因为,实际上印度崇尚的是一个叫做自然神论的体系。我曾经把所有人类思想分成几块,一个是原神论体系,一个宗教神论体系,一个义理神论体系,一个自然神论体系,古今中外所有思想大概都能被这几个概念涵盖住。这每一块都有意义,都有价值。最近我写了一本新书叫《制度文明》。在书里我把刚才说到的这些人和他们的思想都以非常简要的笔法提到了。我提到的目的就是想以批判的眼光,主要是对西方这些思想的批判,重新来理解一下人类文明,当然是借着制度文明来说话的。人类文明这个现象,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现象。人终极价值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价值?在书里面,我重新对人性做了一个分类。如果说刚才要建构这样一个体系的话,离不开人,离不开人实际上就是重新理解人性这个问题。那么,人性究竟为何?实际上是一个很大的话题。我觉得,要想重新建构一个新的法哲学,可能要讨论人性中原来注意不多的两种人性。原来注意比较多的是人的动物性、人的功利性、人的政治性、人的伦理性,这是我们注意得比较多的。所以你看亚里士多德,曾经宣布人是政治的动物,就是强调了人的政治性。而中国的儒家学说则强调人的伦理性,这是我们过去人性研究中已经提到的。那么没有提到的是什么性呢?有两个性提得不够,其中有一个提到了,但是角度不同。一个是公共性,一个是自然性。我觉得重新理解人性问题,可能要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新的梳理。如果我们有公共性和自然性的支撑,反过来再来理解转型以后的人际同构法哲学,它的基础可能就要雄厚一些。当然由于时间关系,我不可能在这展开这个问题。我只是很抱歉的说,我今天晚上讲得是很粗糙。基本上是拼的,我刚才说的是这本书抓了一点,那本书抓了一点,我的意思就是想跟大家传达这个信息,我在思考这些问题而已。(下面大笑)所以很抱歉(热烈的鼓掌!)有机会,我们小范围再来切磋,好不好?(笑)

 

 

 

学生提问及问答

问:中国传统文化中,“和”与“合”两个概念在你看来有区别吗?有什么区别?

答:本来没有原则区别,但是我在使用的时候还是区别了一下,“和”是和谐,“合”是合作,这两个词都是同一个性质的词,强调的是社会、社群的那种友善关系和和谐,它是作为中国文化主流的概念话语。那为什么我现在更多的使用的是“合”而不是“和”呢?两个原因,一个是从遣词造句来考量,觉得用“和”更符合中国古代天人合一的那个意思,更近一点,所以用得多一点。第二个就是,“和”,还有一个小小的考量,因为“和”还有一个平等关系的友善问题,而“合”呢有一种主动的问题,而我为什么要强调主动呢,在我刚才讨论的话语里头,虽然我们批判人类中心主,可是实际上就像刚才龙校长说的,怎么讲我们现在还是人类中心,你得用你的方法去打理这个世界,在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一方面说人有很特权的方面,但是另一方面还强调人的责任。人得强化人跟自然的和谐,有一种主动的责任在里头,所以,“合”我认为有这一层含义在里头。

 

问:人类如何能够和动物(非人类)来互助互养互相,它们并不和我们能力上平等,这是否最终还是一个人类的问题?

答:我既同意,也不同意。说同意,的确如刚才所说,人类有个责任问题。不同意是说,我们一向理解,自然界中我们之间不是互助关系。我不这样理解,我一直理解为是一种互养互助关系。这个互养互助不是说我给你钱才是支援了你、帮助了你。森林给我们制造了氧气,大地给我们储藏各种营养,给我们制造衣物、房屋的材料,所有这些也是一种互养关系。有更深层次的互养关系是哲学上的,比方说,对宇宙的那种本体的贯通、领会,有点像那个气功,就是通过冥思、冥想获得宇宙的某种感觉、顿悟,这实际上也是一种互养,一种互助关系。所以,我觉得互养关系不是一种纯粹的物理性的,更不是一种金钱化的、功利化的东西,它是一个很深层次的问题。

 

问:你所言的“分”是否是恶及人性恶之意,而你所言的“合”是否是善及人性善,从现代性后现代性角度而言,出现了人性断裂、人性丧失,固也出现了人性的伦理关注,而我以为这是对人性善本身的召唤和回归。请问你怎么看?

答:不能完全把“分”解释为恶,“合”解释为善。因为“分”里面也有善,“合”里面也有恶,这两个词不是完全对立的。但是从价值来说,从主流而言,“分”更容易满足一种恶的人性要求,而“合”比较容易阻止人个体的恶性的表达,是有这种倾向性的。刚才我们说人性断裂,这个词用大了,实际上人性是一个很完整的问题。我刚才提到了那么多人性,包括自然性,真正的人性应该是自然性。但是达到这个真正的人性很困难。为什么很困难呢?我们都知道柏拉图举了一个著名的洞穴的比喻,说人类就你像生活在洞中间,成天见不到阳光。人类生活是一种假象,这个假象是哪来的呢?是在他的背后有一个火把,或者有一个灯,这个火把投出来的影子,投在这个墙上,人看到的就是那个影子,连自己都不是,而真正的生活是外面的阳光。实际上,我个人的理解,自然性就是人类的阳光,公共性就相当于是洞中间的那个火把,而影子就相当于人的动物性、功利性、政治性、伦理性等等。大体上,完整的人性应是包括这么多东西,可是由于我们无法把这个完整的人性在现阶段完整的表达出来,我们又需要有这种人性,比方说需要有自然的关怀,自然的关照,需要有人类之间的平等,人类之间的博爱。可是,对每个人来说,要做到这一点很困难。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有一个转型,人性也有个转型。在这个转型中间出现了一种所谓的断裂,是可以这样讲的。它不是说人性本身就是可以割裂开来的,并不可以割裂开来。这是我的一种理解。如果说是一种回归的话,那也是一种黑格尔式的回归。到最后了。也是一种道家和佛学的回归。因为道家和佛教所追求的那种东西,实际上是一种非人。所以你看佛教的“佛”字,怎么写的,“亻”字旁,这边一个“弗”,不是人就是佛。那也就是说实际上是把人这个过程给否定完了,最后达到一种境界,就是一种完整状态。这种完整状态跟那种最早人起源时跟自然的完整,表面上是相似的。这就是形似,神不似。(下面笑)所谓不似就是说,未来的那个人,他是经过这个过程以后的完善,他和前面那个没有经过这个过程的“合一”不是一个概念,是另外一个概念。所以我觉得,如果说要讲回归的话,可能是这种意义上回归,不是说简单的退回去,决不是那个意思。谢谢!

(热烈的掌声!)

 

赵明教授:一场讲座,到最后免不了要说谢谢。今天晚上,我想把这个“谢谢”分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主持一场大型的讲座,需要很多同志的辛勤工作和劳动,尤其是我们科研处和学生会的一些同学。今天晚上我们科研处的但彦铮教授、余兰珍老师他们为这一场讲座付出了辛勤的劳动,让我们大家向他们表示感谢。(热烈的掌声!)“第二层意思是,今天晚上可以说是一场思想性的报告,也是一场思想性的较量,大家很和谐。”(笑!)“火药味也不浓。但是其蕴涵的思想的份量还是很重的,为此我们要感谢主讲人江山教授和所有的点评嘉宾。”(热烈掌声!)也谢谢我们所有的同学朋友们对论坛的参与和支持。谢谢大家,晚安!(热烈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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