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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燎原、何志辉等:法学教育中的人文精神(沙龙纪要) | |||||
作者:蒋海松 文章来源:诗情法意博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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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燎原、何志辉等:法学教育中的人文精神(沙龙纪要) 浪子按:平生风义兼师友,四载追陪受益多。湘大当年化雨,今日犹沾。感谢志辉老师赐稿。贴发此文,更怀念在湘潭大学的美丽日子和那些良师益友。 转贴自何老师博客“法海无边”。 编者按:“法学教育中的人文精神”,是由湘潭大学法学院学生社团法言社组织的学术沙龙活动之一,在2003年11月举行,主题发言人分别为程燎原教授、汪太贤教授、何志辉老师。本文系录音摘要整理,仅摘录程燎原教授发言纲要、何志辉老师发言纲要,均有删节。 程燎原教授: 人文精神是法学教育中的首要问题,我主要思考:人文精神应否构成法学教育的基石,应否在教育中贯彻人文精神,以及如何实现、养成人文精神。 我首先思考的是人文精神的意义何在。这要了解西方大学的历史背景,自大学起步就经历从人文教育到专业化、职业化、实用化的专门教育。早在希腊时代就有柏拉图学院等,不传授为未来谋生的职业,而传授自由讨论学习的艺术。被后人评价为,它的人文教育旨在培养人文精神,是悠闲的贵族教育,不为物欲所动,而为心灵自由之所。从此,大学人文精神成为西方大学传统,大学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人文精神的性格。 但现在,现代化的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密,知识也越来越细密和系统,大学教育不再可能固守人文精神的领域,走向专业化教育之路,法学教育就在这种背景下,遭遇人文精神的问题。在我国目前,也向此方向发展,虽然有所谓“素质教育”的提法,但仍然以专业化教育为主导,尤其是目前的司法考试给教育带来的影响,可能使法学教育中的人文精神遭遇灭顶之灾。所以,在这里讨论人文精神,或者是不合时宜的,也或者是恰逢其时的。 其次,我认为人文精神的本质是自由精神。如同人类需要教养,法律也需要教养,需要自由的精神教养。恐惧自由的人,是不可能给他人同样自由的。缺乏教养的人,同样不可能给他人以教养的。台湾学者史尚宽曾经谈过一段关于法官职业伦理的话,法官必须戒除物欲的诱惑,否则越懂法,越能玩法、弄权,使知识成为助纣为虐的帮凶。所以法学教育不能只在知识技能的训练上,还应该在品格训练上。蔡元培在北大时也谈论过关于留学归来的法政学生问题,他们也许熟悉法律知识,是合适的职业教育人才,但未必在品格上如此,是‘工匠’式教育者和被教育者。 回头看现在的中国,大概如此,也是人文精神的严重缺席。其实,在西方,许多大师都涉及到一个人文精神的教育问题的重要性,如柏拉图《法律篇》谈到学习音乐舞蹈对法律教育的意义,亚里士多德也如此,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首卷也谈法学教育问题的意义。杰弗逊既起草了《独立宣言》,是政治家,同时又创办哈佛大学,认为共和制度为保障政府权力与人权关系的最好制度,以民主立教育,重精神的自由、创新和理想,肯定了人文精神的意义。 最后,如何在法学教育中养成人文精神,我认为:人文精神应该包括整个人性的完善。哈姆雷特曾说“人是万物的灵长”,启蒙口号也提出“人认识你自己”。关于启蒙,康德的启蒙观念是个人排除不成熟的蒙昧状态的过程,但近代以来传入中国的启蒙观,则变成了先知启蒙后知的教导与教化。在这种意义上,我认为今天的启蒙在中国是变形了的。 其实,中国真正的启蒙者,不是胡适等留学外国的人,而是像鲁迅这样的伟大思想家。人性的完善是大学教育最重要的任务,大学虽短,但重要,关键就在培植人的信念。具体建议大体包括:一是在法学教育中,开设完善人性内容的课程,加入人文化的内容。例如文学欣赏,涉及法律与文学;音乐欣赏,等等。二是在授课方式上应该以符合人文精神的方式进行,即强调大学的师生互动关系,自由交流关系,这都离不开大学的自由精神。人只有在自由中,才能理解自由的价值和含义,珍惜自由的宝贵。大学自由是大学的灵魂,不可成为话语霸权的所在地。所以,应该是平等的自由对话,以培养理性的人文精神,使自由不至于成为一种“表白”。 何志辉老师: 提问一:从人文主义思潮以来,到今天复兴的人文精神,是否有两种人文精神观念,一种古典时代的,一种现代主义的,二者的关系如何?其逻辑上的对立概念,是否为“科学-技术理性”? 提问二:人文精神对于法学教育而言,是否局限于法律人的职业伦理方面,或者可以突破到公共伦理方面?如果是,则可以扩展到什么方面?即其外延到底有多大? 发言纲要: 我要阐述的基本观点如下:法学教育中渗透人文精神,来自西欧中世纪传统,被近代发扬,成就当代西方法治;中国传统却没有法学教育,更没有人文精神,所以今天要借鉴西方,但须创新转化传统。展开分析如下: 形成原因和发展形态不同 西方形成法学教育传统,逐步渗透人文精神;中国没有法学、只有律学和讼学存在,缺乏人文精神,只因各自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不同。 中世纪罗马法复兴,导致法学教育崛起。在前虽有希腊的学院,但无专门法学,而是人文教育(如诗学、修辞学、逻辑学、演讲术),虽有中世纪的神学院(僧侣研究碎片化、习惯化的罗马法),但法学是神学的奴婢而无独立。所以,谈“法学教育”的西方起点,只能在中世纪罗马法复兴时起。人文主义精神与启蒙思潮兴起,促进复兴的罗马法之高度繁荣,也带来(罗马法)法学教育的繁荣,使法学教育从一起步就开始渗透了人文精神,这是一个良好开端。这时的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联系密切,如复兴的罗马法,从“注释法学派”发展到“两巴”的“评论法学派”到法国阿尔恰特、居亚斯“人文主义法学派”,是逐步深入地渗透着人文主义精神。 我国传统却没有独立的法学教育。因为法律不如西方那样具有权威性,不能被尊重和信仰,而且没有西方法律独立的基础,所以,统治者不可能重视法学教育,相反,重视儒学的“德教”和“礼治”。既然从来都没有法学教育,更谈不上能够启发今天的、可以挖掘的人文精神传统。虽然古代中国有关于法律的学问,一是被官方认可的“律学”,另一是被排斥、被漠视的“讼学”,但它们都没有人文精神的成长可能性。“律学”以律典为基础,律典以皇帝意志为基础,因此律学不能体现出“人性”的普遍性,只能压抑人的天赋与才能。“讼学”从一开始就遭遇压制,从邓析被杀以来,到明清时期法律严惩讼师,都体现儒学对法律教育的压迫。 法学教育的独立程度与性质不同 西方法学教育中的人文精神,与其独立程度有关;中国缺乏独立的教育,使法学同样如此。 “罗马法复兴”同时带来的是法学教育的独立化、科学化,开创西欧传统的人文精神式法学教育。法学教育的独立,来自意大利波伦那大学,形成独立的教师、学生、教材、思想、训练方法。而且,大学的自治程度高,从起步就具备独立于世俗政权的性质。西方法学教育,不仅是理性化的科学,还是人文化的精神,在法律制度发展中起重大作用,也被它反作用于更大的发展。 中国的私塾、科举教育,则是从属于政权的附庸。唐太宗曾把科举视为“天下英雄,尽入彀中”的举措,历代皇帝也同样把科举视为笼络人才的最佳手段。虽然科举也发展出一定程度的“形式理性”,甚至有一定的“程序正义”,但在实质上既是压抑理性的,也违背了实质正义的,更压抑人文精神,使法学教育根本不可能发展出来。 法学教育的模式和后果不同 在启蒙时代的西欧,被称为产生巨人的时代,出现许多天才、通才式巨人,法学界同样如此。这是因为他们的学术训练,从一开始就是人文化的精神熏陶。在近现代西方,法学教育发生变化。从培育法律职业者(律师和法官)的角度看,一支是发扬人文精神、强调经验主义的英美法系模式,如英国,律师教育贯彻人文精神,法官来自律师,法官“造法”体现出“衡平”技术的人文精神;美国大学法学教育来自跨学科的人文知识基础,他们共同缔造了英美法系最优秀、最持久的法治传统。另一支是压抑人文精神、强调理性主义的大陆法系模式,大学教育成为学习“工厂”,学生成为学习“机器”,法官也成为操纵法律机器的严格的、熟练的技术工人,不能造法,也不能充分自由地裁量。但今天,大陆法系的教育模式遭遇挑战,在许多方面开始学习英美法系,人文精神的传统可能复兴。 在传统中国,被视为“成功”的产品,只有“惟有读书高”、“学而优则仕”、“书中自有千钟粟”的奴性十足的举人,以及范进式的“疯了”的举人,以及今天大量存在的反向的“仕而优则学”(官僚“捞文凭”现象);失败的产品则是无数“孔乙己”式的落榜者。在近现代以来的中国,仍然沿袭传统教育模式,以及借鉴大陆法系模式,甚至今天仍然在重复灌鸭式教育,没有人文精神的启蒙和熏陶,只有理性主义的教导和塑造。法律职业成为只有冷冰冰的理性、没有热腾腾的感性的、科学程度并不高、人文含量更缺乏的一种世俗职业,缺乏被尊敬的荣耀,只有被羡慕的虚荣。目前的法学教育为追随现代化进程,过于强调大陆法系的模式,重视理性主义的教导,轻视人文主义精神。 所以,课堂讲授的模式,依靠教科书训练,带来的是批量生产的学生,是统一标号的产品,缺乏人文主义的“个性”的突出,只有共性的平庸,甚至连应有的理性也可能存在缺陷。更严重的是,对理性主义的歪曲,体现在法学教育上,就是依靠部门法的分类,人为地割裂学科的综合性;或者依附于时代的不同主题,如今天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的开课模式,砍削理论法学课程,取消跨学科知识训练,使人成为机械化的教育产品。 法学教育有否人文精神,在深层意义上关系到法治的发展状态 因为法治倡导依照良法的良好治理,更注重稳定性、恒久性,人文精神恰恰是人性中那些稳定的、恒久的因素,不管时代如何进化,“亮出你自己”始终是人文精神的主导;但理性主义是以技术进步、科学发展为依靠的,技术与科学都在发展,因此理性主义也在发展中逐步摆脱稳定性、恒久性,容易导致理性的滥用、法治的动荡。 反映在法治的发展状态上,就是:人文精神主导下的传统,更容易以改良和渐进姿态保卫法治的稳定性和恒久性,如,英美国家的法官在“遵循先例”和“造法”过程中,都贯彻人文精神,在关注传统与现实的统一中,形成最佳典范的法治社会。理性主义主导下的传统,更容易以革命的姿态进行理性的未来设计,以理性对抗传统,也对抗人文精神,以致大陆法系的法治从来就曲折复杂,虽然有悠久而发达的成文法典发展史,却缺乏足够的法治,如,法国宪法的多变,使其宪政难以成功,德国与日本也相继沦为一战与二战法西斯元凶。今天,我们仍然看到,法治最佳状态,在英美法系,而不在大陆法系。 最后,以湘潭大学法学院的院训为例:“养浩然正气,铸法治精魂”,它在冥冥之中,强调的宗旨恰恰是人文精神,它以理性主义为前提,又是理性主义的升华,是一个至高的境界。 因此,在一个university容易蜕变为“由你玩四年”的时代,在一个追求liberty容易蜕变为追求“礼拜天”的时代,在一个“大学”容易蜕变为“作坊”的时代,我们更需要强调法学教育的人文精神,“要熏陶,不要训导;要启蒙,不要欺蒙”,既重科学理性,更重人文精神。 法网原创作品,未经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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