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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一事不再罚原则 | |||||
作者:朱新力 文章来源:无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0-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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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数形态及处罚运作规则 前已论证,相对人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为一事。言下之义,相对人符合多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当然为多(数)事。在这里,行政违法构成要件是确定违法单复数的标准。但是,这种理论上的判断标准与一事与多事的具体推断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强调构成要件作为一事与多事区分标准的整体性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把注意力集中在具体的违法构成要件方面,而这又进一步取决于各种具体违法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要素。这些要素主要有行为、主体、罪过、客体、结果等。 根据构成要件理论,典型一事与多事的区别并不困难,困难在于:实践中存在着既非典型一事,又非典型多事,但根据立法规定、立法精神、行政认定仍应被作为一事对待的形态。对此类形态的正确认识和确认将直接关系到一事不再罚原则存在的合理性。 以性质及处理对策为标准,上述非典型数事可分为三类,即单纯一事、法定一事和处断一事。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法网原创作品,未经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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