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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老板欠薪被刑拘的合法性(作者 张家华)            【字体:
质疑老板欠薪被刑拘的合法性(作者 张家华)
作者:张家华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31

张家华

                          (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湘潭 411105

今年112日,深圳市公安局与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联手召开“打击恶意欠薪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公开处理大会”上,当场将8名老板刑事拘留。据说此举首开全国刑事拘留黑心老板先河,向全社会表明了政府打击恶意逃薪的决心,赢得一片叫好之声。

从个人感情出发,笔者和大多数人一样,站在拥护的立场,然而,如果仅仅是因为欠薪就被刑拘,并且是先限制人身自由再在公众面前刑事拘留,是否合法呢?

首先让我们看看欠薪行为的法律性质。我国《劳动法》第16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可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依据劳动合同成立的劳动关系,尽管有的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只要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就适用劳动法,也即视为劳动合同的存在,因此欠薪行为是一种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在西方工业化国家的早期立法中,劳动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受民事法律调整,完全适用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如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中有关劳动合同的条款被称为“劳动租赁契约”。但是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劳资之间的冲突日益严重,传统民事合同法律难以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于是劳动合同转为劳动法范围。比利时1900年3月制定的《劳动契约法》第一次把劳动合同法归入劳动法范畴,法国与1910年颁布的《劳动法典》把雇佣合同列为第一卷的第二篇,随后许多国家相继把劳动法置于劳动立法的范围。把劳动合同归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是基于劳动合同的特殊属性所决定的。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式上的平等而实质上的不平等性。劳动者交换的是自己的劳动力,劳动者的所谓自由其实是人身的自由和经济的不自由,劳动者必须通过劳动力的交换来获取生活资料来维系自己和自己家庭的生存,这是无产者的性质所决定,相对于雇主而言,劳动者对交换的需求远大于雇主。正是由于劳动者与雇主经济地位的悬殊,导致了他们形式上的平等而实质上的不平等。而民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形式与实质一样,都是平等的。⑵意思表示的非完全真实性。民事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且意思表示真实是其构成要件之一,如果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该当事人可以请求撤消已经订立的合同。然而由于用人单位的强大,劳动合同具有明显的附和性特点,即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的主要条款只能表示附和而无其它选择。⑶劳动者订约选择的受限性。民事合同一般不存在订立合同的受限制性。然而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由于劳动力供大于求,尤其在我国目前农村富余劳动力和下岗职工成为普遍现象的背景下,劳动者的选择余地更是狭窄。况且,劳动者选择便要流动,而流动却要付出相对于劳动者较大的成本,因此流动性受限也是选择性受限的又一原因。⑷劳动者身份的从属性。劳动合同持续期间的,劳动者的身份、经济从属于用人单位。遵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为用人单位劳动,完全纳入了用人单位的经济组织和生产结构之内。从以上分析我们得知,劳动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不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由劳动法调整,因此欠薪行为也由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法》第91条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规定: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因此,对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可由劳动行政机构责令改正,另一方面劳动者也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那么,除此之外,欠薪行为符合刑事拘留的条件吗?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发生逃避审判的意外情况,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现行犯和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方法。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所谓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法律列举了下列七种可先行拘留的情形:⑴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⑵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⑶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⑷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⑸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决定拘留:⑴犯罪后企图自杀或者在逃的;⑵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仅具有拘留的决定权,决定以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综上所述,我们可知,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综观欠薪行为,并不属于以上情形的任何一种,因此欠薪老板(有些可能是企业代表人)被刑拘是不合法的,更何况,先限制人身自由然后所谓的当众当场刑事拘留,这完全有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世界公认、通行的罪刑法定原则背道而驰。当然,如果当事人构成其它犯罪嫌疑那应另当别论,与欠薪这一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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