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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彭水县现代文字狱的程序违法性 | |||||
作者:申君贵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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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君贵 案情: 2006年8月15日,彭水县教委的办事科员秦中飞写了一首这样的词: 《沁园春·彭水》 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胞。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 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更哪堪,痛移民难移,徒增苦恼。 官场月黑风高,抓人权财权有绝招。叹白云中学,空中楼阁,生源痛失, 老师外跑。虎口宾馆,竟落虎口,留得沙沱彩虹桥。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 词写好后,秦用短信以及QQ转发给了其他朋友。时隔半月,警察突然找到了他。公安机关认为,在这首词里,隐喻了彭水县委县政府三个领导——前任彭水县委书记马平,现任县长周伟,县委书记蓝庆华。因此构成了毁谤这三个领导的罪行。第二天晚上(9月1日),秦中飞被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关押在看守所。10天后,经过数次提审,公安局于9月11日对其正式下发逮捕令。他在被关押了近30天后,由公安局动员其远房堂兄“取保候审”。 其间,公安机关还传讯了接收短信的10多个人,以及这些短信的二次甚至三次传播和接收者,“至少有40多人受到牵连”。 彭水县人民检察院认定秦中飞诽谤了现任县委书记和县长。检方的起诉意见书称,秦中飞捏造了一首引起群众公愤的词,利用QQ和短信方式进行发送,严重危害该县社会秩序和破坏了蓝庆华、周伟的名誉,触犯刑法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诽谤罪。
就这么一个简单的事情,现在被彭水县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认定为涉嫌毁谤现任县委书记和县长,因而先拘留,再逮捕。毫无疑问,此案是一个典型的现代文字狱。这种文字狱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笔者不准备充分论证。但笔者准备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认真分析本案的程序违法性。 1、本案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刑事诉讼原则。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毁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这就是说,毁谤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就是指这种案件应当由被害人自己提出控告,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对于毁谤案件,公安机关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也不应当立案侦查,不能将这种案件作为公诉案件处理。这是原则性的规定,是不能随意违反的。本案中,所谓的被害人周伟和蓝庆华并没有行使自己的告诉权,也没有证据表明他们行使了控告权。在这种情况下,公案机关根本就无权立案,检察机关更不应批准逮捕。现在之所以拘留并逮捕了秦中飞,是因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认定秦中飞的行为已经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本案的证据根本就不能证明秦中飞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彭水县的社会秩序,更不能证明严重危害了国家利益。既然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也没有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就只能是自诉案件,而不能作为公诉案件立案侦查,并利用国家公权力来为本县的主要领导服务。 2、本案中的彭水县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都犯了有罪推定的错误。所谓有罪推定,就是没有取得任何证据之前,将嫌疑对象认定为有罪的人。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秦中飞实施了对周伟和蓝庆华的毁谤行为,因为他所写的词并没有指名到姓,伟哥不等于周伟,华仔不等于蓝庆华。彭水县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之所以认定秦中飞的行为构成了毁谤罪,是因为这两个机关认为所谓的“伟哥”就是它们可爱的县长“周伟”,所谓的“华仔”就是它们可爱的书记“蓝庆华”,所以一定要为两位主要领导出气。显然这是没有根据的猜测,是它们主动为两位领导对号入座。在强调证据办案的今天,彭水县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竟然凭自己的主观推测认定秦中飞就是毁谤了两位伟大的县领导,真是可笑可悲之极。 3、彭水县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违反了回避的法律规定。本案所谓的被害人蓝庆华、周伟系彭水县的县委书记与县长,系彭水县当地党政的现任负责人,故该案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应集体回避该案的处理,而应当将案件请求上级机关处理或者由上级机关指定其他机关处理。但这两个机关都没有申请回避,也没有将案件移交上级机关处理。显然,它们是想在两位现任领导面前好好的表现表现,以博得他们二人的欢心。 4、本案检察机关没有严格把好监督关,没有履行立案监督的职责。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监督职责,主要是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但彭水县人民检察院不仅根本不履行监督职责,反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违法立案,错误地批准对秦中飞实施逮捕。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呼吁,彭水县人民检察院立即停止对秦中飞的起诉活动,依法作出无罪不起诉的决定,以恢复秦中飞的荣誉,消除本案对其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赔偿因此给其造成的损失,同时以此挽回本案给彭水县司法机关和司法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消除社会各界对彭水县制造文字狱的负面评价,消除彭水县百姓害怕文字狱的心理,从而还彭水县人民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生活、工作环境。只有如此,彭水才有希望,外地资本才敢到彭水投资,否则,彭水只会使人望而却步,从而影响发展的步伐。 法网原创作品,未经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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