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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与法的抉择            【字体:
情与法的抉择
作者:舒畅    文章来源:http://hexun.com/shuchangsince2006/default.html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24
在复习刑法刑种的过程中,突然想起许久以前看过的一个案例。

    一个犯罪嫌疑人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立即实行,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法院判决由被告赔负一笔款项。被告家一贫如洗,根本无法赔付。被告人已经离婚,妻子远走他乡,不知去向,留下一个未成年的女儿和年迈的老父,被告人知道自己的离去会断了女儿和老父的生活来源,所以他决定将自己的遗体捐献给医疗机构,获得了一笔款项,他用遗嘱的形式规定将这笔款项由其未成年的女儿和其父亲共同继承。但是当被告人被执行死刑后,对于这笔款项的归属却产生了争议,到底是依照被告人的遗嘱意愿由其女儿和父亲继承,还是将这笔款项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来执行?

      情与法的一个无奈抉择。 

      信奉法条至上的人也许持后种观点,应该首先执行民事判决,赔付受害人的家属,在这种情况下,遗嘱无效,因为被告人的财产应该有些清偿其民事赔偿。

    假若这笔款项能够完全清偿其民事赔款也罢,问题是,对于巨额的赔付完全是杯水车薪 ,更不用说能给其女儿和父亲留下养命钱了。基于对弱势的一方的同情,很多人站在了被告人的未成年的女儿和老父一边,认定遗嘱应该有效,应该尊重被告人的遗愿,他们所认定的理由一方面有来自道义的同情,另一方面也有来自法律的辩驳,他们认为支付民事赔偿款应该是被告人的生前实际财产,死后的遗体所得到的赔款不属于生前财产,不应该支付其赔款。

     但是有谁能说,被害人的家属就不是弱者,就不值得保护了呢?失去亲人的痛苦是什么物质也不能弥补的,财产的赔付又算得了什么?

    都是被伤害者,怨谁?一个不受理智控制下的激情冲动就能酿成两个家庭的悲剧。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而在当被告人用自己的生命去弥补另一个无辜的生命后,一场新的纷争又在继续上演。

   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法律是为了保护正当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武器,但是我并不愿意看到一个借助于法律争斗的世界,和谐是多好的一种状态,正因为这种状态是永远也无法达到的,所以对于此的追求便难能可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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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shuchang2006    责任编辑:shuchang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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