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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待可能性的含义 | |||||
作者:张永红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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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9日晚,湘潭大学法学院2007级刑法学专业研究生在张永红老师的主持下召开了“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的读书会,同学们就“期待可能性的含义”、“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产生与发展”、“期待可能性的标准”、“期待可能性的合理性”、“期待可能性在大陆法系的理论地位”、“期待可能性的引入”以及“期待可能性的司法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以下是与会同学的发言稿。
期待可能性的含义 作者:谢丹 德国和日本的学者认为,要使行为人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有责任,责任能力、故意与过失和违法性的意识的可能性是必要的,同时还要存在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有学者又称之为期待不可能性。期待可能性,在刑法理论上是从两个角度被定义的,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期待可能性,是从行为人所为行为的内部的以及外部的一切情况为出发点考察,可以期待该行为人不为犯罪行为,而为其他的适法行为。 狭义期待可能性,是除了上述的内部的情况外,从行为时四周的外部情形观察,可以期待其不为犯罪行为而为其他的适法行为。 而这里所说的内部情况,是指行为人行为时的刑事责任能力以及认识能力性质的可能性(即故意、过失的可能性)。外部情况,是指行为人行为时客观情况的非常性,如果行为时客观情况具有非常性,足以抑制行为人的守法选择,就认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广义的期待可能性的判断,实际上包括了责任能力,故意与过失,以及狭义的期待可能性。一般认为,广义期待可能性与意志自由是表里关系,有意志自由则有期待可能性,没有意志自由则没有期待可能性,所拥有意志自由的程度也与期待可能性的大小、程度有关。因此,广义的期待可能性是整个责任判断的基础。但规范责任论不同于心理责任论的地方,在于其在责任的内容上除了要具备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外,还须具有狭义的期待可能性。易言之,即使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对危害事实存在故意或过失,但由于客观情况的非常性导致缺乏狭义的期待可能性时,依然不成立责任。 那么对于期待可能性,到底应当采取广义的含义,还是狭义的含义呢? 我们研究期待可能性理论,主要是为了借鉴这一理论,从而完善和丰富我国现有的刑法理论。因此,笔者认为应当采用狭义的期待可能性的概念。 第一,从我国借鉴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必要性而言,采用狭义上的概念更可取。期待可能性的魅力,在于它在犯罪构成中注入了规范价值评价判断,从而使我们在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更符合社会的正义观,更富有人情味。在广义的期待可能性中,责任能力与罪过的判断都是事实判断,且均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中已有的内容,因此没有借鉴的必要性。而狭义的期待可能性,是从刑法规范的价值观出发,判断主体在特定条件下不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而且,这一要素也是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所没有的,因而具备借鉴的必要性。 第二,采用广义的期待可能性,与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不相协调。我国的犯罪构成,是由客体、客观、主体、主观四大要件构成,一个行为要成立犯罪,必须同时符合以上四大要价,其中,主体要件包括责任能力的判断,而主观要件则包括罪过(故意或过失)的判断。如果采用广义的期待可能性,则很难在现有的构成要件体系中找到合适的理论地位。因为广义的期待可能性,其判断内容跨越了现有犯罪构成中主观要件与主体要件的判断,无论将其置于主观要件抑或主体要件中都是不合适的。 第三,如果采用广义的期待可能性,会导致其概念在理论上的重复。广义的期待可能性,与意志自由互为表里,包括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以及狭义的期待可能性。如果采用广义的概念,在我们进行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时,则自然包括责任能力与故意、过失的判断,而责任能力与故意、过失是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已有的概念。因此,采用广义期待可能性,必然导致在犯罪构成体系内,期待可能性与责任能力、罪过的判断在内容上的重复,破坏了犯罪构成理论的简练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期待可能性应定义为:根据行为人行为当时的客观具体情况,期待行为人不做出犯罪行为而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而且期待可能性不仅存在着有无的问题,即是否阻却责任的问题,而且还存在程度问题,即是否减轻责任,如果认定期待可能性低或者小,则是减轻形式责任的事由。 法网原创作品,未经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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