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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看黄静案 | |||||
作者:舒畅 文章来源:http://shuchangsince2006.blog.hexun.com/4403203_d.html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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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触很多,有很多想说,但是又很多不能很有逻辑的表述,很乱。
1 网民们不要亲信过于偏激的文字,因为大部分是值得怀疑的,谁对所谓的事实性负证明责任。 2 司法权的公正行使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的干预,对于案件的认定,应该由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判断认定,试问从网上渠道得到的所谓事实的判断中又怎会得到我们所需要的公正结果?新闻舆论的过度的介入干预了法院的司法独立性。 3 即便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名誉权也享有受到保护,不容任何人去践踏和诬蔑。刑法认定犯罪应该主客观相适应统一,如果指证犯罪嫌疑人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法院又何以认定罪名成立。宁可放过罪犯,也不可使无辜的人陷入牢狱之灾,这也是人权保障,程序正义的要求。这样看来,雨湖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是正确的。 4 被害人的家属失去亲人之痛值得理解,但是也不能放纵这种悲痛。如果你可以无法超越宽容,但是至少可以不去做伤害别人,指鹿为马,主观臆断的事情。 也许,一开始,我的态度就有所明确,事实的认定和最后的判决全权交给法院,因为只有这里才是真实的最终确认。过多的虚假和失去理性的言论会使我们步步远离真实。 新闻的讨论和网友的关注,也有着正面的价值,至少在推动司法鉴定改革,改善有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作风上起到了良性作用,我们应该记住这个案件,它与孙志刚案件有着同等的价值,历史应该铭记。 另附上一遍评论文章,来自于法制网: 我们尊重代表国家司法权力的判决书,但有权利对判决书的逻辑基础提出质疑 黄静案拷问下的程序正义 吴革 7月10日,黄静疑案中的姜俊武被湘潭雨湖区人民法院宣告无罪。据说,该判决之所以拖了两年之久是 据悉,黄静案黄静的家属已经申请湘潭市检察院抗诉。一审判决是否是最后的判决书,我们还不知道。 辛普森案件由于律师团抓住警察的漏洞利用反歧视实现了成功的辩护,人们可以不相信辛普森,不同意他的律师,可以不再追问案情真实,但人们尊重陪审团的决定。对辛案而言,即使是法律出现了漏洞,即使司法最终给我们一个难以接受的判决结果,但那并不是法律的本意,而是司法的瑕疵,因此,仍然无改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湖北的佘祥林案,那是毫无争议的冤案。佘案以被害人的复活,揭露了刑讯逼供的恶果,为司法保障人权提供了一个催人泪下的典型案例。 我们尊重代表国家司法权力的判决书,但有权力对判决书的逻辑基础提出质疑,这样一个为社会广为关注的影响性案件,判决书向千千万万关心本案的公众传达了什么样的信息?在婚内强奸已有判例的今天,“恋爱关系”中女性的性自由受到限制吗?判决书特别强调“恋爱关系”是否意味着在“恋爱关系”期间性强暴行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我国宪法和刑法平等地保护妇女的性权利和生命权,这种保护不因所谓的男朋友、所谓的“潜在病理改变”而有所减弱。 黄静案是什么?法院给了我们一个程序的正义了吗?法院迟到1年多的判决书都经过什么令人信服的形式才产生今天的结果,而使得我们对司法有基本的信心呢?对侦查阶段的渎职、证据毁坏法院是否应当给当事人一个说法?哪怕给有关机关一个司法建议书? 通过黄静案件,司法鉴定的程序已经在改革了。我们期待在关涉公民生命权时,能否不再出现黄静案这样的疑案,一个平民百姓的生死,应当引起有关国家权力机关高度关注,而不必非要通过网民和网络呼吁! 其实我们所追求的难道是“民愤极大”的有罪判决吗?通过2004年中国网络第一大案,人们所追求的正是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人本主义执法理念的践行;当公民生命健康权遭遇侵犯时,政府,尤其是警察担当着首当其冲的保护责任;人命关天之时,当公民就他的基本人权向司法讨要一个说法的时候,法律和司法机关应当不偏不倚,秉公办事,给当事人和社会一个令人信服的说法,而非不理不睬、糊里糊涂;当公民发现法律规定粗疏、漏洞,不足以维护公正:保障人权时,足以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进而启动立法程序。 黄静案件当然没有结束,或者说仅仅是个开始。因为窗子已经打开,阳光已经照射了进来,人们已经感觉到它的温暖,人们有理由对构建和谐社会报有充分的期待! 法网原创作品,未经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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