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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美国刑法中主观罪过表现形式初探》 | |||||
作者:张鑫磊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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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美国刑法中主观罪过表现形式初探》 (原文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1期;作者:李洁、李立丰) 张鑫磊(2005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原文摘要:本文通过对美国刑法中犯罪的主观罪过结构及其表现形式的研究,总结归纳出了美国刑法中主观罪过的总体原则、定义、表现形式的结构及其含义和相应成文法的有关规定。本文辩证地吸收和借鉴了其中的合理成分,并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刑法体系中有关主观罪过的规定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论述过程:作者首先对大陆法系中犯罪故意与过失的规定予以简单介绍。我国目前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的故意与过失问题,通说都将其放入犯罪构成领域的犯罪的主观方面中进行探讨;而大陆刑法一般认为故意和过失应当属于责任要素的内容,但随着“目的行为论”的提出,人们更倾向于将故意和过失纳入到构成要件领域。因此,对于犯罪主观罪过的地位和性质在同一法系中还是有着不同的认识的。作者通过本文的论述,对美国刑法中主观罪过基本结构的分析和研究,来进一步审视我国刑法体系中的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规定,加深对其的理解,以期能够促进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观理论的进一步研究。 作者将本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简述英美法系中犯罪构成;第二部分着重介绍英美刑法理论中“Mens rea ”的含义;第三部分介绍英美刑法中犯罪主观方面表现的基本构成;第四部分针对英美刑法当中主观犯意的几个基本表现形式予以分别阐述。 第一部分,英美刑法中犯罪包括“actusreus”和“mens rea”两大要素。这是随着刑法理论的不断发展而确定下来的,原本的英美刑法中刑事责任仅仅建立在“actus reus”之上,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则被忽视,这与西方刑法时的发展过程是相一致的,刑法理论的发展从刑事古典学派的行为理论发展到新派的行为人理论,突出对行为人的重视,就必然要重视行为人的主观犯罪心态。英美刑法中犯罪要素就实现了就从客观归责到重视主观要素、主客观要素并重的嬗变。英美刑法理论中的“actusreus”和“mens rea”概念,应当相类似于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中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的概念。在下文中,作者就着重介绍了英美刑法中的“mens rea”。 第二部分,作者针对“mens rea”作着重论述。英美刑法学着对这一词各执一词;莫衷一是。有的学者认为所谓“mens rea”就是“意图实施犯罪的心境”,具体说就是认为其属于一种能导致刑事责任的心理因素,可以理解为犯罪意图。而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则将“mens rea”定义为“一种犯意,一种犯罪或者其他恶行的意愿”。还有的学者认为用“变色龙”来形容“mens rea”较为准确,因为“它在不同的条件下呈现出不同的状态”。总的来说,“mens rea”包含着一种道德上的责难意味,也就是说行为人对其造成的危害负有道德上的责任。 在美国,“mens rea”通常被规定为“犯罪定义中规定的主观状态”。当代美国的刑法学界通常将“mens rea”等同于“过错”(fault)或者“犯罪心态”(guilty mind)。与我国刑法界的通说不同的是,英美刑法中并没有对犯罪主观状态作明确的定义,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过多地纠缠在对于一个人为拟定的所谓犯罪定义上的问题。这种理论的理解方式虽然在表面上没有统一的表现形式,却可以在其内涵上充分考虑了各种可能性,这也正是刑法模糊性的优越性的体现。 作者自己的观点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英美刑法当中犯罪的主观方面:1,“mens rea”应当是与“actus reus”相对应的,二者息息相关。2,从宏观上理解它的涵义,“mens rea”是一个表示行为人在实施刑法规定行为时与外显的行为相对应,支配和主导其实施该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至于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在不属于“mens rea”的直接包含的范围。3,“mens rea”虽然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但其仍然具有强烈的道德责难的意味。4,每一具体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具体的,是相对于该罪而言的,我们应当从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判断某一具体犯罪的主观方面。作者的这一论断在美国这一联邦制国家的法律体制中是成立的,因为各州具有独立的刑事司法权,对某一同类的犯罪,各州也会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 在第三部分中作者介绍了英美刑法中犯罪主观方面表现形式的基本构成。一般认为,英美传统普通法上的某种犯罪中的“犯意”通常表现为“确定的故意”(specific intent)和“概括的故意”(general intent)两大类。“确定的故意”又表现为“狭义的确定故意”(specific intent);“明知”(scienter);“推定故意”(constructive intent)以及“未完成故意”(intending a result beyond act),而“概括的故意”则表现为“狭义的概括故意”(general intent)和“广义的概括故意” (general intent)。依据美国模范刑法典,犯罪的主观心理表现为故意(purposely);明知( knowingly);间接故意( recklessness)和过失( negligent)四种形式。同时有些学者认为犯罪的主观心理可以从故意(intentionally)、过失(negligently)、盲动(reckless)、蓄意(malice)和明知(knowingly)来理解。 第四部分,作者分别介绍了英美刑法中犯罪主观方面基本构成的各种形式。(1)确定故意(specific intent)确定故意是指实施特定犯罪的意图,而不仅仅指实施某种犯罪的概括故意或犯罪的总体意图。(2)概括故意(general intent)概括故意是和确定故意相对应的主观犯意术语。只要能够证明行为人有意从事某项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即使没有要求特定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图,其对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也有概括故意。(3)明知(scienter)明知是作为确定故意(specific intent)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出现的。在确认确定故意的某些情况下要求行为人对于特定事实或非法性有认识,也就是要求“明知”(scienter)(4)推定故意(constructive intent)普通法认为所谓推定故意是指隐含、假设或从具体的情境中推定出的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当时可能并没有造成某种伤害的故意,但是对于确实发生伤害的必然性,法律推定行为人具有确定的故意。(5)转换的故意(transferred intent)所谓转换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本意从事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一个行为人没有故意但是非法的结果,对于实际发生的行为,行为人仍然应当承担责任。普通法的刑法理论认为,当行为人意图实施某种犯罪,但是由于某种原因,发生了意想不到的结果,这时,原来的犯意就从本已实施的行为转移到了实际发生的行为上。对于此种说法,有些学者则不以为然。而另有些学者则认为,这种转换的故意应当是有限制的:首先,实际发生的损害应当与行为人意图实施的结果必须是相近的,否则不存在转换的故意。其次,转换的故意不能加重行为人的责任。(6)盲动(recklessness)传统的观点认为盲动等同于过失,但有些学者认为二者有别:盲动的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他明了其行为内部所固有的危险性,而过失则不同。(7)过失(negligently)刑法意义上的过失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指客观归责,法律不是因为行为人已经意识到其从事的行为具有的高度危险性而惩罚他,只要其作为一个具有正常理智的人应当意识到这种危险性就足够了。行为人违反了作为正常的理智人所应当履行的合理义务,这就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上述的过失是由刑法规定的,是刑法归责,这与我国的过失理论相类似。 作者通过上述论述,从一个新的角度来看待刑法中的犯罪的主观犯意,对其进行深入地分析和探讨,从中吸取合理成分,为我所用,借此来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刑法中的犯罪主观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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