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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中国非刑罚化改革的否定性评价》           ★★★ 【字体:
读《中国非刑罚化改革的否定性评价》
作者:高娜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19

(原文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2期,作者:衣家奇)

高娜(湘潭大学法学院2005级刑法专业研究生)

一、文章摘要

本文的主要观点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非刑罚化的犯罪反应模式并不适合中国的国情。作者分别从问题的提出、非刑罚化的理论根据、非刑罚化的理论缺陷、中国刑罚改革不适合走非刑罚化道路四个方面展开论述。具体如下:

(一)问题的提出

非刑罚化是西方国家刑罚改革过程中表现出的共同发展趋势,我国很多学者认为,我国也应该顺应这一发展潮流,然而,作者认为在我国推行非刑罚化改革带有一定的空想色彩,不能轻易认为非刑罚化是中国未来刑罚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非刑罚化的理论根据

19世纪后半期,西方国家全面进入资本主义的上升阶段,犯罪形势急剧恶化,传统刑法制度受到挑战,社会现实需要新方法对待犯罪。由龙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和李斯特组成的实证刑事法学派以实证主义哲学为方法指导,从人类学、社会学、心理学和公共政策等多重角度出发,主张彻底改造传统刑罚体制,非刑罚化改革就是以新派理论为根据提出的,具体有决定论、目的刑论、犯罪人中心论、反监禁刑论。经过充分的理论准备之后,新派理论提出了替代传统自由刑的非刑罚化改革思路。

(三)非刑罚化理论的缺陷

首先,非刑罚化理论导致刑法制度在运行中对结果的把握始终处于极大的不确定性之中,对同一犯罪可能会出现两种或多种不同制裁措施;其次,非刑罚化理论在立论上存在严重的逻辑缺陷,批判了传统刑罚制度之后提出的一切主张都是没有经过实证的理论设想,未将实证方法贯穿到底;最后,非刑罚化主张的理论根据之一是目的刑论,新派推崇刑罚应当既能教育改造罪犯,又能防卫社会不被罪犯侵犯的双重目的,但是,既要保护社会又要关怀罪犯是两个两个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的目的。

(四)中国刑罚改革不适合走非刑罚化道路

1、西方国家的非刑罚化改革运动是在其特有的刑罚格局基础上进行的。新派所提出的非刑罚化主要是针对短期监禁刑而言的,并非针对所有监禁刑。非刑罚化所对应的是轻刑化程度高、司法实践中已经完全以短期监禁为主要措施的刑罚制度。而我国的刑事司法绝对不能纳入轻刑化之列,缺乏非刑罚化改革的前提。

2、非刑罚化改革意图在刑罚之外寻求改造罪犯减少犯罪的最佳良方。实践证实以监禁刑为主的刑罚在与犯罪的斗争中从来没有起到什么实际作用,但是非刑罚化改革经历一个世纪以来,也并未被证实有效。

3、在我国缺乏非刑罚化改革的群众基础。中国的历史和国情决定了社会公众不可能接受罪犯不关在监狱而在身边的事实。

4、非刑罚化理论的推行还会带来严重的不利后果。即冲击刑法作为一个完整部门法律的独立性地位和淹没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和唯一性。

作者最后指出,是否进行非刑罚化改革应以本国国情、人民群众的物质精神生活水平以及社会的平均价值观念为标准来衡量。

二、简要评述

作者从我国现实出发,理智地论证了在我国实行非刑罚化改革只是一个空想这一观点。全篇内容条理清晰,论证有力,观点明确,使读者受益匪浅。大方向上,在我国进行非刑罚化改革我也是持反对态度的,因为“橘生南为橘,橘生北为枳”,任何事物,它所需要的土壤和环境是不一样的。西方国家提出了非刑罚化改革主要的大前提是他们是入罪化的国家,而我国是出罪化的国家,对很多西方国家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以其他方式进行惩罚,例如对违反交通规则,卖淫嫖*,一般的打架闹事等行为,都是根据治安管理条例、劳动教养等相关法规和其他非刑罚方式予以处理的,刑罚针对的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我国刑法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实行非刑罚化改革缺乏前提和土壤。

但是作者把非刑罚化改革看作洪水猛兽,全盘否定其合理性和优越性也是不科学的,现在看来完全不可能的事情将来未必就不会成为现实。另外,即使非刑罚化改革作为一场运动在我国目前并不可行,但从世界刑法发展的整体趋势来看,非刑罚化所蕴含的轻刑思想和保障人权的精神是值得我们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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