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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          【字体:
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
作者:刘晓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28

          死刑的存废,引发过很多人的争论。邱兴隆教授提出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主要在
     三个方面,即是否公正、预防犯罪以及符合人道主义。
     根据报应主义的理论,死刑的公正性已经得到普遍公认,我在此也不再赘述。关
     键是后两方面还不能达成共识。
     主张废除死刑的学者指出死刑死刑的存在不能起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并举证当今
     社会有死刑,但暴力犯罪案件仍显著上升,由此即得出死刑不能预防犯罪。我认为
     这个结论是不合理的,首先我得承认,暴力犯罪案件在不断上升,但这并不能得出
     死刑不能预防犯罪的结论。因为这里边还有一种可能性存在,即如果没有死刑,暴
     力犯罪是否会更多,是否会上升得更快?很显然,我们不能忽视这种可能性的存在
     。即使死刑没有遏制住暴力犯罪的上升势头,但如果死刑减缓了这种上升势头,那
     也是有效果的,因为对任何事情都不能急功近利,对死刑存在所起的效果亦是如此。
     当然,也许有很多人会说我上面所讲的都是可能性,没有摆出事实依据和理论基础,
     而现在暴力犯罪案件上升却是事实。我觉得,这很显然是由于反驳者没有从全局角
     度把握问题的缘故,他们只看到了历史进程中的某一阶段。事实上,在中国几千年
     法制史上,我们时常可以看到,许多王朝建立时,由于犯罪频发,统治者都用重典
     治国,经过一段时间后能在一定程度上收到效果,从而使局势趋于缓和。可见,重
     典的威慑力是完全存在的,死刑的价值也正在于此。或许还有人会反驳,历史上的
     王朝用重典最终还是趋向于灭亡,我想这不仅仅是法律本身的问题,还跟法律的适
     用等许多其他因素有关,而且我这里也并不是提倡在当今社会所有罪都用重典,而
     只是指出死刑是可以预防犯罪的,因为历史已经证明了。
     其次是死刑的存在是否人道的问题,有学者指出,根据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国家
     权力是因为公民让出自己的一些权利才形成的,但公民不可能让出生命权,而死刑
     剥夺的是最基本的人权,所以是有违人道的。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它忽
     略了死刑的目的,掩盖了实施死刑的这种国家权力的真正来源。由于一般情况下,
     受害人总是比罪犯多,即死刑犯差不多都是剥夺了更多其他人的基本人权,既然罪
     犯可以剥夺他人的基本人权,为什么国家权力不能呢?须知国家权力不只有罪犯让
     出的的权利,甚至更多的是受害人让出的权利。其实这也就是一个民主的问题,现
     代民主是相对的,不可能顾及到每个人的利益,只能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于
     是死刑的实施就只能满足更多的受害人的权利,因此这是民主的,自然也就是人道
     的,起码是相对人道的。当然,我个人认为,这里边还有一种例外,即如果这些受
     害人或其亲属愿意放弃他们的在国家权力中的组成部分的权利,死刑能够得到免除
     。我觉得在实践中这也是可行的。即某被告人依法应被判处死刑,但是经受害人或
     其亲属想法院提出申请,希望能够免除其死刑,我觉得法院就应该考虑,因为这才
     是真正的人道。而案外人所说的人道,由于其未亲身经历案情,显然有隔靴搔痒的
     感觉,即因自己不是受害者才说人道,一旦自己成为受害者,那他们就可能不会说
     人道了。
    
     在这里我还要特别指出,我个人认为邱兴隆教授极力主张废除死刑的观点与他个
    
     人的行为是矛盾的。这从黄中权案中即可分析得知,邱教授免费为黄中权作无罪辩
    
     护,足以见他是多么强烈地认为黄中权杀死抢劫者是十分正当的。于是,我们可以
    
     由邱教授的行为引出这样的推论:即受害人杀死犯罪嫌疑人是正当的!然而邱教授
    
     却是主张废除死刑的,即国家权力不能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但是他却承认受害人可
    
     以剥夺人的生命,这在逻辑上似乎有点说不通。
    
    
     总之,由以上的阐述应该可以清晰地知道,死刑的存在既能预防犯罪,也是相对人道的,况且未来社会
     的犯罪形势的发展是不可预见的,也许会出现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因为这已
     经初现端倪了,如九一一恐怖袭击。布什重金悬赏本拉登的人头,这实际就是在某
     种程度上对死刑的认可。因此,我认为,对于死刑,我们应该慎用,可以少用,但
     不能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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