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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一审判处死刑的湘大学生刘忆杀人案判决书           ★★★ 【字体:
被一审判处死刑的湘大学生刘忆杀人案判决书
作者:邱兴隆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28
被一审判处死刑的湘大学生刘忆杀人案判决书,请结合邱兴隆律师的辩护词来阅读与讨论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5)长中刑一初字第67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小平,女,48岁,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系湖南省农委职员。住湖南省石油公司宿舍。系被害人谢仁生之妻。

委托代理人肖斌、王山槐,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祯,女,26岁,湖南省财政厅职员,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谢仁生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杰祺,男,14岁,学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谢仁生之子。

法定代理人张小平,女,48岁,住址同上,系谢杰祺之母。

被告人刘忆,女,1983年11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身份证号码:430105198311063521,汉族,系湘潭大学化工学院食品工程系2002级学生,住长沙市开福区湖南动力集团宿舍南院15栋501房。2004年10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同年12月2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长沙市看守所。

辩护人邱兴隆,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榛,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身份证号码:5108241984280439,汉族,系湖南涉外经济职业学院管理系2003级学生,住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金穗花园南C座1-6号。2004年10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同年12月2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长沙市看守所。

辩护人乐章汇,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东海,湖南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勇,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身份证号码:51082419830115021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红军路中路128号。2004年10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同年12月2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长沙市看守所。

辩护人邓志辉,东方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晨,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身份证号码:510824198212080219,汉族,系湖南涉外经济职业学院管理系2003级学生。住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西路271号。2004年11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同年12月2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长沙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庆瑜,湖南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舒,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桂东县,身份证号码:43010622198412120015,汉族,系湖南涉外经济职业学院管理系2003级学生。住湖南桂东县城关镇维夏路2号。2004年11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包庇罪,同年12月2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长沙市看守所。

辩护人冯少华,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慧佳,女,1957年2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身份证号码:43010622195702180020,汉族,高中文化,系湖南动力集团长沙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出纳,住长沙市开福区湖南动力集团宿舍南院15栋501房。2004年10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包庇罪,同年12月2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长沙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可,湖南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4月11日,以长检刑诉(200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忆、唐榛、李勇、杨晨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慧佳犯窝藏、包庇罪,被告人方舒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忆及其辩护人邱兴隆、被告人唐榛及其辩护人乐章汇、李东海,被告人李勇及其辩护人邓志辉、被告人杨晨及其辩护人谢庆瑜、被告人刘慧佳及其辩护人刘可、被告人方舒及其辩护人冯少华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4年5月,被告人刘忆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谢仁生,刘得知谢的社会关系很多,想借助他的社会关系对自己的生活、学习及以后的工作有所帮助,遂同谢交往,后两人关系暧昧。因谢干涉刘忆同其他异性继续保持性关系,被告人刘忆对此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同年10月被告人刘忆将要报复谢仁生一事告诉了被告人唐榛,被告人唐榛表示同意并邀集被告人李勇来长沙帮忙。2004年10月24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李勇到达长沙市,同被告人刘忆、唐榛一起着手准备实施报复杀人。2004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唐榛、李勇、杨晨、方舒在一起吃晚饭,席间唐榛将准备报复杀人一事告诉了杨晨,被告人杨晨当即表示报复杀人一事交给他一个人办即可,但被被告人唐榛劝住。当晚,被告人刘忆、唐榛、李勇在刘忆家密谋报复杀害谢仁生的细节,期间,刘忆因担心杨晨会将事情泄露,便要求唐榛设法把杨晨拖下水,让其参与购买作案工具。2004年10月27日上午,被告人唐榛打电话约杨晨到长沙市荣湾镇高叶塘一起买东西,被告人杨晨看见被告人唐榛、李勇购买了钢管、钢锯、铁桶等作案工具。被告人杨晨帮助购买了汽油。被告人杨晨离开后,被告人唐榛、李勇又购买了毛巾、手套、尼龙绳等作案工具。当日下午三时许,被告人刘忆将被害人谢仁生带至家中,并把磨碎了的安眠药倒入茶中准备给谢喝,因安眠药未融解使茶水混浊,刘便将茶倒掉了。刘便将谢引至卧室,此时埋伏在阳台上的唐榛、李勇冲了出来,手持钢管朝被害人谢仁生一顿乱打,谢便退到厕所里,被告人唐榛、李勇追至厕所继续殴打被害人谢仁生直到其失去反抗能力,期间被告人刘忆用菜刀朝谢身上砍了两刀,因用力过小没有伤到谢,在被害人谢仁生反抗过程中,唐榛、李勇也受了伤。随后,被告人刘忆、李勇用尼龙绳勒被害人谢仁生劲部,直到将其勒死。被告人刘忆、李勇用菜刀、钢锯将被害人谢仁生头、四肢进行了肢解,被告人唐榛将被害人的头部拿到阳台上浇上汽油焚烧。后刘忆打电话给其母亲刘慧佳并告之她杀人一事,并要其帮助买两套男式衣服,被告人刘慧佳买了衣服并给了刘忆人民币一千元后离开。被告人唐榛打电话给其同学方舒,要其将放在学校的行李送到刘忆家。被告人方舒将唐榛的行李送来后,唐榛又要其购买三个旅行袋和一个旅行箱。被告人方舒购买好旅行袋和旅行箱进刘忆家时见到了被肢解的尸块,并帮忙将尸块装入袋中。被告人唐榛要求被告人方舒帮忙购买了“84”消毒液、香皂、空气清新剂等打扫现场的物品。后被告人刘慧佳坐出租车接刘忆、李勇、唐榛来到长沙市岳麓区五里堤20号徐大力家。被告人刘忆、唐榛、李勇商量如何埋尸时,被告人刘慧佳提出屋顶有菜地。被告人刘忆、唐榛、李勇便将尸块埋在徐大力家顶层的花园里。此时还剩余两条大腿没有埋下。被告人刘慧佳又给了刘亿六百元钱,并叫其将尸体一并带走。后被告人刘忆将被肢解的大腿抛弃在湘雅路口防洪大堤的二级平台上,后三被告人乘火车逃离长沙市。经鉴定:谢仁生系因他人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导致严重颅脑损伤后,压迫劲部引起机械性窒息而死亡,死后被他人碎尸。

该院认为,被告人刘忆、唐榛、李勇、杨晨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慧佳的行为构成窝藏、包庇罪,被告人方舒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要求我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小平、谢祯、谢杰祺要求被告人刘忆、李勇、唐榛、杨晨共同赔偿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33031元。

被告人刘忆、唐榛、李勇、杨晨、方舒、刘慧佳均对其故意杀人、窝藏、包庇;毁灭证据的基本事实予以供认。

被告人刘忆辨称:由于被害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且多次威胁和干涉其私生活,故采取了极端的方式将其杀死,其辩护人辨称被害人对被告人刘忆实施了强奸行为,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刘忆属于激愤杀人,且其没有直接致死被害人,要求对被告人刘忆不适用死刑。

被告人唐榛辨称:其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不负有主要责任,没有对被害人实施勒劲行为;其辩护人辨称唐榛在杀人过程中作用较小,且有犯罪中止行为,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要求对被告人唐榛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勇辨称:自己没有杀人动机,其杀人行为系自己无知而被动作为。其辩护人辨称李勇系被邀集参与犯罪,是跟随者,主观恶性罗小,要求对其从宽处理。

被告人杨晨辨称:自己买汽油的行为是由于没有法律常识导致,其辩护人辨称杨晨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犯罪,其买汽油的行为与故意杀人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被告人杨晨没有杀人的共同故意。

被告人方舒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方舒犯罪情节轻微,请求法庭根据被告人方舒的犯罪行为对其从轻判处。

被告人刘慧佳的辩护人辨称:被告人刘慧佳犯罪行为出于亲情所为,其行为没有对司法机关工作造成妨害和带来后果,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忆与被告人唐榛于2002年11月通过网络游戏相识并交往,2003年9月,唐榛从四川来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就读后,与刘忆保持恋爱关系。2004年5月,刘忆的男友陈姜荣在蓉园宾馆将刘忆介绍给被告人谢仁生相识,刘得知谢的社会关系很多,想借助谢的社会关系对自己的生活、学习及以后的工作有所帮助,遂同谢单独交往。期间,谢仁生曾干涉刘忆与其他异性继续保持性关系等,并打电话和发信息威胁过刘忆的男友冯春生等人,为此,刘对谢产生怨恨。2004年10月15日,谢仁生在湘谭宾馆与刘忆发生性关系后,(既然产生了怨恨,还发生什么性关系????????)被告人刘忆决定对谢进行报复。2004年10月21日,被告人刘忆找到被告人唐榛,称其被谢仁生强奸并遭到谢的威胁,必须将谢杀死。唐榛开始对其劝阻,后表示同意并打算邀集其在四川的朋友李勇来长沙帮忙。次日,唐榛通过上网找到被告人李勇,称其女友被他人抢了,要求李勇来长沙帮忙,李勇表示同意并于2004年10月24日晚抵达长沙。次日晚,被告人唐榛邀集了被告人杨晨、方舒、及李勇一起吃晚饭喝酒,席间,唐榛将刘忆所诉被谢仁生强奸及威胁,刘忆准备报复杀人一事告诉了杨晨,杨晨酒后即站起身表示杀人之事自己一个人可解决,后被被告人唐榛劝住。当晚,被告人唐榛接到刘忆发来的手机短信约其在家中见面,唐榛便和李勇立即赶往刘忆家,三人一同商议杀害谢仁生的具体细节。刘忆表示一定要将谢搞死。经商定:由被告人刘忆将被害人谢仁生引至其家后骗谢喝下掺有安眠药的茶,待被害人昏迷后再实施碎尸焚尸,若用安眠药达不到控制被害人谢仁生的目的,就由被告人唐榛、李勇持械将其打死后再碎尸焚尸,并商量要购买钢管、钢锯、铁桶、汽油等作案工具。期间,李勇提出杨晨知道他们要报复杀人一事,刘忆便要求唐榛设法把杨晨拖下水,让其参与购买作案工具。

2004年10月27日上午,被告人刘忆打电话给谢仁生称自己回长沙了,要谢来火车站接自己,谢接了刘忆后,两人一起在阿波罗商业广场买了衣服,并在火宫殿吃了中饭。二人约定下午在刘忆家中见面。与此同时,被告人唐榛打电话约杨晨到长沙市荣湾镇高叶塘一起买东西,被告人杨晨看见被告人唐榛、李勇购买了钢管、钢锯、铁桶等作案工作,应被告人唐榛的要求,杨晨帮助购买了一桶汽油后离开。被告人唐榛、李勇又购买了毛巾、手套、尼龙绳等作案工具。尔后,唐榛发信息给刘忆告知其一切准备妥当,已在刘忆家中等候。当日下午三时许,刘忆将谢仁生带至家中。刘忆先将磨碎了安眠药倒入茶中给谢仁生喝,因安眠药未融解使茶水混浊,刘忆担心谢不会喝便将茶倒掉,谢仁生则在房间走动。当谢仁生走到阳台时,潜伏阳台上的被告人唐榛、李勇冲了出来,唐榛手持的钢管被谢抢住后三人扭打在一起,后唐榛、李勇二人钢管对谢一顿乱打,谢仁生被打退到家中厕所里,李勇要谢下跪后,唐榛又持铁棍打了谢的头部等处,李勇也持铁棍打击谢头部及身体,此时,被害人谢仁生极力反抗,并抢了钢管打了李勇的头部,咬伤其胸部,并抓住其下身,唐榛则持铁棍猛击谢的头部等处,并咬住谢的耳朵等。李勇用绳子勒谢的劲部,用钢管打谢头部,咬谢的耳朵等。期间,被告人刘忆也进入浴室用菜刀朝谢身上吹了两刀,因其力气过小没有伤到谢,反被谢抢了菜刀砍伤了唐榛的左手等处。三人继续扭打,后唐榛与李勇将谢打倒在地,被害人谢仁生失去反抗能力,气息微弱。尔后,被告人刘忆进厕所,并与李勇一道用尼龙绳将谢勒死,之后,被告人刘忆拿菜刀、钢锯进厕所将被害人谢仁生头砍下、并将其四肢进行了肢解,被告人李勇也帮助刘忆肢解了几刀肢体。被告人唐榛将被害人的头部拿到阳台浇上汽油焚烧,因烟太多才停止焚烧。

被告人刘忆肢解完尸体后打电话给其母被告人刘慧佳并告之自己杀人一事,并要其帮助买两套男式衣服,被告人刘慧佳买了衣服后到家劝刘忆不要着急,并给了刘忆一千元人民币后离开。被告人唐榛打电话给其同学方舒,要其将放在学校的行李送到刘忆家,且不要让别人知道。被告人刘忆、李勇将被害人谢仁生的头部、四肢的尸块分别用塑料袋装好,躯干部分尸块用毛巾裹好后放在客厅里。被告人方舒将唐榛的行李送来后,唐榛又要其购买三个旅行袋和一个旅行箱。被告人方舒购买好旅行袋和旅行箱进入刘忆家时见到了被肢解的尸块,并帮忙将尸块装入袋中。被告人唐榛要求被告人方舒帮忙购买了“84”消毒液,香皂、空气清新剂等打扫现场的物品。被告人刘忆、唐榛、李勇将杀人碎尸现场打扫后将尸块搬至楼下,刘忆、李勇携带尸块外出抛尸,因下楼时将钥匙留在了房内,而房内还有剩下的尸块,被告人唐榛便打电话给被告人刘慧佳,要其送来钥匙。被告人刘慧佳坐出租车送来钥匙,并将刘忆、李勇、唐榛接到长沙市岳麓区五里堤20号刚与其结婚的丈夫徐大力家。被告人刘忆、唐榛、李勇商量如何埋尸时,被告人刘慧佳提出屋顶有菜地。被告人刘忆、唐榛、李勇便将尸块埋在徐大力家顶层的花园里,因埋尸过程中声音太大,被告人刘慧佳担心徐大力知道此事,上楼要三人小声点,但由于泥土太硬,声音还是很大,刘慧佳再次上楼阻止继续埋尸,此时还剩余两条大腿没有埋下。被告人刘慧佳又给了刘忆六百元钱,并叫其将尸体一并带走。后被告人刘忆骑自行车将被肢解的大腿抛弃在湘江大道湘雅路口防洪大堤的二级平台上,被告人唐榛、李勇再次返回刘忆家清洗现场后来到火车站与刘忆碰面,三被告人乘火车逃离长沙。

2004年10月28日,因被告人刘忆抛弃在湘雅路河堤的尸块被群众发现后本案得以侦破。10月30日,被告人刘忆、唐榛、李勇在潜逃至四川成都时被我公安机关抓获。根据其交待,公安人员在岳麓区五里堤20号徐大力家四楼屋顶顶层花园提取了人头、上肢、臀部、躯干等人体组织,与在河堤上发现的下肢共同检验确认,所有尸块各相应面对合完整,均属于同一人体所分割,均系死者谢仁生。经法医鉴定:死者谢仁生系因他人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导致严重颅脑损伤后,压迫劲部引起机械性窒息而死亡,死后尸体被他人肢解。

案发后,根据被告人刘忆的交待,公安人员在湘潭大学学生宿舍10栋504房刘忆的行李包中提取了刘忆短内裤一条,经鉴定,该内裤上提取的精斑为谢仁生所留。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勘验笔录及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证明:公安机关从岳麓区五里堤徐大力家屋顶顶层花园内发现的尸块与湘雅路河提发现的下肢二处的尸块中检出的基因型一致,强力支持两处尸块为同一人,血痕基因型与死者谢仁生的基因型一致。

(2)从岳麓山五里堤徐大力家屋顶顶层花园内提取了人头、上肢、臀部、躯干等人体组织,与公安机关在河提上发现的下肢共同检验确认,所有尸块各相应面对合完整,均属同一人体所分割,均系死者谢仁生。

(3)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证明:经提取死者谢仁生之女谢祯的血痕作DNA尸源认定,结论为:死者谢仁生之女谢祯每个位点等位基因的一半能从死者基因型的相应位点找到来源,符合孟德尔遗传规律,联合检验其亲子关系概率为99.999%,强力支持该死者系谢祯的生物学父亲。

(4)有公安机关提取笔录及照片在卷,证实从装有死者下肢的旅行包中发现死者长裤左后口袋中有湘江酒店房卡一张,长裤右后裤口袋内提取省委机关家属通行证一个(上面有编号021,谢仁生,男,1954年10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与谢康生系兄弟关系等文字),钥匙一串,电池及IC卡等物,从另一旅行包中发现白色纤维绳。菜刀、钢锯六段等被告人部分作案工具,从岳麓区五里堤徐大力家屋顶顶层花园东南角的旅行箱内发现手套、短裤、手巾、清洁球、毛毯、等物,系被告人打扫现场所用。

(5)有法医检验鉴定书证明:经法医鉴定:死者谢仁生面部皮肤广广泛烧焦,面部、耳部、头部、肢体均有广泛挫裂伤,指关节骨折,头顶部、颞部挫裂伤,左颞部颅骨塌陷骨折,颅内脑叶组织挫裂伤,右颞顶部脑组织出血,头皮下广泛出血,颈部断端有散在皮下出血,系他人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导致严重颅脑损伤后,压迫颈部引起机械性窒息而死亡,死后被他人碎尸。

(6)有法医损伤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李勇头部、右胸及双手等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左手皮肤裂伤。系死者反抗伤。

(7)有法医鉴定报告证实:被告人唐榛头部及左上肢等全身多处皮肤裂伤,系锐器(菜刀)作用所形成,系死者反抗中持菜刀所致。

(8)有公安机关搜查提取笔录在卷:2004年11月5日,根据被告人刘忆的交待,公安机关在湘潭大学学生宿舍10栋504房刘忆的行李包中提取了短内裤一条,经刑事技术化验鉴定:该内裤上提取的精斑为谢仁生所留。

(9)有司法精神病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刘忆作案时没有精神病症状,情感反映适切,作案时有辨认力及控制力,有完全责任能力。

(10)有证人冯春生(刘忆男友)证词在卷,其证实与刘忆有两性关系,且刘曾告知其与谢发生关系是被迫所致,并要报复谢。冯春生还证实其曾收到过谢发来的信息和电话,威胁其不要与刘忆来往,并证实刘忆曾与其商量用安眠药报复谢的事实。

(11)有证人陈姜荣(刘忆男友)的证词在卷,其证实与刘忆有两性关系,并证实了其在蓉园宾馆介绍刘忆认识谢仁生的经过。

(12)有证人吴迎春(谢仁生朋友)的证词在卷,证实谢仁生在外与其他女人有关系,且与被告人刘忆有交往的事实。

(13)有证人付水金(谢仁生朋友)的证词在卷,证实谢与湘潭大学一名女生关系暧昧,且谢还曾打电话追踪其人行踪、干涉其活动的情况。

(14)有谢仁生之妻张小平的证言在卷:其证实谢仁生与多名年轻女子交往,且关系暧昧,并证实谢还打电话、发信息给刘忆及威胁过其男友的事实。

(15)有证人李松恒(刘忆同学)的证言证实:刘忆曾告知其在湘大呆不下去了,被人欺侮了,要找人“了难”。

(16)有被告人刘忆、唐榛、李勇的供述在卷,其均对共同策划、杀害被害人谢仁生的事实及其对谢分尸、抛尸的经过供认不讳。且其供述的事实均相互印证,且与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物证相吻合,与证人证言相佐证。且唐榛的证言还证实2004年9月10日,刘忆向其提出分手时称已与谢有两性关系。

(17)有被告人杨晨的供述在卷,其对明知被告人刘忆、唐榛、李勇等人要报复杀人,还帮助其购买了汽油的事实予以供认。

(18)有被告人方舒的供述在卷,其对自己到杀人现场帮助被告人刘忆、唐榛、李勇等人清理现场装尸体、毁灭证据的事实予以供认。

(19)有被告人刘慧佳的供述在卷,其对明知刘忆等人杀人犯罪,但仍资助其逃跑,并提供隐藏尸体的场所的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忆、唐榛、李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其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均系罪该处死。被告人杨晨明知被告人刘忆、唐榛等人将实施杀人犯罪,但还帮助其购买了犯罪工具汽油,对杀人行为起到帮助作用,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系共同犯罪从犯,但其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方舒明知被告人刘忆、唐榛实施了杀人行为还帮助其装尸体、毁灭证据,其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告人刘慧佳明知刘忆、唐榛等人实施了杀人行为,但还帮助其隐匿罪证,资助其逃跑,其行为已构成窝藏、包庇罪。

被告人刘忆辨称:由于被害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且多次威胁和干涉其私生活,故采取了极端的方式将其杀死。其辩护人辨称:被害人对被告人实施了强奸行为,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刘忆属于激愤杀人,且其没有直接致死被害人,要求对被告人刘忆不适用死刑。经查,被告人刘忆在与被害人谢仁生交往过程中,因谢干涉其私生活等并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刘忆产生将谢杀死的动机,刘忆亲自策划并纠集被告人唐榛、李勇对被害人实施了报复杀人行为。虽然本案被害人谢仁生生活作风不检点,有失长者的人格和尊严,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但被告人刘忆表现出的极端自私和凶残,主观恶性较大,罪不可恕。故对刘忆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刘忆系被强奸后激愤杀人”的辩护意见,因不具客观真实性且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对刘忆不适用死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被告人唐榛辨称:其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不负有主要责任,没有对被害人实施勒劲行为;其辩护人辨称:被告人唐榛在杀人过程中作用较小,且有犯罪中止行为,且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要求对被告人唐榛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唐榛为主策划、纠集李勇并实施了杀人犯罪,由于其系刘忆男友,出于情感的需要及怨恨,唐榛在共同犯罪中主动、积极,虽然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勒劲行为,但其对被害人头部等处伤害打击力度大,共同参与非法剥夺了他人生命,犯罪情节严重。故其辩护人辨称唐榛在杀人过程中作用较小,系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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