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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红刑法实务论坛之律师实务技巧 | |||||
作者:张永红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0-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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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红实务论坛 之律师实务技巧 主讲人:谭文健 主持人张永红副教授: 各位同学、各位朋友: 下午好!刑法实务论坛今天开坛了!感谢大家的积极参与。 在座各位大多是法学专业的学生,你们经过四年的本科学习、三年的研究生学习或者四年本科、三年研究生的学习之后,就要走出学校这座象牙塔,走进社会的广阔天地,用你们的聪明才智加上刻苦勤奋的努力,去实现自己心中的理想,开创自己美好的明天。 我相信,不管是受到所学专业的限制,还是为自己的兴趣爱好驱使,你们中的大部分、至少一部分人将会选择与法律相关的职业,你们可能成为头顶国徽、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检察官、法官,也可能成为手持正义之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律师,而无论检察官、法官还是律师,都是法律实务工作者,都需要你们将学校课堂上、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的司法和辩护工作中去。 我也相信,你们在四年本科和三年研究生期间都专心地听讲、认真地读书、深入的思考和探讨学术问题,甚至撰写和发表了一定数量的专业论文,但是,在校期间所学的知识是否完全可以满足将来的实务工作之所需,扎实地掌握了课堂和书本上的知识是否就足以使你们能够很快地成为一名合格的检察官、法官和律师,还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我们可以发现,一些法学专业的同学毕业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并不能很快地转化角色、转变思维,甚至根本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原因何在?这让我们思考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异,让我们思考为了实践的需要我们还应该学习和掌握哪些知识、训练和提高哪些能力。 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在理论上已被说清:理论指导实践,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会成为盲动;实践促进理论的发展,没有丰富多彩的实践理论就失去了发展的源泉。根据这种说法,理论与实践都是重要的,但问题在于:我们在实践中却往往强调理论的重要性,忽视实践与理论的差别,忽视实践自身的特点,目前我们的大学教育在这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导致了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其实,理论与实践各具自身的特点,简单来说: 第一,因为强调学科划分,所以专业之间相对分离,而实践则将各学科知识综合运用。比如,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在我们的学习过程中是独立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两者密切联系。 第二,理论相对抽象,实践则是具体的。例如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期待可能性理论、可罚的违法性理论、社会相当性理论等,都比较抽象。但实践中的案件却是具体的,如丈夫和妻子吵架后,眼看妻子将脑袋套入绳索中自杀而不救助,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父亲遭人追击,负其幼子过河,风高浪急,父亲为保全自己放开其子,是否成立紧急避险?都需要将抽象的理论具体运用到个案的判断上,而这种判断的难度显然要比单纯的理论判断要大。 第三,理论具有纯粹化的特点,而实践则是复杂的。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往往排除某些相关因素;实践中则必须考虑众多的因素。因此,有人提出,一起刑事案件的判决绝对不是简单地适用法律的过程,而是各种社会关系、社会权力博弈的结果。我们在学习中看到的案例都是高度概括的,实践中一个案件的案卷可能就需要看几个月。缓刑适用率低,学界一般认为是法官怕承担后果,但实践中还有其他原因:法官怕被人误解收黑钱,同时领导因为有利可图而将其控制在自己手中。 第四,理论研究脱离实践,不能满足实践所需。实践总是走在理论的前头。如安乐死、拐卖两性人、高利贷等问题。 正是因为实践区别于理论特点的存在,要求我们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同学应该了解刑法的实际运作,当然,这也将加深我们对理论的理解。了解实践,主要有两个途径:其一,直接参加实践;其二,间接了解。直接参加实践对于我们而言,难度比较大;而间接了解则方便简单地多。因此,才有了这个实务论坛,通过刑法实务工作者的现身说法,让我们不出校门即可了解刑法实际运作中的许多问题。 主讲人谭文健律师: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技巧 律师办理的刑事业务有三类,一类是辩护业务,二类是诉讼代理人业务,三是申诉控告业务。今天主要介绍刑事辩护业务和非诉讼业务中刑法学知识的运用,供大家参考。 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律师的传统业务,也是最能体现律师风采的业务,可能很多同学看过香港或国外有关影视作品中律师在法庭辩护的镜头,也可能为律师在法庭上滔滔不绝的雄辩才能所倾倒,有些同学也可能打算在毕业后进入律师行业,希望能借这次与大家交流的机会,对大家今后能有所帮助。 法网原创作品,未经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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