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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塞尔《现象学的观念》解读 | |||||
作者:张树军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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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20年前读了胡塞尔的《现象学的观念》,没有读明白,之后再没有认真读过。当我写作《法治之道》时,发现现象学与中国古代的道学有种渊源关系。于是,我又重读了这本书。 阅读之后,我再次认同了胡塞尔所说的科学哲学的结论——科学的认识论。记得爱因斯坦非常看重认识论对理论物理学的作用,他说过,宇宙中最不可思议的问题是:我们为什么能够认识事物?胡塞尔似乎企图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胡塞尔要建立其一种关于认识的科学,这就是他创立的现象学。 现象学还原要求“本质直观”,这是可能的,但不是每个人都能掌握的技艺。它不是认识的逻辑过程,不是逐渐走向本质的探索,而是直接达于本质的同在。它的绝对性犹如“道”,“道识”同样是一种绝对自明性的原初的、本质性认识。一切“悟道”的过程都是外在的,只有还原至绝对静观、无识之时,才能达于“道知”。所以,“悟道”不是每个人都需要做到的,也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更不是人人都应做的,正如现象学本质直观也需要一种天赋能力一样。虽然,每个人都有可能,天赋机会均等,但并不是说每个人都可以“本质直观”或者“知道”。这看起来似乎玄妙,似乎让人厌烦,其实,这是科学认识达到艺术、原创境界的必然情况,很正常。这好比许多人不通音律一样,天赋使然,毫不为奇。 也许有人说,科学知识不能是这样,而是人人都能掌握的知识,其实,仔细想想,《道德经》、《周易》、《圣经》、《相对论》等伟大学说,千百年来不是许多人并不懂得它们,但谁能否认它们的科学价值呢? 现象学方法是伟大的思维方法,“静观悟道”之“象思维”都是不朽的科学认识方法,是活的人类思维方法成果。我们应学习、应用、传承,并努力发展它们。也许,发展“象思维”或者“现象学还原法”这个说法已经不妥,也许它们已经是一种绝对方法,我们只能学习、应用、传承它们;也许这已经是人类思维的极境了,我们只能去“求道”、“悟道”,在这个过程中实践、感悟、发现人生以及认识世界的真谛。在学习、应用、传承中有许多技艺,这里,大有一般科学化发展的时空——对于本质,我们只能接受,这是绝对认识的起点,一切真知的开始。 “一切无限都是有限,一切有限都是无限”,“无生有,有变无”,“万物齐一”,“天人合一”等知识,都是绝对的本质认识,不是某个人,而是人类与宇宙的本质关系的认识。这需要人处于“天真无邪”的状态,才必有此“智识”;需要“酒神精神”;需要无所执着的自由精神状态,等等,这些是认识存在本质、“悟道”的前提、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就不能达到对存在本质的直观,就不可能“知道”,难的是这些前提、条件的成就而已。但是,热爱真理,追求真知的人们一定可以成就这些条件,也一定能直观存在本质,也一定能“知道”、“行道”。 “道学”指《道德经》思想为主体的中国古代哲学。现象学还原好比道学的“损道”,都是对现象的存在之悬隔,然后剥去非存在之表象,直观存在之本质。“损”有(现象的存在)以致于归于无(本质的存在)而达于“道”。“道”是天人和谐的境况,是存在而不是虚无,是本质的真实,是“大象”而无形。 1、现象学的地位 1-1为什么要关注现象学?在胡塞尔看来,自然科学和心理学在深层意义上还不是科学,历史上的世界观哲学也不是科学,科学就是要研究不朽的真理的学问。所以,他要创立一门科学哲学——现象学。 1-2它的目的——解决认识如何可能的问题,为自然认识提供基础和说明; 1-3它的任务——对意识的本质分析和本质研究,把握意识的本质规律; 1-4它的方法—现象学还原之中的直观和本质直观;它的研究领域—全部纯粹意识。【1】 1-5它的前提——明晰性。实在的内在之物,在这里同样可说成相应的自身被给予之物,是无可置疑的,我可以利用它。超越之物(非实在内在之物)我不能够领域,因而我必须进行现象学的还原,必须排除一切超越的假设。他还说,现象学还原就是说:所有超越之物(没有内在地给予我的东西)都必须给以无效的标志,即:它们的存在,它们的有效性不能作为存在和有效性本身,至多只能作为有效性现象。我所能运用的一切科学,如全部心理学、全部自然科学,都只能作为现象,而不能作为有效的、对我来说可作为开端运用的真理体系,不能作为前提,甚至不能作为假说……客观科学之路并不通往对认识可能性的明晰。希望使认识成为明证的自身被给予性,由此而直观到认识的功效的本质,这并不是指演艺、归纳、计算等等方式,这并不是指,从已被给予的、或被当作又被给予的事物中合理地推导出新事物。【2】 2、现象学方法 2-1现象学:它标志着一门科学,一种诸科学学科之间的联系;但现象学同时并且首先标志着一种方法和思维态度:典型哲学的思维态度和典型哲学的方法。【3】 那么,现象学究竟是一种什么思维方法?我们可以与胡塞尔的《现象学的观念》一起来看这个问题。 2-2认识在其所有展开的形态中都是一个心理的体验,即都认识主体的认识。它的对立面是被认识的客体。但现在认识如何能够确定它与被认识的客体相一致,它如何能够超越自身去准确地切中它的客体?【4】 2-3思维是一种绝对的被给予性,是绝对明证的。这里的思维,即我的思维,个别的思维。它绝对内在。思维的存在是内在于认识的,而自然认识是超越的。自然认识说明的是意识之外的东西,因而它如何能够切中外在于它的事物的问题便使人陷入困境。而内在认识不具有这个问题。据此,认识批判必须进行认识论的还原(即现象学的还原),它必须排斥所有的超越,把认识论的领域限制在内在之中。【6】 2-4一般内在是本质直观可以观察的思维对象本身,这种观察不是视觉意义上的观察,而是一种直觉、领悟、灵感。 2-5胡塞尔的明证性就是指明晰、无疑的直观本身。他竭力区分现象学的明证性概念和感觉论的明证性概念,以此来和心理主义划清界限。【8】 2-6 现象学的还原。所谓现象学的还原,是指先验的还原,或者说,还原到纯粹的主体性上去。这是现象学独有的方法。【9】 2-7如果认识批判从一开始就不能接受任何认识,那么它开始时可以自己给自己以认识,并且自然,它不论证和逻辑推导这些认识,因为论证和推导需要有事先就被给予的直接认识;相反,它直接指出这些认识……论证和推理需要已有的知识作为前提,因而被论证、被推演出的东西必然不是最根本的东西。最根本的东西是无法论证或演绎的。因此,胡塞尔提出这样的命题:直观不能论证或演绎。他认为,对于反直观论者或不具备直观能力的人,我们毫无办法。【13】 2-7认识的起源是直观,意识的本质是直观的,不是演绎或推理的结果。这好比宗教学说,是“悟”,接受;好比数学公理,不能证明。现象学只研究哲学公理、世界整体的绝对性真理。胡塞尔认为,这才是科学的哲学及其任务。 2-8思维的“存在”通过它的绝对自身被给予性而得到了保证,通过它在纯粹的明证性中的被给予性得到了保证。只要我们经常直接地、自身地具有纯粹的明证性、纯粹的直观和对客观性的把握,我们就具有同样的权利、同样的无疑性。【14】 2-9所有自然的认识、前科学的、特别是科学认识,都是超越的、客观化的认识;它将客体设定为存在着的,它要求在认识上切中事态,而这种事态在认识之中并不是“真正意义上”被给予的,并不“内在”于认识。【19】 2-10一般认识如何困难的问题永远不可能根据关于超越之物的预先被给予的指示以及对此预先被给予的公理得以解决,哪怕它是产生于精密科学之中的公理。【20】 2-11直观不能论证或演绎。企图通过对一种非直觉知识的逻辑推理来阐明可能性,这显然是一种背谬。【21】 2-12必须防止把现象学意义上的纯粹现象与心理学现象,即自然科学心理学的客体相混淆。这种意义上的形象不受我们在认识批判中所必须遵循的那种规律、那种就所有超越之物中止判断的规律的制约。作为人、作为世界之物的自我,以及作为这个人的讨厌的体验被列入客观时间中——尽管这是完全不确定的——,所有这一切都是超越并且在认识论来说是零。只有通过还原,我们也想把它叫作现象学的还原,我才能获得一种绝对的、不提供任何超越的被给予性。……我也可以在我直觉的同时纯直观地观察直觉,观察它本身如何存在,并且不考虑与自我的关系,或者从这种关系中抽象出来;那么这个被直观把握的和限定的知觉就是一种绝对的、摆脱了任何超越的知觉,它就作为现象学意义上的现象被给予。【22】 2-13现象学的对象并不被设定为一个自我之中,一个时间性的世界之中的存在,而是被设定为在纯粹内在的直观中被把握的绝对被给予性:纯粹的内在之物在这里首先通过现象学的还原而得到描述:我意指的是此物,不是某东西超越地意指它,而是某东西在自身之中是它,它是作为某东西被给予的。【23】 2-14我们承认纯粹思维的被给予性是绝对的,然而外部的知觉中的外在事物的被给予性不是绝对的,尽管这种外部的知觉认为事物本身具有在。……如果直观、对自身被给予之物的把握是在最严格意义上的真实的直观和真实的自身被给予性,而不是另一种实际上是指一个非给予之物的被给予性,那么直观和对自身被给予之物的把握就是最后的根据。这是绝对的自明性。【24】 2-15不仅个别性,而且一般性、一般对象和一般事态都能够达到绝对的自身被给予性。这个认识对于现象学的可能性来说具有决定性意义。因为现象学特征恰恰在于,它是一种在纯粹直观的考察范围内,在绝对被给予性的范围内的本质分析和本质研究。先天认识的含义无非是指一种纯粹中针对总的实质的、纯粹从本质中汲取其有效性的认识,此外它还能有什么别的含义呢?【25】 2-16现象学还原的含义并不是指将研究限制于实在的内在的领域内,限制于在绝对思维的这个之中实在地被包含之物的领域内,它的含义根本不是指限制在思维领域内,而是指限制在纯粹自身被给予性的领域内,限制在那些不仅被讨论、不仅被意指之物的领域内;它的含义也不是指限制在那些被知觉之物的领域内,而是指限制在那些完全在其被意指的语言上被给予之物和在最严格上自身被给予之物的领域内,以至于被意指之物中没有什么东西不是被给予的。【26】 2-17绝对被给予性是最终的东西。当然人们可以轻易地声称他具有某些绝对被给予之物,而事实却不如此。绝对的被给予性也可能被模糊地讨论并且也可能在绝对被给予性中被给予。……完全否定自身被给予性,这意味着否定所有最终的规范,否定所有认识以意义的基本标准。然后人们就不得不把一切都宣布为假象,并且以背谬的方式将假象本身也宣布为假象,因而完全陷入怀疑主义的背谬性之中。但是不言而喻,只有那些看到了原因,保留了看、直观、明证性的语义的人才能以种种方式提出反怀疑主义者的论据。……假如他不具有另一种感官,我们怎么能使他信服呢?【27】 2-18直观的认识是这样一种理性,它打算将知性也变成理性。因此,知性要尽可能少,但直观要尽可能纯(无知性的直观)。【28】 2-19一种完全明证的本质把握尽管回指到它表现在其基础上构造自身的个别直观,但并不因此回指到单一知觉,这种单一知觉所给予的典型的个别是一种实在的现在当下之物。【30】 2-20 想象不仅对于本质考察来说所起的作用相当于知觉,而且它似乎在自身之中也包含着单一的被给予性,并且是作为真实明证性的被给予性。【31】 2-21只有我们构造总的本质批判时,我们才获得牢靠的、科学所要求的那种客观性。【32】 2-22 被给予、或者说,对事物的纯直观在其中进行的意识更不仅仅是一种盒子式的东西,而是直观意识,它是——对关注忽略不计——这样和那样已形成的思维行为,事物不是思维行为,但却在这思维行为中被构造,在它们之中成为被给予性;所以它们在本质上只是以被构造的方式表现它们自身为何物。【34】 2-23 我们认为被给予性就是:对象在认识中构造自身,对象有如此之多的基本形态须予以区分,给予的认识行为和认识行为的集合、联系如此之多的基本形态须予以区分,进一步说,即思维行为,它们完全不是无联系的个别性,它们并非无联系地在意识流中来来去去。它们本质上相互联系,显示出目的论的相互依存性,实现、确证、证明的相应联系和它们的对应物。【35】 2-24一般对象本身只存在于它与可能认识的相互关系中。……我们必须在直观过程中一个一个地探究认识的所有基本形态和在认识中全部或部分地成为被给予性的对象的所有基本形态,以便规定所有须阐明的相互关系的意义。【36】 小结 胡塞尔的本质直观的只有是“道”,才能是达到了绝对的存在的还原,达于本质。否则,人们会走向无限和任性。说他是直觉主义是对的。而“悟道”的“入静、玄思”等方法不正是一种抛弃一切外在干扰、成见还原到存在本质的方法么?所以,我们可以说,玄思=现象学还原。 萨特说,“存在存在,而虚无不存在。”【37】“虚无不存在,它自我虚无化。它被超越所支持,所制约。”【38】 “只有在虚无中,存在才能被超越。”【39】 “本质与存在”、“无与有”、“存在与虚无”,整体(空间化)视域看,它们无先后;分开来看,可以是存在先于本质,(有生无),也可以是本质先于存在(无生有)。西方经典哲学认为,本质先于操作,存在主义认为存在先于本质,都对,也都不对,这取决于条件、前提,这是用道学理论可以得出的重要结论。 另外,现象学还原三步骤—中止判断,存在悬隔,直观本质;道学玄思法——入静,坐忘,玄思。道学-主客体合一,认识是对绝对存在—“道”的本质直观、领悟,由内及外;现象学-客体虚无化,达到与主体同一,认识是对绝对意识—存在本质的直观、把握,是所谓纯粹的明证性,由外及内。两种方法目标一致,殊途(综合-分析;分析-综合)同归(道=绝对意识、纯粹意识)。这是用道学理论可以得出的又一个重要结论。 总之,通过对道学和现象学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二者在基本方法上具有一致性——本质直观,追求目标上具有一致——以绝对知识作为认识的基础,根本任务上具有一致性——认识意识存在的本质规律。这种渊源关系的发现非常有助于两种哲学的交流和共同之发展。 注释 【1】『德』埃德蒙德·胡塞尔著,倪粱康译,《现象学的观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6月第一版,译者的话,P15。 【2】同上,P10。 【3】『德』埃德蒙德·胡塞尔著,倪粱康译,《现象学的观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6月第一版,正文,P24。 【4】同上,P21。 【5】『德』埃德蒙德·胡塞尔著,吕祥译,《现象学与哲学的危机》,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12月第一版,P64。 【6】『德』埃德蒙德·胡塞尔著,倪粱康译,《现象学的观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6月第一版,译者的话P5。 【7】同上,P9。 【8】同上,P10。 【9】同上,P2。 【10】同上,P12。 【11】同上,P13。 【12】同上,P14。 【13】同上,P15。 【14】『德』埃德蒙德·胡塞尔著,倪粱康译,《现象学的观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6月第一版,正文,P12。 【15】同上,P24。 【16】同上,P25。 【17】同上,P28。 【18】同上,P32。 【19】同上,P33。 【20】同上,P36。 【21】同上,P37。 【22】同上,P40。 【23】同上,P41。 【24】同上,P45。 【25】同上,P47。 【26】同上,P53。 【27】同上,P53,P54。 【28】同上,P55。 【29】同上,P55。 【30】同上,P57。 【31】同上,P58。 【32】同上,P60。 【33】同上,P60。 【34】同上,P61。 【35】同上,P63、P64。 【36】同上,P64。 【37】『法』让—保尔·萨特著,陈宣良等译,《存在与虚无》,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1987年3月第一版,P44。 【38】同上,P46。 【39】同上,P47。 法网原创作品,未经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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