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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图]仲裁监督的必要性研究            【字体:
仲裁监督的必要性研究
作者:刘先锋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10

仲裁监督的必要性浅析

刘先锋

 

概括起来,所谓仲裁监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仲裁是否需要监督;二事仲裁需要怎样的监督。是否需要监督事仲裁监督理论的前提和基础,需要怎样的监督事仲裁监督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只有解决里仲裁监督理论的前提和基础,认识到仲裁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才谈得上考虑需要怎样的仲裁监督,那么究竟如何认识仲裁监督的必要性。

首先,从仲裁发展轨迹来看,仲裁监督是仲裁制度的历史性选择就仲裁监督的历史演进而言,可分为三个阶段,在早期商人们自发组织一些裁判机构自愿提交选定德高望重的人事担任仲裁员;仲裁院根据习惯或公平观念裁断案件,当事人自觉履行。可以看出早期的仲裁是一种纯粹民间性的自救方法,司法不介入法院没有干预,裁决也不具有终局性和可强制执行的效力。中世纪的欧洲随着基督教的衰落和中央集权的兴起,教会法和世俗法发生冲突和矛盾,国家统治者认为商人们的自救方法侵犯了封建王朝的司法权,在王权和商人法庭的争斗中虽然王权取得了胜利,但同时也保留了商人们对部分案件的处理权,而且以法律的行使确认了仲裁的存在,包括对仲裁活动的监督。近代以来,特别是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拌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仲裁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许多国家以单独立法的性是确立了仲裁制度的法律地位。比如英国1989年的《仲裁法》,瑞典在1929年也颁布了《仲裁法》。各国都普遍规定了仲裁监督的内容。从仲裁的发展进程可以看出,法律在承认仲裁活动合法地位的同时也已司法权适当介入的方式对仲裁活动进行审查监督。可以认为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是仲裁监督发展的客观选择,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对仲裁权的取得、行使进行监督是现实的需要和实践的要求。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一切市场主体都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趋利避害是唯一的目标,商业、市场纠份一般表现为利益的纷争,而这类案件正是仲裁所要解决的主要类型。仲裁员不能以自身修养道德品质保证防止不受物质利益的诱惑。仲裁庭,仲裁委员会面对经济利益也可能或多或少有着自身利益的考虑。而这些将可能导致仲裁裁决的偏差,影响裁决的公正性。以诉讼作为参照,司法不公的现象屡见不鲜,司法人员腐败案件也不断发生,仲裁员也不可能是超脱世俗的圣贤。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仲裁监督成了保障公正矫正正义的唯一选择。监督仲裁主体和监督仲裁员可以防止不公正的发生;监督审查不公正裁决可以最大程度的恢复公正。

其次,具体分析仲裁制度本身,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现代仲裁的性质决定了仲裁监督的必要性。目前关于仲裁性质的认识主要有四种理论学说,包括司法权说、契约说、自治说和混合说。混合论获得了比较多的支持,混合论主张仲裁具有契约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契约性占主导地位是仲裁的本质特征。仲裁庭的权利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的和意,来自于仲裁协议的授权。仲裁员、仲裁庭不能超越当事人的授权范围性是仲裁权。从法理上讲,“权力需要监督”是一条真理,对仲裁权也一样,没有必要的监督任何权利包括仲裁权必然会膨胀,会像脱缰的野马和奔涌的洪水一样无法控制,当事人的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仲裁的公正性和高效性将无法体现,一旦失去存在的基础和价值。另外,在分析混合论的另一方面:司法性。仲裁的司法性表现在很多方面。比如,确认仲裁制度的合法性,仲裁活动的规范性,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等等。其中仲裁司法性的重要内容包括对仲裁活动、仲裁权的监督,如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裁决等等。因此,可以说现代仲裁制度恰恰从本质上体现了监督的内在性,在契约性和司法性实现平衡的过程中仲裁的司法监督是不可或缺的砝码。

二、仲裁的特点决定了仲裁监督的重要性。第一,关于仲裁员的专业性。相对于法官而言仲裁员的专业性无疑是一个优势,但仔细分析,仲裁庭判断事实、认定证据、裁量案件依据的只能是法律,而一些仲裁员以自身的专业知识作为判定实施的标准。由于法律的标准和其他专业的标准是由区别的,混淆这两种标准容易导致对事实认定的偏差。第二,关于仲裁的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使得仲裁在秘密的状态下行使。有一句话“公开意味着监督,体现着公正的保障。”缺少了公开的形式,也就缺少社会的监督,这样将大大的降低仲裁权形式的透明度,为仲裁裁决的不公正埋下了隐患提供了可能。第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一旦仲裁发生错误将难以纠正。从哲学上讲,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受到多种条件的限制。对事物的认识往往是一个过程,仲裁权的行使,也可以看作是对案件事实的重新认识的过程。由于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制约,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仲裁员错误认识的可能性。因此,从必然性角度讲认识错误难以避免,这也是诉讼中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基础和原因,一裁终局存在着局限性。仲裁制度的种种局限性是仲裁本身的特点所决定,是拌随着仲裁制度的优点存在的。为了发挥仲裁制度的优势,克服仲裁的局限性,为了保障仲裁裁决的公正性,仲裁监督制度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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