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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耀祖诉常州市武进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汽车纠纷案 | |||||
作者:项易君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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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耀祖诉常州市武进拍卖有限公司 拍卖汽车纠纷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04)天民二 初字第417号 2、案由:拍卖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耀祖 委托代理人唐洪保,江苏常州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秀英,江苏常州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武进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振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东海,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徐玉萍,该公司职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项易君,人民陪审员:叶晓丽、林甜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13日。 (二)诉辩主张 原告陈耀祖诉称:2003年10月28日,我参加拍卖公司举办的汽车拍卖活动,最终以64000元的价格购得苏D—A2713尼桑公爵轿车一辆(发动机号384207、车架号156598),双方当即签订了车辆拍卖成交确认书,我支付了车款64000元及佣金3200元后,取得苏D—A2713轿车。2004年5月,我到常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对车辆进行检验时,被告知该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与车辆档案记载不一,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我认为拍卖公司将不得拍卖的车辆出卖给我,导致我无法办理年检及过户手续,不得正常使用,因此以拍卖公司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要求将车辆返还给拍卖公司,拍卖公司返还我购车款、佣金、修理费、保险费、过户费合计75900元。 2、被告拍卖公司辩称:我公司根据《拍卖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拍卖,并在拍卖须知上明确车辆情况,作为竞买人可查阅拍卖轿车的评估报告,竞买人从展样看车、参与竞买、付款、交接拍卖车辆,均无异议,且该车辆是通过合法手续,进行了11年的检验。因此,要求驳回陈耀祖的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证据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22日,拍卖公司受有关单位委托,拍卖苏D—A2713尼桑公爵轿车,并在报纸上刊登拍卖公告,并制定拍卖规则,确定拍卖活动定于2003年10月28日下午1时30分,在拍卖公司会议室举行。拍卖规则上载明车辆及设备,只能提供其现状,车辆按评估无汽车国际识别代码,车架号非原出厂状态,竞买人在拍卖标的预展期间,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瑕疵,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一旦进入拍卖会场,即表明完全了解情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等内容。 2003年10月28日,陈耀祖参加拍买,并以64000元的价格拍得苏D—A2713尼桑公爵轿车。同日,陈耀祖与拍卖公司订立车辆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书约定陈耀祖拍卖车辆苏D—A2713尼桑公爵轿车(发动机号384207、车架号156598),拍卖成交价64000元,陈耀祖按成交价的5%向拍卖公司支付佣金3200元。之后,陈耀祖支付车价64000元和佣金3200元。 陈耀祖取得苏D—A2713尼桑公爵轿车后,于2004年5月13日将该车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投保车上责任险,保险费为2932.54元。2004年5月14日,陈耀祖向常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被常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告之该车发动机号、车架号数字字体与该车档案记载的字体数字字体不符为由,按规定不能办理该车辆过户手续。 拍卖公司在拍卖活动中,未查阅该车车籍档案,也不知拍卖的该车发动机号,车架号数字字体与车籍档案记载的字体不一致,更未告之竞买人陈耀祖,拍卖的苏D—A2713尼桑公爵轿车不能办理过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拍卖公告、拍卖规则、拍卖轿车评估报告、拍卖轿车行驶证。 2、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发票。 3、查阅车籍档案记载、拍卖轿车发动机号、车架号拓印字样。 4、拍卖轿车的车籍档案。 5、修理发票、保险单、过户费收据。 (四)判案理由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 1、拍卖公司制定的拍卖规则上,本次拍卖房地产、车辆及 设备,只能提供其现状,车辆按评估、无汽车国际识别代码、车架号非原出厂状态,竞买人在拍卖标的预展期间,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一旦进入拍卖会场,即表明完全了解情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等内容的声明,这声明是格式合同,该声明排除了竞买人陈耀祖在拍卖成交后可以依法享有的一切合法权利,因此,拍卖公司前述声明无效。按照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瑕疵,这是拍卖公司的法定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拍卖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2、本案中,拍卖公司没有核对拍卖的苏D—A2713尼桑公 爵轿车发动机号、车架号字体是否与车籍档案记载的字体是否一致,没有告知竞买人陈耀祖拍卖这辆车不能办理过户,因此,拍卖公司未尽到说明义务,而陈耀祖作为一般的人,完全有理由相信拍卖公司拍卖车辆,是能办理过户的,所以才参与拍卖,拍得轿车,致使陈耀祖对拍卖该辆轿车产生错误认识,应认定陈耀祖构成重大误解。 3、现陈耀祖知道该车由于发动机号、车架号数字字体与车籍档案中记载的数字字体不符,而不能办理过户手续,陈耀祖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与拍卖公司之间的拍卖行为与车辆拍卖成交确认书符合法律规定。 4、拍卖公司要求驳回陈耀祖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不能成立。 陈耀祖要求拍卖公司在退车后,承担车辆修理费和过户费不应由拍卖公司承担。 (五)定案结论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1、撤销陈耀祖与拍卖公司之间的拍卖行为和车辆拍卖成交确认书。 2、陈耀祖将苏D—A2713尼桑公爵轿车退还给拍卖公司。 3、拍卖公司支付给陈耀祖车款64000元、佣金3200元、保险费2700元,合计69900元。 4、上述需履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5、驳回陈耀祖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解说 1、本案涉及拍卖公司的拍卖声明是否有效。 《拍卖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人和拍卖人仅可以 就拍卖物品和真伪声明免责。”因此,拍卖公司对拍卖物品的品质和真伪所作的免责声明,一般可以是有效的。但是,拍卖声明免责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拍卖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拍卖法》中的体现。而本案拍卖公司的拍卖声明,首先是格式合同,从其内容上排除竞买人陈耀祖在拍卖成交后可以依法享有的一切合法权利。拍卖公司又没有告知竞买人拍卖轿车存在不能过户的情况。拍卖公司拍卖声明既违反诚信原则,又是格式合同,故拍卖公司拍卖声明无效。 2、本案涉及拍卖公司未尽说明义务和责任。 根据《拍卖法》的特别规定,并结合《合同法》的一般原则 和规定,对拍卖人未尽说明义务,致使买受人对拍卖物品产生错误认识的,可以认为构成重大误解,买受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买受人请求撤销合同的,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当事人应当将各自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本案拍卖公司未告知陈耀祖拍卖轿车存在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应认定是陈耀祖构成重大误解,法院根据陈耀祖撤销拍卖行为及车辆拍卖成交确认书符合法律规定,并合理合法地作出判决。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项 易 君 法网原创作品,未经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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