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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平:我国今天的民事立法和物权法* | |||||
作者:江平 文章来源:法学时评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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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立法 建国初,我国把包括民法、婚姻法等一切法律都废除了,这是不应该的,因为它导致民法立法的空白。我们当时的做法比苏俄还激烈,苏俄土地法革命只是把所有土地都收归国有,并没有废除婚姻、租赁等法都。 我国的民法立法有起有落: 50年代,我国按照苏联模式发展经济,到了60年代,我国不学习任何国家的经验,走中国式的道路。这一时期没有民法,只有民事政策的宣言。80年代,我国实行了改革开放,充分借鉴了西方优良的东西。但当时城乡改革不明确,这使得民法立法先天不足。因此,当时在民法领域中,只制定了民法通则和一些单行法规。今天,我国民法的经济基础已经具备了。今天要制定的法典,显然应该是21世纪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太老了,已经不适用今天了,德国民法典虽有跨世纪的意义,但毕竟也是100年前制定的,有许多过时的地方。 21世纪民法发展的趋势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有关人身权的保护问题 二战后,加强人权是世界的潮流,我们也不能例外。 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提出的生命、人身格受损后的赔偿,非常有限地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现在我们明确地提出了精神赔偿。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受到侵害后,才能请求精神赔偿。但海淀区法院在这方面做出了突破,其在审理在吃火锅时被毁容的少女诉火锅店一案时,作出了少女获得巨额精神赔偿的判决。最近,司法审判越来越大力重视精神赔偿。关于这些要求精神赔偿的情况,由于目前立法不足,其是否成立比较难以把握。 另外,我国也没有规定隐私权。另有环境工作者提出公民应享有环境权。 2.侵权行为在民法中的地位更加重要 传统民法中的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法国、德国的民法典中,违约责任在篇幅上远远超出了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侵权责任也很少。在不久的将来,产品质量、不正当竞争、环境污染、碰撞、房屋桥梁的倒塌等都将成为侵权问题。另外,医疗事故也将产生侵权问题。在医疗事故中要解决的问题是:一是谁来鉴定责任。有过有责、无过无责,因此不能让医院来鉴定。二是行政法规的效力应不及民法通则。三是谁负责举证。一般来说应该由受害人举证。但病人怎么举证呢?因为资料根本不在他手中,因此应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医院提供证明自己无过失的充足资料。 总之,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随着社会制度意识的深化,侵权案件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广泛。 3.随着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无形财产的份量也越来越重 一是产权形态多样化。有的国家认为股权、知识产权、租借权也可以是物。大陆法系比较注重传统民法上的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以它比较强调物的实体性。二是无形财产除知识产权外,还有商业信誉权等信用权。资本信用是资本越大,信用越大,但它不能代替商业交易信用。这种信用也是宝贵财富。商业信用可以表现为信息,对签约方来说非常重要。三是关于电子交易或如何使用高科技的问题。如使用电子合同出现问题,造成了损失时,责任该由设计者承担,还是由使用者承担。 4.二十一世纪的民法必将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逐渐融合的产物 日本、我国台湾等逐渐吸收了英美法系的有关内容。在制定合同法时,我们把合同法看成应该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融合的产物。在我国的合同法中,我们把美国的代理制度、经纪人制度和信托制度等观点带入进来。所以我们制定民法典时也要把两个法系融合起来,而不能对德国、法国的民法典照搬照抄。 二、物权法 对于正在启动的物权法,我重要谈以下一些方面的认识。 1.国家所有与全民所有不完全是同一个概念。全民所有等于国家所有吗?这是有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国家所有的物分为流通的和不可流通的。罗马法中,可流通的物的国家所有,存在于私法领域中,而不可流通的,则存在于公法领域中。 在市场经济领域中,国产与私产不应地位不同。公司法把股份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股和外人股,这是不合理的。 2.国家所有权是统一所有还是分级所有。世界各国均无统一所有。如美国有的州的财产比联邦的还多,但把地方财产给地方管,并不可以说就归地方所有。市场经济是利益关系的表现,中央和地方有各自的利益。举个例子,如果各省的人民银行被取消了,中央不会将其分级所有,而是由国家所有,分级管理。 3.集体所有是一个产权不明晰的概念。集体究竟是谁?我国现在已经不存在劳动者的集体经济了,这是否就可以回避这个问题?另外,在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问题上,要根据征用的土地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而给予农民相应的合理的补偿。 4.农民对土地有什么权利。开始说,有人怕农民有了土地所有权后,会出让土地,所以有人主张给农民永佃权,但又怕“永远”不合理。所以,关于农民对土地享有的权利,有待法律进一步具体明确。 农民的承包权往往和承包合同联系在一起。承包合同没了,承包权也没了。人们担心这种只有债权性质而没有物权性质的合同。 5.法人所有权的问题。有人说这个问题应该在公司法、企业法中规定,而不该在物权法规定。这个问题仍在争论当中。在现代企业产权问题上,有人说企业享有法人所有权,国家享有终极所有权。但有人批评这一观点,理由有2个:一与所有权单一相违背;二会把固有财产变成企业集体所有。 另外,宗教庙寺的财产不应为任何主体所有,而只能归宗教庙寺自己所有。这一想法曾经想写进民法通则中,但后来没有成功。 6.股权是否应写到物权法中去。在我国没有商法典,把股权写到商法典中去不现实,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考虑写入物权法。而且,为什么不能把股权写到民法中去呢?为何于拘泥物权法和债权法的分类呢?何况,今日物权法与债权法之间的界限已经逐渐淡化了。所以,我们完全可以把股权写到物权法中去。 7.物权法定主义。我国要不要保留典权?如有人要出国留学几年,可否把房子典给别人住,而获得补偿?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还有学者主张把担保法内容中的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也放到物权法中去。 法学时评网(www.lawintime.com)首发,2002,10,13 法网原创作品,未经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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