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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裁判的方法》自序            【字体:
梁慧星:《裁判的方法》自序
作者:梁慧星    文章来源:法学时评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5
    作者研究解释适用法律的方法,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一九九五年出版《民法解释学》一书。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民法解释学的历史;二是民法解释学的基本理论;三是民法解释学的方法。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四年曾对本单位民法博士、硕士研究生讲授。一九九四年后,专在各种法官培训班上讲授。考虑到中国大陆法官队伍的实际,只讲原书第三部分,以“民法解释学的方法”为题。尽量回避理论性论述,采用浅显平易的口头语,着重以实际的判决例或解释例演示各种方法的运用。

撰写《民法解释学》时,所举外国法院和我国台湾法院的判决例较多,所举中国大陆法院的判决例殊少。在近十年的讲授过程中逐渐增加了许多中国大陆法院的判决例和解释例。正是中国大陆法官裁判的这许多成功判决例和解释例,增强了作者对中国大陆的法院终将走出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和吏治腐败的梦魇的信心,使作者对于中国终将实现真正的法治国的信念不致摇坠,并策励作者近十年来穿梭往来奔走呼号于全国各地、各级、各种法官培训班讲坛而几不为所疲。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此中用心岂可为外人道哉!

考虑到法官裁判案件,是先认定事实,在事实认定之后,再考虑如何解释适用法律,有必要在讲解释适用法律的各种方法之前,先概括介绍认定事实即判断证据的方法。因此,在第一讲概述中增加了本不属于民法解释学内容的“法官如何认定事实”。致讲稿内容越出了“民法解释学的方法”的题旨范围。但认定事实的方法,解释适用法律的方法,同属于法官裁判案件的方法,故本书出版时,改用“裁判的方法”为书名。内容系以讲课稿为基础,稍作整理。为保持讲课稿的口语风,不求典雅、简洁,难免遗人以絮叨繁冗之讥。

时下出版著作,流行求人作序与题献之风。求人作序,除求自己的学生作序之属于特例外,与企业请名人为自己的产品做广告,同其本质。区别仅仅在于:一为精神产品,一为物质产品;前者出于情谊,后者纯属金钱交易。从法律角度言之,求他人作序,属于民法上的无名合同。应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合同成立要件。被求作序之他人,如不承诺,则合同不成立。断无作者自拟序言强冒该他人之名以发表之理。因此,著作再版时该序言被作者删去,作序者只能自认晦气,岂能怨得旁人!

所谓题献,则显然不同。一无须支付代价(金钱的或非金钱的),二无须征得被题献者同意,三无须事前履行告知义务。当你有朝一日猛然发现自己的姓名被赫然印在他人著作扉页之上时,纵然你内心有一千个一万个不情愿,谅你也奈何不得!钱鈡书先生有言:所谓题献者,并不是真的将著作献出去,不过是虚晃一招而已。其法律性质属于无名之单方行为可知。除题献给亲爱者如父母、爱人、子女一类外,谓为窃取他人之名为自己的产品做广告,大抵不差。至于作者在自觉有了点名气之后,更将原“题献”抹去者,则又等而下之者也!是故法律上实有明文规定凡题献者,除题献给亲爱者如父母、爱人、子女一类外,须于著作出版之前,对于被题献之该他人履行告知义务之必要。并进而规定,被题献之该他人于受告知后之合理期限内明确表示不情愿而作者未抹消该“题献”者,应当承担侵犯姓名权的民事责任。读者诸君,以为然否?

有鉴于此,作者谨将本书题献给“忠于法律正义的中国法官”。此所谓“忠于法律正义的中国法官”,属于非特定多数名词。凡中国过去、现在、将来之担任法官者,不论其所属法院级别之高低,不论其法官阶等之大小,不论其年龄之长幼,不论其性别之男女,不论其法律学位之有无,其能够忠诚于法律正义者,请接受作者真诚的敬意!

作者于山东大学学人大厦

2002年12月24日


法学时评网首发,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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