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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隐私权若干问题的研究 | |||||
作者:陈启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0-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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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萧瀚:《公共人物:无隐乎尔?》,《南风窗》,2003年2下(公众人物一词,来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书“public figure”一词,目前国内译为“公众人物”或者“公共人物”。公共人物是指在社会各个领域中为公众所普遍知晓的人物,包括下列人等: (1)在政府官僚科层体制中任职的公共官员; (2)在一些事关公共利益的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人,相当于公共官员; (3)众所周知的名人、著名球星及其他著名的娱乐界名人; (4)在特定时间、地点某一公众广泛关注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中被证明确有关联的人为“有限公共人物”。)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商务印书馆,第18卷, 第591页。转引自龙晓林:《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第26页。 [18]任丽春:《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平衡点在哪里?》,《北京日报》,2001年1月8日第8版。 [19]甘琴飞等:《“对婚外恋主张隐私权”的法律思考》,《法学》,2001年第1期,第49-51页。 [20]张新宝:《隐私权研究》,《法学研究》,1990年第3期,第37页。 [21]张旭科:《隐私权保护立法刻不容缓》,www.law-lib.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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