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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共同隐私的法律保护问题
首先,共同隐私在法律制度上有加以保护的一面,也有要求公开的一面。过去我们在研究隐私权和写文章的时候更多地强调对个人数据、个人资料隐私的保护。最近对过去的观念有一些调整,隐私是需要保护的,但是有一些个人数据是需要被合理利用的,它存在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对社会管理也有很大的价值,对这样一些并不涉及到人的尊严,而具有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某些个人数据,是应该以一定的制度设计为前提加以利用的。对共同隐私有一些是需要加以严格保护的,有一些公开是有积极意义的。 共同隐私的主体可以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共同隐私主体利益的前提下,以某种形式公开共同隐私,通过公开共同隐私为自己获得利益,这也是我们实现自我价值,实现权利、追求利益的一种方式。我们有时候看到某某人写到一篇文章,说我与某某的交往,恐怕没有与某某人的交往这个文章可能就没有人愿意看,有了这样的交往了之后这个文章就变得有人看了。这个作者很可能因此而获得精神和物质上的利益,以及潜在的未来利益。当然这里我顺便要提一种我不喜欢的情况,我不喜欢并不意味着是错误的或者是不对的,只是我不喜欢而已。有一些年轻人通常会有这样一些做法,比如写一些采访名人的访谈录,还有就是给很有名的人一块合写一篇文章,这样他们构成某种共同关系,但是里面并不一定有需要保密的见不得人的或者不愿意示人的隐私。这好象是一条捷径,很可能受到人们的关注,比如把你的名字和王利明教授联系在一起合写一篇文章。我压根就是反对这样做,不仅自己不愿意去这样做,而且建议年轻的同学们也不要这样做。如果你实事求是地和他一起合作写一篇文章,这是好的。如果是特意求名,或者老师没有时间写文章让你去写一篇文章然后挂上他的名字,或者是你觉得自己的文章发不出去,要老师挂上名字,更有甚者要去搞一些访谈录,这样都是不好的。我想应该扎扎实实地自己做一些实际的学问,不要把希望寄托在这样的捷径上面。但是不好并不意味着不要让他存在,并不是说不合理,这也是别人实现自己的抱负、实现自己利益的一种手段。这种手段往往是有效的。因此,要承认它的合理性。这也是它公开的合理性之一,使这些共同经历者或者某一些隐私主体通过公开某一些隐私,能够比较快捷的实现自己的利益。这个利益并不违反法律,也不给别人造成损害,法律也没有限制的必要。
其次,它可以还原历史,成为一些社会文化财富。比如说写一些历史重要人物或者历史事件,通过回忆录等方式,能够去怀念历史,使我们能够了解过去到底发生了什么事件。有些事情是不愿意说出来的,到现在还是一个谜。有一些事情不属于隐私,到现在也还是一个谜。比如说,毛主席当年和蒋介石进行谈判,谈判的过程中有一天早晨他们都不约而同的去散步,中间停留在一个石桌子旁边,所有的警卫人员和秘书人员都被有意识地安排不在场。他们谈了一个早晨,这段谈话就永远成为秘密了。也许他们当时就是约好不用说出来的。后来由于没有第三人在场,我想这段谈话永远石沉大海了。但是如果说有一个经历者,如果这段谈话不是个人之间的隐私,而是一个民族或者国家的机密什么的,那么如果把这段历史还原的话,对我们全面地了解国共谈判以及解放战争的走向问题,对党史的研究或者现代史发展的研究是很有帮助的。因此,通过这样的一些共同隐私以适当的方式之公开,可能还原历史,而且还可以给人们提供一些教益和精神财富。比如一些名人生活中的点滴小事可能不被人们所注意,或者没有能够让更多的人知道。有朝一日某人将这些小事公开了,却成为一个很好的教材。84年到86年我在人民大学上研究生,当时我们的导师是佟柔教授,他和同学们的关系很密切,有时候会和老师有这样或那样的谈话,有些谈话是很有教益的。后来佟柔教授过世以后很多人都在写文章纪念他,我们曾经出过一本《佟柔文集》,《佟柔文集》后面就是纪念文章,前面是佟老师自己写的文章。有的人写他的法学思想如何的伟大。后来我也写了一篇关于佟老师的文章,那篇文章写了一夜时间,但是真正动笔只是花了两个小时。我在计算机前面坐了差不多五六个小时,就回想起当时上学的时间经历那么多的事情,想找一个切入点,把这篇文章写得什么地方和别人的不一样。我想要写佟老师的整个经历过程,常老师以及他的孩子肯定比我们了解得多;要写佟老师的学术思想的话,我想王利明教授肯定比我写得全面,那是他的开山弟子,而且是衣钵传人,而且我要去写恐怕不一定能够准确把握他的法律思想。我想写一个有吸引力的,和别人不同的,后来我就写了一些他课外的事情,题目就叫《怀念老师课外二三事》。就写他下围棋,写他给我们谈年轻的时候没有钱买肉吃,而到老年的时候有了钱又不能吃肉了。还有一些给我们批改文章,比如一篇短文章需要佟老师修改,他能给你反复地修改,一个句子改了头遍改二遍,开始用铅笔、用蓝笔,后来用红笔,改得剩下一个句号是你写的,其它的都变成他改的。这是很密切很私交的关系,这些事情过去不被人知道,把这些事情写出来我想无论是老师还是学生,你读到这里的时候你觉得很震撼,这么负责任的一位老师,他怎么能够不被人们所尊敬呢!通过很小的一件事情,很朴素的语言,会让人们肃然起敬。这样小的一件事情和他提出来的两权分离学说以及他主张的民法的调整对象这样伟大的理论去相提并论,可能一点都不现实,但是写到这里的时候,我想能够震撼读者,也能够震撼我自己。我自己回想起这件事情来会感动,这样的事情如果说是隐私的话,我想把它公布出来对我们的社会以及教育的意义是非常深刻的。这样的精神会激励着我们做点什么!比如有的时候,学生问你什么问题或者给你发了一封电子邮件,有时候很累了,打开了之后回不回他几句话呢?我想是应该的,那个时候老师能够把你的一句话改到一个句号,今天有什么理由不做一件举手之劳的事情呢?还有就是能够为公开者带来收益,这里就简略不谈了。 公开共同隐私在现实生活当中通常会有这么一些做法,一个是写传记,还有就是写纪实文学,象流水帐似的记录一些过去的事情,具有较大的真实性。还有一些其他的方法,与披露个人隐私的方法没有什么两样,比如在网络上面的披露。
对于公开共同隐私包括家庭关系的共同隐私和普通关系的共同隐私,刚才谈到的是一些原则。我们现在再回过头来看看这些原则,首先是要尊重人格尊严。隐私保护主要保护的是感情利益,涉及到的是人格尊严问题。多数人不愿意做一个透明的人,在私下、在自己的家里和在外面的形象往往会有所不同,而他又特别在意这种差别,这构成了他的尊严的一部分。这一尊严受到法律的保护,涉及到共同隐私也是如此。这是一个不需要进一步说明的问题,如果说我们要保护隐私的话,就没有理由不保护共同隐私,因为他们都涉及到隐私主体的尊严问题。 接下来是利益共享的原则。共同隐私可能具有商业价值。如果共同隐私之一主体或者全部主体要对过去的共同隐私加以利用的话,应当考虑到商业利益的共享问题。与隐私权相对应的一个权利就是公开权,公开权主要是财产性质的权利,或者像王利明老师提到的人格利益的商品化问题。人们有权将自己的某一些隐私向社会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人公开,以获取相应的物质利益。假如这个隐私具有共同性的话,获取的利益也应当是共享的。 接下来是遵循同意的原则。涉及到一些共同隐私的披露,原则上要征得其他隐私权人的同意。假如张艺谋的前妻能够平心静气的写她与张艺谋过去的关系,把这个书稿写出来了之后给张艺谋看一看,征求一下张艺谋的意见,我想离婚了不一定都是仇人,也许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他们能够达成某些共识。因为即使是这样的书,也能够写张艺谋过去好的一面,比如说他追求艺术之类的事情,张艺谋也可能接受的。一个人有极好的一面,通常也有极坏的一面,只有那些平庸的人他就不好不坏,我们多数人都是平庸的。你揭露他不好的一面,比如说他回家了之后从来不洗碗、不扫地、不叠被子,这可能是一个女人不能够接受的,丈夫怎么这么懒。但是他有极其好的一面,比如说他追求艺术,曾经在下乡的时候挨过一顿打,这是在书里面揭露出来的:他下乡的时候看到有一个少女在河边洗衣服,他觉得这个形象特别美,为了拍这个镜头,结果被村里人抓起来说是流氓,打了一顿。这一顿打的无怨无悔,以至于在他年轻的时候,包括他下乡的时候在摄影上很用功。张艺谋出道开始并不是因为他做导演才出道,是做摄影出道的,因为他拍的那些片子很有美感。如果你要这样去写他,当然也把他不好的一面揭露出来了,但是你总是在给人们一个交代,说这个人总是有坏的一面。这样的话张艺谋可能能够接受。当然也不是像我说的这么简单,他们可能还有更复杂的问题,比如象张艺谋上学的时候很穷,吃人家的喝人家的,后来别人说他忘恩负义什么的。并不是说都需要其他共同隐私主体同意,但是作为一项原则,总有一些情况下他能够同意的,从中能够找出一些协调的方法。 共同隐私需要遵循一些民法的基本原则,比如说诚实信用、禁止滥用权利、反对敲诈勒索,而且反对敲诈勒索应该具体化为制度。比如说在证据规则等等方面。最近要研究网络问题,有时候需要到网络上面看一看千奇百怪的报道。有一些在网上聊天或者使用QQ约网友去做一些极其越轨的事情,结果又把这些行为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进行敲诈勒索,这些是违反我们提到的原则。
上面讲的是公开隐私以及公开隐私应当遵循的原则,接下来我们谈谈对这种公开应该予以何种限制。最高原则是应该从人格尊严的角度对公开进行限制,如果一项共同隐私的公开不利于其他共同隐私权人的人格尊严,原则上不得公开。还有就是从共同经济利益的角度考虑,限制一些公开。最后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限制某一些共同隐私的公开。比如说考虑到社会风化的问题,即使是双方都同意公开或者是多方都同意公开,也不一定能够公开。在不涉及共同隐私权主体利益的时候,为了社会风化或社会治理的需要,对某些隐私也不能够公开。我想刚才谈的木之美现象就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对方网友的人格尊严问题,另外要讲究一些社会主流的公共伦理理道德。从这些角度考虑,有些隐私不宜公开。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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