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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之债 | |||||
作者:恺撒·米拉拜利 文章来源:法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0-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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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241条。 [7] 参见:i.3,13pr.《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第3编,第13章首段。 [8] 参见:《意大利民法典》第1173条。 [9] 《意大利民法典》第4编第7章的标题是“非债给付”。——译者注 [10] 参见:《意大利民法典》第770条第1款。 [11] 参见:《意大利民法典》第770条第2款。 [12] 参见:《意大利民法典》第783条。 [13] 参见:《意大利民法典》第143条〔夫妻间的相互权利与义务〕“依据婚姻的效力,丈夫和妻子相互取得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婚姻的效力,夫妻间互负忠实的义务、相互给予精神和物质扶助的义务、在家庭生活中相互合作和同居的义务。夫妻双方根据各自的财产状况、工作能力或持家能力承担满足家庭需要的义务。” [14] 参见:意大利最高法院 [15] 参见:《意大利民法典》第770条。 [16] 参见:意大利维罗纳法院(tribunale di verona) [17] 参见:《意大利民法典》第278条〔对生父或者生母身份的调查〕:“在本法第251条规定的情况下,不允许对生父或者生母的身份进行调查;禁止对因强奸而生育的子女进行认领。在被强奸与受孕时间相吻合的情况下,法官可以允许对生父或者生母的身份进行调查。”。 [18] 参见:意大利最高法院 [19] 参见:意大利最高法院 [20] 参见:意大利佛罗伦萨大区 [21] 参见:《意大利民法典》第2940条〔时效届满的债务给付〕:“不允许要求将已经自愿履行的时效届满的债务进行返还”。 [22] 参见:《意大利民法典》第2937条〔消灭时效的放弃〕:“不能有效处分权利的人不得放弃消灭时效。仅在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得放弃消灭时效。”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法网原创作品,未经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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