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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叩响经济法科学之门 | |||||
作者:于忠龙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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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nock At Door of the Economic Law Science Together ------comment on “On Management-Coordination Theory” and “Increment Benefit Relationship Theory” Abstract: As affects biggest and the newest two kind of economic law viewpoint in China ,“on management-coordination theory” and “increment benefit relationship theory” have many synchronization on understanding the economic law’s adjustment dimension , the economic law’s essence and the special nature of economic law’s adjustment economical relations. Through analyzes both of them, then narrates and comments something in common, may draw following conclusion at least: The economic law is adjust the economical relations the leading law; The economic law is not only the adjustment macroscopic economy law also the adjustment microscopic economy law; The economic law is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law. Keywords: economic law on management-coordination theory increment benefit relationship theory comment on 作者简介 于忠龙:湘潭大学法学院2004级研究生(男、1977年 )黑龙江哈尔滨人,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手机13117520875 地址:湘潭大学法学院9007# 电子邮箱:yu120888@163.com 共同叩响经济法科学之门 ——对“纵横统一说”与“增量利益关系说”的评述 摘 要:“纵横统一说”与“增量利益关系说” 作为中国影响最大与最新的两种经济法观点,在认识经济法的调整维度、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所调整经济关系的特质等方面存在较多的一致性。通过对二者的分析、评述,至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主导法;经济法既是调整宏观经济的法亦是调整微观经济的法;经济法是促进发展之法。 关键词:经济法 纵横统一说 增量利益关系说 评述 经济法学要科学发展,一方面要对经济法现象深入探索、百家争鸣、推陈出新;另一方面也应求同存异、取长补短、达成共识,而后者对于目前经济法及经济法学的研究现状来说更显得尤为迫切。本文欲通过对目前中国影响最大与最新的两种经济法观点,即“纵横统一说”与“增量利益关系说”的比较、分析来寻找二者的共通之处,以求能对正确揭示经济法的“本来面目”,推动经济法学的科学发展有所助益。 一、“纵横统一说”:经济法学理论中的“常青之树” “纵横统一说”产生于我国经济法学兴起之初,是影响最广泛赞同者曾经最多的经济法学理论观点,即使在目前也是经济法学理论诸说中占据主导地位的观点之一,可谓经济法理论中的“常青之树”。“纵横统一说”在我国经历了由粗至精的发展过程,如大纵横统一说(大经济法说)、密切联系说、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新纵横统一说(国家管理经济领域说)等等,(本文所指的“纵横统一说”应视之为泛指上的“纵横统一说”)虽然在这一过程中该说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界定,但笔者认为其基本研究方法、基本理论内核未变,而这应该也是其长盛不衰的一个重要原因,具体而言: (一)基本研究方法未变。选择科学的研究方法,是正确揭示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前提条件;找到恰当的研究视角,可以使对经济法的研究达到“会当临绝顶,一览众山小”的效果。“纵横统一说”的基本研究方法在于,通过考察在尊重价值规律基础之上的国家对经济运行之功能,并从横的平面与纵的过程加以整合的立体维度,去揭示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众所周知,任何一种社会关系都处在经济、社会的大系统中而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近而呈现多种属性,不同属性则有不尽相同的法律需求,这样,任何一种社会关系都不可能只由一个法律部门来调整,而必须由不同法律部门进行综合调整。而且现代经济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商品经济,其协作性、复杂性、关联性远远超过传统公私法所调整的建立在个体小生产基础之上的商品经济,这就使得经济法从纵横两个维度调整经济关系更显必要性、更具合理性。“纵横统一说”正是在方法论上适应了这一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要求,而使得其在方法论上较只注重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调节,只从平面维度考察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其他诸说更胜一筹;也使得其可以从容面对各种社会经济生活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无论是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还是在建设市场经济时期;无论“纵”与“横”的内涵、范围如何变动,由于在方法论上具有的天然优势,使得其对经济法的研究中能够始终保持“会当临绝顶”的效果。 (二)基本理论内核未变。在笔者看来,“纵横统一说”之所以成功的秘诀即在于,抓住了现代经济运行的两个重要特质:组织与协作,这是“纵横统一说”的理论精髓。“组织性”是与社会化生产不断扩大、社会分工不断细化相伴而生的,社会化生产程度越高、社会分工越细化,微观经济生产与宏观经济运行对组织、管理的要求就越强烈,这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微观经济生产需要组织性,宏观经济运行也需要组织性,而且后者较前者更为重要,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对亚当•斯密经济自由主义的盲目崇拜,导致生产的社会化与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越发不协调,进而导致社会化生产与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恩格斯指出“如果社会干预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那么该矛盾即会消除。这个根本的原则就是有组织性。”①可见,国家担负起社会宏观协调劳动功能,对社会经济进行组织管理,是现代经济健康有序运行的题中应有之意。“协作性”同样是社会化生产的必然要求,是物质资料再生产能否正常循环运行的必要条件。“协作”既可以是横向的协作,也可以是纵向的协作;既可以是平等主体之间微观的生产性流转性协作,也可以是宏观的组织性管理性协作。而对于现代市场经济而言,宏观的组织性管理性协作更有利于从整个宏观经济层面,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条件下,进一步加强资源在各个社会领域的优化配置,提高各个生产要素的协作水平和协作质量。而“纵横统一说”无疑在理论上实现了“组织”与“协作”的完美结合。如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②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认为,“我国经济法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种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内的市场运行关系(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经济竞争关系)。”③新纵横统一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④ 二、“增量利益关系说”:经济法学理论中的“春起之苗” “春起之苗,日有所增”,“增量利益关系说”作为一种新的经济法理论正处在不断成长之中,虽然还不成熟,但它已经具备了“苍天大树”的一切潜质。“增量利益关系说”可以说是经济法在立法、司法实践中遭遇了诸种困境的情况下脱颖而出的,然而也正是由此使得“增量利益关系说”具有强烈的创新性与颠覆性。主要表现在: (一)经济法的定位:实现“单向定位→双向定位”的转变 可以说经济法学在我国从诞生之日起就面临着,与以民法为核心的私法和以行政法为核心的公法的划界问题,虽然学者们对此问题做了大量努力,但总有“剪不断理还乱”之感。应该说“增量利益关系说”采用新的方式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即不仅将经济法定位为“调整增量利益关系之法”,而且也将私法、公法定位为“调整存量利益关系之法、减量利益关系之法”。具体而言:经济法是主要调整增量利益(财富)的创造、实现、分享关系以及增量利益的创造、实现、分享之再循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私法是主要调整存量利益(财产)的归属、流转、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法主要是调整减量利益(国家、社会费用)的征收、管理、监督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性质:实现“空间维度→时间维度”的转变 传统公私法的划分模式使得经济法处于尴尬境地,对此学界的解决办法是打破传统划分模式的束缚,引入“社会法”之概念,于是第三法域应孕而生。但“社会法”的利益主体、代表权、救济途径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究其原因,公法、私法、社会法的划分模式仍然限于传统空间维度,这就难以避免在具体操作上相互之间发生交叉、重叠,甚至矛盾冲突的现象。“增量利益关系说”以生产方式为参照标准,从时间维度的“传统法→现代法”二元结构假设方法论来界定经济法属性。具体而言:经济法、社会法(狭义)是产生于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之上的部门法,因而属于现代法;公私法是产生于个体小生产基础之上的部门法,因而属于传统法。 (三)经济法的本位:实现“社会本位→以社会为媒介的个人本位”的转变 一般认为,传统私法以个人为本位,传统公法以国家为本位。这种各执一端的法本位格局,在现代社会利益主体日益模糊化、利益需求日益多元化之情况下,显得越发不和谐。经济法、社会法的出现打破了这一格局,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已经成为经济法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但是“社会”毕竟只是一种人的抽象,法律最终还得为人服务,人才是法律的最终依归。“增量利益关系说”提出了经济法以“社会为媒介的个人本位”,并不是传统私法的“个人本位”,而是在尊重他人、整体、社会乃至后代人利益的基础上以社会为媒介,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是更高层次的“个人本位”,是实现人类可普遍发展、可持续发展的“个人本位”。 三、“增量利益关系说”:新视角下的“纵横统一说” 之所以将“增量利益关系说”比作新视角下的“纵横统一说”,是因为二者存在以下共通之处: (一)经济法的调整维度 “增量利益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主要调整增量的创造、实现、分享关系以及增量的创造、实现、分享之再循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增量的创造、实现、分享关系属于横向经济关系,主要发生在增量的生产、交换与初次分配领域,一方面表现为企业内部投资者、管理者、投劳者之间的协作与分配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通过契约的方式,确定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共同创造财富的经济关系。另一方面表现为增量在企业外部实现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这种经济关系亦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通过市场竞争,在争夺利润、交易机会、市场份额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增量的创造、实现、分享之再循环关系属于纵向经济关系,主要发生在增量的再次分配领域。主要表现为国家通过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可见“增量利益关系说”与“纵横统一说”同样主张经济法应从“横向与纵向的立体维度”来调整经济关系。二者在经济法调整维度上的一致性,为二者对经济法本质认识的一致性方面提供了前提条件。 (二)经济法的本质 对于“经济法的本质是什么?”这一问题的解答,只有深入社会物质生活本身才能找到答案。“纵横统一说”之所以能够成为经济法学理论中的“常青树”,一方面是由于其根据社会物质生活的客观需要不断调整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与内涵,而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即前述已论及的“纵横统一说”牢牢抓住了“组织与协作”这两个现代经济运行的重要特质。而经济法作为规范与保障经济生活中“组织性与协作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只不过是对已有的经济关系的记载而已。因此“纵横统一说”据此将“经济法是平衡协调之法”⑤作为经济法的本质属性之一也就成为顺理成章之事。“增量利益关系说”则直接从社会化生产入手研究经济法本质,并得出“经济法是增量利益生产和分配法”之结论⑥。虽然二者对经济法本质的表述不同,但并没有实质差异,这可以从二者相关阐释中得到证明。“纵横统一说”对“平衡协调”所作的界定为,“所谓平衡协调,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保证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⑦平衡协调是对社会经济生活不同经济主体利益的平衡与协调,最终的目的是为了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而“增量利益关系说”认为,经济法主要通过平衡协调经济主体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个领域中利益关系,缓和并解决经济主体为争夺增量利益而产生的剩余权冲突,保障增量利益的可持续生产与公平分配,促进社会财富的快速、持续地增加与社会经济发展。可见,经济法是平衡与分配经济利益、协调利益冲突,配置经济权利义务之法,这应是二者对经济法本质认识的共通之处。 (三)经济法调整的原生性经济关系 所谓原生性经济关系是指根源于社会物质生话,不以人或国家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经济法是否调整原生性经济关系?不同的经济法学说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国家干预说、国家协调说、国家调节说等将经济法视为公法的学说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干预、协调、调节过程中产生的,这显然是一种非原生性经济关系或派生性经济关系。而“纵横统一说”对此问题的回答则更具包容性,这与其将经济法视为“以公法为主,公私兼顾的法”有很大关系。如“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认为,经济法主要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内的市场运行关系。其中经济管理关系属于非原生性经济关系;市场运行关系则属于原生性经济关系,具体包括: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经济竞争关系。“新纵横统一说”认为,经济法主要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其中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属于非原生性经济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则属于原生性经济关系。研究“经济法是否调整原生性经济关系?”最直接的意义在于界定经济法与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将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界定为非原生性经济关系,容易使经济法与主要以调整非原生性经济关系的行政法相混淆。“增量利益关系说”应该说从这一点上彻底与行政法化划清了界限,增量利益关系,即增量的创造关系、实现关系、分享关系显然属于原生性经济关系。 综上,通过对两种经济法学说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二者存在较多的共通之处,“如果按照通用的平等关系和服从关系,即横向的关系和纵向的关系来表述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特征,它应是以社会整体增量利益为媒介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以社会普遍的、长远的增量利益为媒介的服从关系(社会的代表者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也可将“增量利益关系说”称为新视角下的“纵横统一说” 四、共同叩响经济法科学之门促进经济法理论发展 如果将经济法比作一座科学之城的话,那么要想探寻、掌握这座城堡的秘密,我们不能只是在城外观望,而要找到通往城中的大门,并通过艰苦的努力与不懈追求最终打开城门步入经济法科学的殿堂。 “纵横统一说”与“增量利益关系说”对经济法所作的探索与成果可以说为此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条件。这些成果表现为: (一)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主导法 经济法既不是调整经济行政关系的经济行政法,也不是调整所有经济关系的“经济万能法”。对经济法的两种极端定位都是不正确的,经济法是调整一部分经济关系的经济法。那么如何协调经济法与民法对经济关系的共同调整以及如何确定经济法之调整地位呢?对此二者都给予了明确的回答,即认为民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基础法,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主导法。“纵横统一说”认为“在横向经济关系中,民法是大法、是基本法,但从经济关系的全局来说,民法则只能是基础法,而非起主导作用的法。⑨ “增量利益关系说”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竞争才是核心,而市场交易已变成从属于市场竞争的东西,变成市场竞争的一个环节……至于反映以求取盈利为目的的市场竞争所需要的法律,则不再是传统的民(商)法,而是经济法了。”⑩可见以传统的民(商)法为基础,以现代的经济法为主导,是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应有模式。 (二)经济法既是调整宏观经济的法亦是调整微观经济的法 微观经济法是指规制企业为中心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宏观经济法是指规制整个经济生活为中心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11]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是调整宏观经济的法已无争议,问题在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是否包括微观经济领域。对此“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认为,经济法调整企业内部经济关系“传统的法学理论认为法律只调整社会关系,即只调整组织、个人之间的关系,调整它们的外部关系。经济法的出现对这一传统理论观点造成一大突破。经济法不仅调整组织的外部关系,而且还调整其内部的一些重要经济关系,并为此而颁发了一系列有关内部经营管理的经济法规。”[12]“增量利益关系说”也认为,增量利益的生产与初次分配关系即增量的创造、分享关系主要发生在增量的生产与初次分配领域,表现为企业内部投资者、管理者、投劳者之间的协作与分配关系。虽然在“纵横统一说”(广义)内部对此问题的表述并不一致,但显然企业内部,尤其是公司内部投资者、管理者、投劳者三方的协作与分配关系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十分重要,甚至是左右市场经济兴败衰亡的决定性关系。而作为市场经济主导法的经济法自然不应对此采取漠然视之的态度。 (三)经济法是促进发展之法 自从邓小平提出“发展才是硬道理”以来,追求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已成为全党全国的共识。近几年来,党中央又提出科学发展观,这更使全党全国把经济社会又快又好的发展当作国家兴旺、人民幸福的保障。但落实科学发展观是以传统民(商)为核心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还是以经济法为核心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对此 “纵横统一说”认为“一方面,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社会化,以使企业等组织在市场活动中充当主体和主导作用,个人的地位和权益往往不得不屈居与组织之下。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现代国家基于经济社会化要求所促成的社会意志和利益,广泛、深入、地介入经济生话,干预、调控市场并直接从是市场经济活动,社会和法律要求,个人利益在同依法代表社会利益的国家权力发生冲突时,社会和权力必须优于个体及其权利,而不是相反。” [13]“增量利益关系说”亦认为,传统私法调整的是对既有利益或存量利益的保护,只能对社会财富的增加起基础性作用,因此“作为传统私法的民法不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当今中国的关键是要在借鉴西方经济法的基础上,针对中国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现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的需要,弘扬经济法,制定出经济法典。”[14]可见,经济法是适应市场经济的主导法,是促进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之法。构建以经济法为核心构筑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制度性保障。 最后,谨以苏格拉底的一句名言,来献给在探索经济法科学之路上孜孜追求的人们,正是他们对经济法坚忍不拔的探索与追求才铸就了经济法学不断前进的动力。 世界上最快乐的事,莫过于为理想而奋斗。哲学家告诉我们,“为善至乐”的乐,乃是从道德中产生出来的。为理想而奋斗的人,必能获得这种快乐,因为理想的本质就含有道德的价值。――苏格拉底 ① [德]梅斯特梅克:《经济法》,载《经济法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4页。 ② 陶和谦,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11页。 ③ 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8页。 ④ 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4页 。 ⑤同上,第63页 。 ⑥陈乃新:《经济法是增量利益生产和分配法——对经济法本质的另一种理解》,载《法商研究》,2000 (2) ⑦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3页 。 ⑧陈乃新:《经济法理性论纲――以剩余价值法权化为中心》,中国检查出版社,2004年版,第27页。 ⑩陈乃新:《经济法精神之展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7页 [11]参见史际春主编:《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1页。 [12]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11页。 [13]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4页 。 法网原创作品,未经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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