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法学论文 | 法学思辩 | 评书札记 | 名家案例 | 法学讲座 | 法学人生 | 法学教育 | 普法学社 | 法网论坛 | 法网博客 | 
您现在的位置: 法网 法学法律网 法学研究 法律论文 法学论坛 法学教育 法律知识 法律咨询 法学论文 法律毕业论文 >> 经济法学 >> 文章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推荐]规避执法风险  打造平安国税            【字体:
规避执法风险  打造平安国税
作者:人在他乡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23

规避执法风险  打造平安国税

李国亮

(河南  鹤壁  458000)

[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与此同时各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也日益规范,但涉税案件却不断发生,并呈高发态势,而且税务行机关和税务干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占很大比例,此外还有因税务执法带来的一系列风险,如人身安全、身体健康、心理压力等法律外部环境引起风险。透视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承办的一些涉税案件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执法风险在逐年加大。因此,如何规避和预防执法风险的发生,避免引发社会矛盾和问题,已成为新形势下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规避  执法   风险

一、对税务执法风险概念的再认识

能否明晰税务执法风险的准确内涵关系到整个执法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曾有不少理论文章对税务执法风险的定义、内涵和外延作了阐述,认为税务执法风险,就是具备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按照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有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行为执法或履行职责,侵犯、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给国家或人民群众造成一定的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以及应履行而未履行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此概念仅看到了税务执法者对法律的违背及对法律关系相对人权利的侵害而受到责任追究,而忽略了税务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因执法对象和执法环境引起的损失或不利的可能性。对什么是税务执法风险的认识仅仅停留在狭义的单层面上,而对广义上的执法风险就很少阐明,可以说现阶段有关税务执法风险认识外延过小,没能真正涵盖新形势下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所面临的执法风险。

我认为,税收执法风险指的是税收执法过程中潜在的、因为执法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可能使税收管理职能失效以及这种作为和不作为可能对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本身造成伤害的各种危险因素的集合。这是广义上的税务执法风险,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即自身固有风险和外在风险。

自身固有风险是我们必须面对而不可回避的,它要求我们必须按照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行事。只有遵守了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才能避免或有效减少风险。就税务执法而言,就是要依法行政,依规办事,按照程序执法,按照权限执法,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只有这样,税务执法才能尽力避免被干扰、被投诉或者少败诉、少改变。
  外在风险是来自于事物外部的风险,又分良性和恶性两种。就税务执法而言,良性的外部风险是指政府、职能部门和人民群众对税务执法的依法监督,对税务执法是一种有效的促进和监督,其目的在于确保税务执法合理、合规、合法。而恶性的外部风险则是对行政执法一种不正常、不合理的监督、制约、阻碍和抗拒,在某种情况下甚至反对税务执法。它的存在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往往使行政执法不能依法进行或不能正常行政执法。在现实中,恶性的外部风险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
  1.暴力抗拒执法,即是指税务执法相对人由于法制观念不强,采取异端暴力的方式对抗税务执法。它来自于税务执法相对人,方式是异端暴力。这种风险危害最直接,直接危及税务执法人员的生命健康和安全,有时可能间接地危及到税务人员家属生命健康和安全。负面影响较大。
  2.干扰税务执法干,即指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和需要,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干扰税务执法。它来自于地方政府,方式是行政命令。这种风险危害最大,直接关系到一个地区的税务执法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
  3.不正常地关注税务执法,少数税务执法监督部门出于小集团利益的考虑,不正常地关注行政执法。它来自于少数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方式是不正常的刻意关注。这种风险影响也很大,往往会影响到税务执法部门履行职能的主动性、积极性。

二、税收执法风险的表现形式

税务机关担负着“为国聚财”的使命,在依法行使税收管理权中执法风险也因责任的重大而相对加大。梳理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执法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主要有:

(一)税收管理作为类风险是指在税收管理过程中由于执法主体在执行或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赋予的职责职能中应作为而未作为、未完全作为或作为了未赋予的职责职能范围内的管理事务而形成的影响和后果。其主要表现在基础管理工作不到位,未依法保障或侵犯了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完全执行征管工作流程、税务登记不准确、 纳税人性质认定错误、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审核不严、减免税概念划分错误、“双定户”定额程序不全、政务公开不及时、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不进行欠税公告、税款征收方式不统一、税率执行错误、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审核不严、日常纳税辅导不细致造成纳税漏洞、纳税人只需履行备案手续的纳入了行政审批程序等行为都是其具体体现。

这类风险从日常表象上不易察觉,最容易忽视,而实际最终造成的后果将可能是极其严重的甚至要负担法律责任。从简单的税务登记不准确这个错误,将对以后在对纳税人实施管理中税种确定、税率确定、征收方式确定等方面造成困难,特别是在对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中对案件的最终定性将造成极大的困难,甚至无法定性;对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核和专用发票审核不严上,再辅以日常管理松懈,监控不力,一旦出现纳税人虚开专用发票案件,除对国家税收造成流失外,资格认定整个环节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项抵扣管理审核不严,同样除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外,在对纳税人进行处罚时而出现无法定性的困难;纳税人欠税公告不及时,数据不准确,将很可能使欠税逃逸出《征管法》规定的追述期外,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很有可能还会触发检察机关追究渎职失职责任,这将在后面第三类风险中谈及;其他的一些表现除对整个税收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外,还可能将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如“双定户”定额不平衡、程序不完善、税率执行不统一问题,甚至影响到当地政府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这个后果也许就不仅仅是一个责任追究能够概括的。

(二)税务行政诉讼类风险。是指税务执法主体因实施税务行政执法行为而引起的税务行政复议撤消、税务行政诉讼败诉、税务行政赔偿等后果和影响。从目前的情况看,税务执法案件对法律举证的有效性是当前执法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一旦发生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的概率就会很高。1999年至2004年五年中,税务部门的败诉率由66%左右上升至82%左右.远远高于全国行政机关40%的平均败诉率。从败诉案件看,一是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程序违法主要是指违反法定方式或者是违反法定的具体要求。税务机关的日常具体行政行为中,往往重实体、轻程序。突出表现在:(1)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工作时,该出示税务检查证而没有出示;收集的证据资料纳税人未签署或者盖章,(2)应当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而没有告知;(3)达到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举办听证而没有告知;(4)所收集的证据来源不法定、手段不合法,证据应当在听证会进行质证而未进行质证;(5)违法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有的未经批准,擅自临时查封纳税人的物品、随意扣押纳税人的商品,有的未履行事前告知,未通知当事人到场等;(6)有的以简易程序代替一般程序;(7)有的该报有关负责人批准的案件不经批准擅自作出稽查结论等等,最终导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三是引用法律法规不准确,在《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中定性和处理不是引用法律法规等高级次条文,而是引用内部文件、工作规程等低级次条文,且引用的条款不准确,适用性和针对性不强,导致定性模糊、征纳双方争议过大,从而败诉。

(三)税务司法渎职类风险。是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确立的犯罪种类。笔者所述的司法渎职类风险非完全法律意义上的渎职罪概念,主要是指税务执法行为过程中因主观过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客观上侵犯国家利益形成国家税款及其他财产重大损失而可能触犯法律的危险和后果。

此类风险的界定应以《刑法》中关于税收渎职犯罪的相关条文和检察机关对税务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为依据据以分析,主要表现特点:是不严格履行征管职责,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不查不问,对群众的举报听之任之,不认真查处,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肆意进行偷逃骗税等犯罪活动;是税务行政执法案件中由于地方保护、政府干预、怠于暴露弱点等原因对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拖而不送受到刑法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追究;三是税务征管失职失误,造成不征、少征国家税款和国家税款重大损失触犯刑法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第405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这两种定罪虽然前提是有“徇私舞弊”行为,本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笔者这里提出来基于几点考虑,其一是这两种定罪额度标准低,10万元以上的税款损失即达到立案条件,在日常税务征管中稍有疏忽中极容易达到这个税款额度,形成不征、少征和税款流失的法律客观后果,其二是对“徇私舞弊”这个前置条件司法解释涵盖范围非常广,且在目前司法实践掌握中仍然存在着较大分歧,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主观故意这个法律要件的“明知后果”情节在实际税收征管中更是难以把握和判定,不同的法官理解不同认定也不同,因此对于税务干部的执法风险同样极高。其三是如果由于疏忽大意,严重不负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即使没有徇私舞弊的法律前提,仍有可能受到刑法第397条玩忽职守罪的裁定和判断。正是基于以上几点原因,司法渎职类的风险已成为税收执法中最应引起高度重视和需防患的一类风险。

(四)抗税类风险。是指在税务执法中负有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个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故意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而直接危及税务执法人员的人身权利的风险。全国税务工作者每年因公被打的达三千人次,重伤致残的二百余人,因公牺牲的少则三至五人,多则十余人,换言之,平均每天就有八名税务人员被打,平均不到两天就有一名税务人员重伤致残。共和国的税官时刻在经受着血与火的洗礼、生与死的考验。

近年来,暴力抗税犯罪案件逐年增多,抗税人员较为复杂,其表现形式和手段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犯罪时间由事中转为事后,由公开转为隐蔽,即在征税之后,税务干部离开征税现场,在返回税务部门或回家途中,被纳税人或其指使的不法之徒拦截、要挟、辱骂、殴打。二是犯罪人员由个人转为群体。这类犯罪在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村表现尤为突出,如在征收某个行业的税收时,常常会出现集体抗税。三是犯罪手段逐步升级。过去抗税犯罪活动多以辱骂或徒手殴打为主,近年来出现了不少使用器械的犯罪案件,受害税务干部轻者伤、重者残甚至死亡。四是报复对象范围逐步扩大。抗税犯罪分子除对税务人员进行报复外,有的还把报复目标转向税务干部家属。

另外,在实际生活中部分纳税人利用各种手法软抗税的现象还较普遍存在。软抗税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所谓软抗税,是指纳税人不实施明显的暴力手段却以各种借口拒绝缴纳税款,其行为有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所界定的抗税行为,其行为不构成明显暴力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抗税不完全相符,对其行为在法律上无法得到应有的惩罚。抗税案件的发生给正常税收秩序带来严重影响,给税务人员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应该引起高度的关注。

 三、国税部门容易出现风险的主要环节

  (1)一般纳税人认定环节。这是增值税链条的首要环节,也是整个增值税管理的基础。这个环节容易出错的是审核把关不严,未进行实地调查,对不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通过一般纳税人预认定或正式认定。这种情况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加强将大大减少。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环节。一是一些新办企业利用开办初期税务机关对其情况不熟、监管未到位,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方式,在短期内大量购买增值税发票虚开,骗取或偷逃税款后便逃之夭夭;二是一些农副产品收购企业、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每月按票面金额以一定的税负率倒算进项,以假合同、假协议到税务机关骗购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进行虚开,虚增进项,从而达到少缴税款或让相关联的用废企业多抵税款的目的。

  (3)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返环节。我国目前对民政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但一些地方和企业从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观点出发,弄虚作假,钻政策的空子,骗取国家税收返还,以及采取收入不入帐等不法手段偷漏税。这也是易出现税务执法风险的地方。

  (4)税款核定、征收环节。这种情况在偏远的基层分局较普遍。由于监督不力,在核定税款时调查人员一人(或两人)说了算,定额明显偏低,一是工作阻力小,二来可能得到一些好处。另外存在征税不开票,白条征税,挪用或贪污税款等现象。

  (5)出口退税环节。该环节可能存在由于国税机关把关不严,造成一些出口企业利用假单据、假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应申报出口退税而拒不申报,又未作内销补税。

  (6)税务稽查环节。容易出现检查不彻底,不到位,该移交的案件不移交等情况。

  (7)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环节。易出现程序违规和纳税人已缴纳税款而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等风险。

8)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环节。该环节可能出现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以及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等问题。

9)所有征管环节。特别是在 开门红双过半及年终攻坚阶段及其个体税收征管上,危害税务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的事件极易出现。

四、税收执法风险产生的根源 

新形势下,执法风险增大,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社会现象。既有税务机关自身因素,也有其深厚的社会经济根源。概括起来,执法风险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思想原因——国民纳税意识淡薄和维权意识的增强
      几千年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旧税收制度造成广大人民对税收有一种抵制心理。新中国成立后,这种思想意识并没有随着国家和税收性质的改变而彻底消除。改革开放以后,社会得到了彻底解放,一大批个体工商业户和私营业主用自己的勤劳和智慧,成为了新时代的纳税人,但是,这个阶层法盲、文盲比重较大,整体素质普遍较低。另一方面,随着我国依法国进程的推进,公民、法人的依法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公民和法人依法维权意识提高,既有力地促进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同时也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能力提出了很高的标准和要求。如果不能适应形势,在监管理念、执法体制和监管方式等方面得以加强和提高,很难适应法制经济的时代要求,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一些行政风险。
     (二)社会原因——整个社会的执法状况欠佳
      由于受地方经济发展速度、社会就业等的压力,许多地方政府遵循的是“惟经济论”、“惟GDP论”这一片面的工作思路,牺牲自然环境、资源、制度、部门利益甚至法律等现象时有发生,而作为双重领导的税务机关与政府存在着种种联系,财政体制改革后,特别是在税源、经费、建设上对政府依赖性增强,对政府的“愿望”、“大局”常常采取合作的态度,政府一些走在法律边缘的“保护”、“发展”政策不可避免地给税务执法增添了法律风险,这种风险最终都只能由税务机关来承担。近两年国家审计署“审计风暴”中暴露出来税务机关的问题相当部份是由这一因素引起的。在这样一个社会大环境下,税收执法始终处在各种矛盾的焦点上,行政干预、人情干预、部门配合不力、司法腐败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着严格执法。
      1.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难。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后,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以多种具体操作上的理由拒绝暂停支付和扣缴税款。金融部门为防范风险,实行贷款抵押,企业资产大部分甚至全部抵押给银行,税务机关扣押、查封企业财产,有时没有标的物。
      2.法人案件处理难。一般说来,对纳税人个人的税务违章案件比较容易处理,而对法人涉税案件的处理往往会遇到来自地方的行政干预和社会的压力。企业的税收问题被查实后,政府一般要予以庇护,税务机关一般也要作出让步。一些地方企业普遍困难,税务机关在案件处理上,不得不考虑社会稳定和税源延续问题,因而手下留情甚至不了了之。
      3.涉税违法案件处罚难。税收执法专业性较强,司法立案需要重新取证,一些涉税违法案件查处迟缓,久拖不决,处罚不及时、定案不准确、执法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许多税案重刑轻判,轻刑免判,置严格执法的税务机关于尴尬境地。税收执法中的一系列问题,很大程度上抵消了税收法制的刚性和震慑力,客观上助长了一些企业和个人的投机意识和侥幸心理。
     (三)法制原因——税收立法滞后于改革进程
      1.大部分税种没有通过人大立法,而是以条例形式发布,法规层次低,而且具体条款频繁修改,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一些正在执行的条款不能作为认定纳税人犯罪的依据,客观上存在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执法上的双重标准。
      2、税收程序法律依据不足,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可操作性差。只重视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监督,忽视对相关部门的制约,尤其是对有关部门配合和支持税收工作的具体义务和不履行这些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孤军奋战,孤掌难鸣。

3、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目前虽然把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作为综合性的税收程序法典,但有关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务代理等的规定都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不仅法律效力不高,内容也不规范,它不可能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各个方面都作出详细、可操作性的规定。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一些具体案件,定性起来难以准确把握,很难做到依法行政,从而导致税收执法风险的产生。 

4、没有建立独立的税务司法体系,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脱节。
       (四)政策因素原因——政策制定不科学主要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上。各级单位为了更好地落实好上级文件精神,往往都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加详细、更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定。这些办法和规定虽然对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却忽视了对本系统人员的法律保护,一旦出了问题,也为司法机关追究税务人员的责任提供了依据。如目前大力推行的纳税评估方式,既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又缺乏规范的操作规程,就是国家税务总局临时制定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其操作性也不是很强。各基层单位在实际操作中方式各不相同,管理不像管理,稽查不像稽查,隐患较大。像纳税评估税款的定性及入库问题,在当前使用的“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就没有这一模块,如果按“查补税款”入库,就变成了稽查模式;如果按一般申报入库,又变成了征管模式。有些税务机关为了取得纳税人的配合,向纳税人宣传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开展的一项优化服务措施,在纳税评估中发现的偷税行为也不转交稽查处理。

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管理制定了各种纳税管理办法,像《停歇业管理办法》、《转非、注销管理办法》等,这些在法律上应视同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出的约束双方的要约式行为,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往往根据自身需要而随意朝令夕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毁约。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解决,一旦被司法机关抓住把柄,就会带来严重的执法风险。

(五)内部原因——税收征管机制落后和执法水平不高
      1.机构设置条块分割,重叠交叉,成本过高,效能低下。按企业级次和经济类型实行税收管辖,已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一方面,各种经济成分的重新组合,各种所有制形式的频繁变动,各行业的相互交融,使得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方式、隶属关系呈现明显的多极性和不稳定性。反映到税收征管上,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征管范围无法划清。另一方面,税务分局与县(区)稽查局在任务承担与职能行使上相脱离;交叉管理,税负不公,争抢税源,漏征漏管严重。
      2、征管查各环节职责不清,力量配备不当,片面强调集中征收和重点稽查,纳税管理薄弱。

3、税务人员素质提升滞后。随着税制发展、征管模式改革、信息化进程、法制完善、征管手段进步,对税务人员已从单一性、简单化要求发展到综合性、复合型的素质要求上,需要掌握的知识除了税收业务还需要财务、法律、经济、司法、计算机、外贸政策等多方面的知识要求,除了能够按部就班、规范操作外,还需要有分析、预策、应急处理的能力,除了能够手工完成还需要适应计算机的处理,知识和能力需求的多样性推动税务人员素质的提升,而目前还存在相当数量的税务人员习惯于传统的工作思维和征管方式,只求于掌握最简单安排性的工作,缺乏自觉学习完善的意识,缺乏紧迫感和危机感,常常就会受到《执法监督考核》《过错责任追究》等执法监督要求的处罚,形成了受到责任追究的风险。而令人担忧的是,这类风险的存在极容易导致更为严重的风险产生,恰恰又是被大多数干部所忽视,这就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总结的地方。

(六)行政原因——税收计划与经济税源相脱节
      传统的税收计划指标的确定,使用的是基数法,这一方法比较简便,在收入任务相对宽松时容易被接受和执行。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不同,基数法的缺陷日益明显。最近几年,国家税务总局开始试用系数法,即参照经济增长速度和税收与经济的相关关系,核定当年税收任务。随着收入任务的一再加码,基数法和系数法实际上被“追加法”取代,税收计划的确定越来越脱离经济税源实际,超越了税源的承受能力。此时的税收计划管理已形同虚设。
   
五、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对策

为有效保护执法人员的执法安全,构建平安国税、和谐国税、阳

光国税、效能国税。执法风险防范与化解,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㈠加强税法宣教,增进法制意识 。税收宣传教育是推动税收事业进步和避免执法风险发生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努力普及法律知识,增强社会各界的法律意识,使得法制建设与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逐步协调。这样,可以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有效减少行政执法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冲突。一方面对全体税务干部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和培训;另一方面对所有纳税人广泛进行税法宣传和辅导,特别是对纳税人权利的宣传。从而达到增进全社会法制意识的目的。宣传的重点对象应该定位为各级党政领导、纳税大户和与税收执法协税护税有关的单位。基层国税部门平时要多向当地党政领导请示汇报,主动送“法”上门,以求得各级党政领导的理解与支持。
  
(二)讲究执法策略。在工作中,应坚决服从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领导,自觉接受地方人大、政协的监督。凡重大业务活动和重要案件查处,坚持事先请示汇报,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领导的重视、支持。当地方党委、政府的行政命令与部门职能相冲突时,应做好解释、沟通、宣传、协调工作,必要时向上级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另外加强与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联系和沟通,以取得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比如,与司法部门搞好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与执法监督部门加强信息互通,形成执法后盾;与上级部门及同行加强信息联系,形成执法网络,共同维护税收秩序,营造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进一步协助税务机关化解可能出现的执法风险。

(三)不断探索征管方式改革的新途径。我们依法治税的过程是执行法律法规的过程,在实践中,要善于发现和研究解决问题,开展积极治税。如:我局针对一些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或比较原则的条文,在征管工作中难以把握的情况,建立了疑难事项会商制度,对一般纳税人、福利企业、废旧物资企业在征管方面的重要、疑难问题和与涉税业务相关工作,先由税源分局、政策法规、征收管理等科室组成的会商组先行研究,提出意见后,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这样既规范和保障了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有效地防止了执法风险的发生。
  (四)
建立健全内、外监控机制。首先,在内部,要积极推行《税收征管岗责体系》, 明确工作职责, 建立相应的考核评比制度。同时, 要按照征管法规定, 全面推行征收、管理、检查、行政复议的“四分离”制度; 其次, 要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 对在税务执法过程中违法实施税务行政行为, 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税谋私坚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败诉, 造成国家赔偿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再次,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惩害群之马。要加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要坚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以儆效尤。主要领导要对执法后果负责,对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负责。

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的同时,也要拓宽外部监督渠道,进一步扩大执法监督范围,着力实现执法监督工作的四个延伸,即从案中审核向案前案后监督延伸,从监督案件向监督执法活动延伸,从强化同级监督向强化以基层执法为重点的监督延伸,从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延伸。另一方面, 要在外部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等, 把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随时倾听社会各界人士对税务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执法平。
  (五)加强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税务机关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以适应新形势下征管工作的需要,要按照温家宝总理关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公务员队伍的要求,采取以训代学、以考促学等有效方法,鼓励干部报考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促进干部钻研业务。大力倡导学习是税务事业和个人自身发展的第一需要的观念,形成人人都是自觉学习之人,处处都是学风盛行之地,年年都有学研成果的良好氛围。同时,税务干部要增强超前意识,要向复合型、国际人才接轨。

(六)规范政府行为,推进依法治税。首先加快税收立法步伐。尽快出台税收基本法,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税收上“应当作为”和“不应当作为”条款,明确集体行政违法责任和个人行政违法责任,直接行政违法责任和间接行政违法责任,性质严重的要承担集体刑事违法责任和个人刑事违法责任,明确不同责任的不同追究方式和法定程序。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现有税收法律法规,尽早通过人大立法,增强其刚性和权威性。其次,加快税收司法保卫体系建设,单独设立税务警察和税务法庭,使税收执法有坚强的后盾。要完善税收司法方面的程序法,使涉税刑事案件在司法程序上有法可依。
     (七)加大税收执法力度,增强执法刚性。及时处理遗留案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暴力抗税分之应予严惩,做到打击一个,震慑一方。对于经多次催缴仍拒缴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法赋予的权力,及时采取有效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其违法性质,对其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数罪并罚,使纳税人每越禁区一步,都要付出更大的代价。尽快授予税务稽查部门独立司法权。建立一支独立的税务稽查司法队伍,从法律上授予其独立司法权限,可以有效遏制税务违法现象的发生,使稽查案件的查处真正体现税法的刚性,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

 


法网原创作品,未经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文章录入:小李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论坛讨论】【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