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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初的经济法分析           ★★★ 【字体:
共同富裕初的经济法分析
作者:张家华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7

                                 

    [摘要]:当前我国贫富差距已超过国际警戒线,为了防止两极分化,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有必要用经济法对人们的财富进行调整。共同富裕包括横向共同富裕和纵向共同富裕,其存在形式是存量和增量。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主要是增量形式,当前亟需以微观经济法调整好人们之间增量利益的生产和初次分配关系,以宏观经济法调整好人们之间增量利益的实现和再分配关系,由此,达到共同富裕。

      

    [关键词]:共同富裕 财富  调整

    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曾经多次强调公有制和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他说:“走社会主义道路就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i]“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那我们就真的走了邪路了”[ii]伟人已逝,逝者如斯,二十年过去了,该是我们反思、检验、对照的时候了。尽管有的学者仍然不承认中国的现阶段贫富悬殊这一事实,但它却使客观存在的,据世界银行的报告,中国的社会基尼系数扩大至0458,超过国际警戒线。中国国家统计局最新披露,内地最富裕的10%人口占有了全国财富的45%,而最穷的10%人口所占有的财富仅为14%,统计报告并预言,贫富差距在未来十年还将进一步扩大。[iii]如何避免两极分化,缩小贫富差距是我们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相对于政策、道德等其它社会规范来说,法律作为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规范更具科学性、合理性、稳定性、权威性,笔者认为当前应该加强法治建设,尤其应该加强经济法的建设,以确保实现共同富裕。

  

一、共同富裕的阐析

    

共同富裕的分类——横向共同富裕与纵向共同富裕

    所谓横向共同富裕,是指同一时期的人们所占有的财富的差距较为平均。在我国,目前是指现阶段大陆人民的共同富裕问题。所谓纵向共同富裕,是指前代人和后代人都能共同发展、享受较高的生活水平。它所强调的是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前代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后代的利益为代价,前代的发展应注重提高科学技术、保持生态平衡、节约自然资源,为后代的共同富裕提供良好基础,后代在前代的基础上继续推进横向共同富裕,横向和纵向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纵向依靠横向,横向推进纵向,只有协调好两者了,人类才能可持续、良性发展。当前我们主要要解决的是横向共同富裕问题。  

我国现阶段的共同富裕问题

    我国现阶段的共同富裕的问题主要是横向共同富裕的问题,因为现阶段最突出的是横向的问题,只有解决了横向共同富裕才谈得上纵向的问题,但并不是说抛弃纵向、不闻不问,在考虑可持续发展、考虑子孙后代的利益上亟需解决当前的贫富分化问题。

     一般来说,共同富裕是指物质财富上的共同富裕。所谓财富,即物质财富。指社会所拥有的社会资料的总和,它包括一切积累的劳动产品(如生产工具、原材料、消费品等)和用于生产的自然资源(如土地、矿山、森林等)。[iv]。共同富裕不是同等富裕,更不是共同贫穷。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对财富的占有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绝对平均地占有,例如原始社会中人类对物质财富的平均占有,那是一种生产力极其低下的人类的无奈选择。当然,如果生产力高度发达,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情况下那是可行的,比如我们所向往的共产主义社会。否则,只能是造成效率低下、生产力发展缓慢,我国建国后一段时期“大锅饭”政策就是明证,那是不可取的。二是社会财富相对丰富,人们对财富占有极不平衡。此时,一部分人含辛茹苦、省吃俭用,也仅能维持基本生活——吃饱肚子、穿暖身子,一旦家庭有应急事件,如大病、婚丧、孩子上大学等便无能为力,只能干瞪眼,对于这一部分人,我们称之为弱势。而另一方面,另一部分人却凭借着各种优势,或初次分配时获得较多财富,或其本身具有较强能力等,从而在社会生产生活中获得相对多得多的财富,我们把这部分人称为强势。强势群体更可以凭借他们已经获得的优势控制弱势群体,而使财富如滚雪球一般扩大,两极分化更加突出。三是社会财富较为丰富,人们对财富的占有相对平衡。此时,尽管贫富也有差距,但这种差距是人们劳动能力、劳动积极性等方面差异的反映,这种有限的贫富差距非但不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反倒有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良性竞争的形成。我们所说的共同富裕便是这种,因为它既不失公平也不失效率、二者兼得。

    

二、以经济法调整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要性

    

个体小生产社会财富的调整——传统公私法

    由于原始社会中,生产力极其低下,人类没有剩余产品,私有财产也就难以出现,那时是一种原始的共产主义社会,对社会进行普遍调整的社会规范还没出现,“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v]所谓贫富悬殊、两极分化是不可能出现的。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个体小生产方式的社会形式逐渐取代了原始群体化生产,并且从原始社会末期至资本主义前期一直占主导地位,这时候的财富存在两种基本形式——存量和增量。[vi]所谓存量,即已有的财富,通过先占、继承、交换等方式获得。所谓增量,即新创造出来的财富,如利用已有的土地生产出来的粮食。受自然经济形态的制约,那时劳动者生产出来的增量仅以满足自身的生存需要为目的,实际上,这种增量一旦生产出来之后,它又成了一种新的存量。小生产社会形态下,人们获取的财富形式要么是已有的存量,要么凭借已有的存量创造出来的增量。那时期投资者与投劳者之间不发生分工协作的关系,例如,农民承租地主的土地,不管生产过程及收成的好坏,都需缴纳一定的地租,地主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不存在增量利益的市场竞争和分享关系。此种社会形态下作为对社会关系调整的法律主要是以民法为核心的私法和以刑法、行政法为核心的公法,因为法律“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vii]个体小生产社会形态下作为对社会关系调整的法律主要是以民法为核心的私法和以刑法、行政法为核心的公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归属关系、财产流转关系,[viii]强调契约自由、意思自治,主张所有权绝对,维护固有财产的现存状态,因此仅以民法无法调整社会的贫富差距,只能是贫者贫、富者富。而公法中的刑法实际上是其它法律的保护法,即只有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制某种危害行为时,才能适用刑法。公法中的行政法首先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ix]它所要回答的是行政机关可以被赋予什么权力,这些权力有什么限度,用什么方法将行政机关限制在这个限度之内的问题。[x]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权需要一定的费用,所以就主要通过税收手段向社会、向生产者无偿取走一部分财富进行行政性的分配和再分配,由于国家无偿取走的那部分财富不再返还给物质生产者用于扩大物质再生产,所以这对于物质生产者来说是他的存量利益的减损。[xi]由此可见,行政法尽管可以征收强势的一部分用来补偿弱势,以求达到贫富较为平衡,但是要代表强势的统治者以此来平抑贫富,那简直是不可能。因此,在个体小生产社会,无论是民法或是行政法都难以做到消除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更何况彼时总量社会财富本身就有限。

    ㈡,社会化大生产下的财富调整——以现代法经济法为主

    1、经济法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

     经济法究竟是什么时候产生的,;国内外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⑴认为作为一个独立法的部门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不论是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都有各自的经济法,只是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经济法的本质、内容和作用各不相同。[xii]⑵,认为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日本经济法学者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背景,一般地是以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现象为基础的,经济法首先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产生。[xiii]我国也有人认为,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是在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走上垄断时代,到了20世纪初,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才形成的。[xiv]⑶认为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它的发展可以上溯到古代“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中,但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的兴起,则是人类社会进入到资本主义以后的事情。[xv]

     我们认为,经济法是近现代才出现的法律现象,是社会化大生产下的产物。因为人类生产由孤立的小生产发展成为社会化大生产是建立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的,众所周知,人类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三次社会大分工,即畜牧业和农业的分离、手工业和农业的分离、商业和农业的分离,然而,三次社会大分工只是为社会化大生产提供了前提和可能性,人类社会大生产的真正形成是在产业革命和机器大工业的产生之后。18世纪70年代人类科技史上第一次科技革命(产业革命),使人类进入了“蒸汽时代”,其表现于① 在生产资料的使用上,由个人使用变为大批人共同使用,实现了生产过程的社会化;②在生产过程中,由一系列个人行为变成一系列的社会行为,实现了生产过程的社会化。就一个企业来说,生产过程必须由许多人分工协作共同劳动才能完成,就不同部门的企业来说,生产过程表现为许多相互联系的部门连续进行的活动;③在生产的产品上,由个人产品变成社会产品,实现了产品的社会化,即一个产品往往要经过多个企业,甚至多个部门的共同生产才能最后生产出来。并通过交换来满足社会的需要。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人类相互之间的依赖程度便越来越大,其中经济全球化便是明证,由此,一个有别于传统公私法的新的法的部门——经济法,伴随着社会化大生产产生了。即个体小生产方式产生传统的公私法,而经济法则是社会化生产的结果。[xvi]

     2、社会化大生产下以经济法调整人们财富达到共同富裕的必要性

     前面已论述,当今社会是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社会,而且是高度社会化大生产形式。同样,此种社会形态财富的基本形式也是存量和增量,然而,此时的增量已与个体小生产社会的增量有很大区别。个体小生产社会的增量是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形式下,以满足自己的生存需要由个体单独创造的,而社会化大生产下的增量主要是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创造的剩余。社会化大生产时代,社会化的人不能仅把自己的眼光盯在自己的利益上,而必须同时考虑群体、组织或社会的利益,必须以实现整体利益为媒介来实现自我个体利益,以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来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社会化大生产使得人类突破了个体小生产的局限性,大大提高了生产力,创造了比以往人类历史上丰富得多的财富。社会化大生产后,以企业为单位的生产机制取代了传统的家庭角色,并占据社会化生产的主导地位。人类进入企业协作创造财富阶段,因此在企业内部就发生了增量利益生产和初次分配,为了在竞争中实现增量利益,相应地产生了增量利益实现(市场竞争)关系,以及增量利益的共同创造、市场竞争和分享的再循环关系,这是一种新的物质利益关系,不为传统的公私法调整,而由经济法调整。[xvii]因此,要使人们不致两极分化就需要由经济法来调整好人们在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物质生产过程之间的关系。在生产领域,经济法须调整好投资者、投劳者、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使他们能和谐高效地共同创造财富——增量;在流通领域,以这种法律形式调整好竞争与竞争者之间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遏制垄断;在分配领域,要注意以经济法调整好分配关系,一是微观领域的初次分配,二是注意宏观领域的再分配,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完善税收、社会保障体系;在消费领域,要反对滥用资源、无节制浪费,要注重保持生态平衡,使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因为共同富裕不仅是同时代人们的横向共同富裕,也应该是不同代际的共同富裕,即纵向共同富裕。

三、以经济法防止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

    

如同前述,在社会化大生产阶段,人们财富的实现主要通过增量的形式获得,当然,不可否认,人们也可以通过先占、继承、接受增予获得财富,但毕竟这在人们的财富量上是有限的,况且,追本溯源,这些财富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新的增量——社会化大生产下人们共同协作的创造值。因此,要防止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就必须调整好人们之间的增量利益关系,一是以微观经济法调整好人们之间的增量利益生产和初次分配关系,二是以宏观经济法调整好人们之间的增量利益实现与再分配关系。[xviii]

第一,以微观经济法调整好人们在社会化大生产中的增量利益的生产和              

初次分配关系。

一般认为,微观经济法是以规制企业为中心的法律,而以规制经济生活为中心的法律称之为宏观经济法。社会化大生产后,以企业为单位的生产机制取代了传统的家庭角色,占据了社会生产中的主导地位,企业使许多人结合起来生产,突破了个体小生产者的智力和体力的局限,可以使经济无限增长,使超出劳动费用的剩余(增量)无限增多。当然,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调整好发生在企业内部最大多数人的积极性,因为我们所说的共同富裕不是同等富裕,更不是共同贫穷,总量财富的丰盈是共同富裕的前提条件。因此,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是:按照调整企业内部人与人之间增量利益关系的思路去重新科学规定企业法、劳动法,真正调整好企业的投资者、生产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共同创造财富和共同分配所创造的财富的关系,这就可以从利益分配上公正地保障人们的整个企业的经济发展权,使人们基于对个人利益的关心去促进整个企业创造出更多的增量利益(财富)。[x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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