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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改革与效率目标 | |||||
作者:钱弘道 文章来源:中国法学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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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可看作是一个公权力与私权利重新配置的过程。因此,司法改革决不是枝尾未节的修修补补,它涉及司法权力的重新配置,必然涉及政治体制的创新。没有政治体制的创新,司法改革就不是真正意义的改革。司法腐败的原因是,司法权力均衡遭到了破坏,权力滥用得不到有效遏制,甚至导致了垄断。司法权力资源滥用和垄断导致司法机关与其他政府机关共同形成寻租的政治市场。司法机关不仅成为寻租对象,并且参与寻租、创租。司法机关本来是交易主体之间的仲裁者,一旦参与寻租市场,公正和效率就无法保证。 司法效率是解决资源如何配置的问题,即司法效率的核心内容应当被理解为司法资源的节约或对司法资源有效利用的程度。中国司法体制的问题是存在着严重的司法资源浪费。弗里德曼有一句话:法律制度也是一种配给制度。我们可把司法程序看成是一种市场,一种分配司法资源的市场。由法律制度分配资源和由司法程序市场配置资源都应以效率为追求目标。中国司法体制中带有垄断式的"计划经济"性质,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法律失灵",公正和效率无法实现。 我们要实现司法改革的效率目标,根本的要在司法成本与收益、司法资源配置上做文章。在资源配置上,我们的司法体制长期以来是相对盲目的。我们要像企业家、经济学家一样,始终有一个成本和收益的概念,要懂得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美国经济学家贝克尔的研究表明,人类的一切活动都蕴含着效用最大化动机,都可以运用经济分析加以研究和说明。法律上的意义和经济上的意义通常是可以替换的。如:一个人的权利是其他人的成本;权力是实现利益的能力;财产的经济意义是"资产",资产的法律意义是"财产";法律的控制也是一种经济量,是未来的物质的控制等等。我们可以把国家看作是一个大企业集团,根本目标是社会福利最大化。在这个大企业集团里,我们要研究权力和权利资源如何配置。我们要避免一味追求司法投入、司法效率反而下降的情况。 我们要实现司法改革的效率目标,还要重视司法人力资本的投入。人力资本理论是近几十年来经济学理论智慧发展的重要成果之一。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或报酬在于提高了一个人的技能和获利能力,在于提高了市场活动和非市场活动的决策效率。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是确保司法效率的前提。 公正和效率目标虽然有时有矛盾,但两者不是对立的。相反,公正和效率两个目标经常是惊人的一致。司法效率所追求的是以最经济的方式来实现公正的目标。公正目标依赖效率目标。公正的获取常常是在具备有效率的前提下实现的。从法律方法和经济分析方法的比较来看,两者虽有差异,但常常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就同一个法律规则而言,法学家维护的是公正,经济学家维护的是效率,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经济方法和法律方法常常是殊途同归。 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结论:我们进行司法改革的主要理由是中国存在着严重的司法资源浪费,存在着司法权力、公民企业权利配置的不合理,并由此造成的司法低效率和司法腐败。公正目标和效率目标应当互补。要实现司法效率这个目标,就要有效配置权力资源,合理配置权利资源,认真进行司法成本与收益的分析,重视司法人力资本的投入。 后记: 本文发表在《工人日报》上。 法网原创作品,未经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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