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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性地引发现行劳动法律制度改革的思考
德国的劳动司法制度,单个的劳动争议,属司法程序处理,由劳动法庭处理;而对于集体性的劳资纠纷,由劳动仲裁处理,不纳入司法程序。
1、时间问题。我国现在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这使得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争议风险与成本无条件地因这一程序而增大。劳动争议成了三级上诉机制,一裁二审,一宗案件往往因这一程序的障碍,使简单变得复杂,时间这个让人类无法仰视的巨人象大山般压在头上。如 一宗工伤补偿的案件,劳动者可能要一年的时间才能得到其应得的工伤补偿,这点,只要不是白痴,就可想像工伤的劳动者的困难了,个人的心理与生理阴影,亲属们的痛苦与怨恨,再加上社会的歧视,时间让他们变得对于生命与现实的恐惧,从而人数象乘数式地进入一种全新的病态心理。这当然不是全部案件皆如此,只是有部分的案例而已。故而要求对现行的劳动法律程序进行改革。其措施另文论述。
2、成本问题。接上案例。一年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存,这是让人难以面对的现实;一裁二审的律师费及仲裁费与诉讼费,这些,还没得到工伤补偿的劳动者是如何缴纳?或者有法律援助这一途径,但毕竟不可能每个人都可以有条件得到这些援助。
3、风险问题。对于法律法条的看法,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意见与认识角度,并且法律在由立法者表现出来后,法律再也不能与正义挂上丝毫的关系,有的只是依法。一裁二审,法官或仲裁员之间不同的看法,会导致结果往往不再相同。因此,这些风险让人不得不考虑在内。如有关公司商业秘密的法条认识上,就有不同种类的角度,故劳资之间就商业秘密的争议往往在不同机关有不同的结果。这些,不得不让人深思仲裁员与法官的素质。
以上区区三点,并不足以说明全部,只能未完待续。但希望诸君批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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