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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是增量利益生产和分析法 | |||||
| ---对经济法本质的另一种理解 | |||||
作者:陈乃新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0-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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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经济法的本质,我国法学界惯于从整体利益的角度来思考,而本文却从增量利益的角度来理解。笔者认为,正由于经济法与民法的本质区别集中体现于增量利益与存量利益的区别,所以经济法较之民法更能有效地促进和保障经济发展,应当成为现代法治模式的主导。笔者还认为企业法和竞争法作为经济法体系的两大部分,分别对社会化生产中的增量利益关系进行微观领域初次调整和宏观领域再次调整,共同规范增量利益的生产和分配。 法网原创作品,未经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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