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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WTO框架内寻求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 | |||||
作者:李伯军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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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WTO框架内寻求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 李伯军**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内容摘要: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经济形势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变化,广大发展中国家寻求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呈现出复杂化的特征。而通过怎样的方式和途径去继续争取建立公正、合理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这显然是一个重大的课题,而其中斗争场所选择正确得与否在某种意义上说至关重要。在作为具有“经济联合国”之称的WTO框架内寻求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不失为一种良策。 关键词:WTO 经济全球化 新国际经济秩序 Seeking for Building the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at the Frame of the WTO Li Bo-jun (( Abstract : At Presen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it appeared new changes for the world economic, the battle of the seeking for building the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gets more and more perplexing. However, through which mode and approach to continue to try for building the just and the reasonable and the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obviously, it is a great problem for a majority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and then, in some sense, the choice of the battle location is very important. Therefore, the seeking for building the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in the system of the WTO, which is a good strategy for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Key Words : WTO Economic Globalization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一、 现存旧的、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渐形成的。这其中主要经过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个发展阶段是英法等老殖民主义利用“炮舰政策”对广大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政治压迫和经济盘剥;第二个发展阶段是二战后以美国为首的新殖民主义利用“布雷顿森林体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对世界经济进行安排和控制,以国际垄断资本继续剥削和控制广大发展中国家以继续维护旧的国际经济秩序。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大批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纷纷摆脱殖民统治而获得了政治独立,但同时面临着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并以经济独立来巩固政治独立的历史任务。但不幸的是,现存旧的、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存在,严重束缚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许多发展中国家对现有的“布雷顿森林体制”偏向发达国家表示强烈不满。因此,广大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改革现有不公正、不合理的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公正、合理的新国际经济秩序。为此,广大发展中国家通过不同的方式和途径为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和斗争。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亚非会议的召开,到六、七十年代在联合国框架内寻求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广大发展中国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联合国大会相继通过了四个反映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利益的决议,即1962年的《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决议》、1974年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行动纳领》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但上述四个作为联大决议的文件,没有法律效力,且其政治性色彩十分浓厚,发展中国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目标并没有得到真正实现,这就注定了这个目标的实现将是一个长期、复杂而艰巨的过程。 进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广大发展中国家谋求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努力和斗争的外部环境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变化:(一)随着冷战的结束,前苏联解体后的加盟共和国及其它东欧国家在经济上纷纷实行自由化,政治上推行民主制度,这样在经济上以市场为导向的自由化浪潮,在全世界迅速兴起;(二)经济全球化日益成为当前世界经济的主要特征。而“经济全球化包含了贸易、金融和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方面一些重大的发展。国际贸易比全世界的经济产出增长迅速。”[1]而另一方面,随着科技的重大革新和突破,贸易与投资日趋自由化,广大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在对外经济政策方面经历了从“进口替代战略”,到“出口导向型战略”,再到“积极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的过程,这说明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日益成为推动经济全球化的关键性因素。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彼得·德鲁克所言:“国际投资现在已经成为世界经济中的主要因素,……是国际投资而不是国际贸易日益推动世界经济前进。”[2]因此,在某种意义上,经济全球化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其实就是“跨国公司跨越国界从事外国直接投资和建立商业网络来创造价值的活动。”[3]而目前这股世界经济自由化的浪潮是基于新古典经济学的标准的。而令人困惑的是,与之相对应的发展经济学和这种经济理论所支持的发展中国家的“进口替代”战略以及“出口导向型”战略,以及强调经济发达国家的利益和经济不发达国家的利益两相对立的依附理论学派、经济民族主义学派和马克思主义学派都相对衰落。 新古典经济学家指出,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不发达的主要根源是,政府政策扭曲了经济激动因素,抑制了市场力量,实际上阻碍了经济发展。这也就是说,市场开放、法制健全、财政有序和政府不干预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出路。 进入21世纪以来,在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论的高歌凯奏声中,原有的以美、日、欧为主导的世界经济体制安排(世界银行,国际贸币基金组织,新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继续得以存在和发展。这样看来,发展中国家试图打破现有国际经济体制安排似乎是不明智的。一条可行的方案是积极融入和参与到现有的国际经济体制中去,并适机联合所有发展中国家改革现有不公正、不合理的、旧的国际经济秩序。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场所的选择至关重要。在以往的斗争中,广大发展中国家选择了联合国,并在其框架内进行了长久的斗争,联合国大会也通过了几个反映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和呼声的决议。但遗憾的是,联合国大会不具有明确的国际立法职能,其通过的相关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单纯依靠联合国大会是不大可能成功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综观各种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是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最佳场所。[4] 二、 在WTO框架内寻求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可行性,综合起来,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WTO的职能以及调整范围的扩大。 首先是纳入WTO框架内的新议题不断增多。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可以看出,WTO的主要宗旨是,通过建立一个开放、完整、健全的多边贸易体制,促进世界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发展,并对其成员方的贸易政策进行监督与管辖。世界贸易组织这几年的发展已经显示出这么一个迹象,即该组织除了主要对世界贸易问题进行管理外,同时对与贸易有关的环境、知识产权,投资措施、竞争政策、国际劳工标准、电子商务等也纳入其调整范围。这些新议题的不断涌现,使得原本作为一个“多边国际贸易组织”的WTO有朝一个“世界经济组织”发展的趋向的可能,尽管目前对于这些新议题的提出与谈判都还处在一个原则性和框架性的范围内进行,加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分歧相距遥远,具体操作起来十分困难,但是,毕竟WTO各成员方在朝这个目标不断努力,并且在一些领域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因此人们对WTO所获得的“经济联合国”的名声的原因看来就不难理解了。其次,从WTO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的合作关系来看,除了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3条第5款规定WTO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世界银行的特殊关系以外,该协定第5条第1款为WTO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做出了适当的安排。……乌拉圭回合之后,WTO的工作调整范围被大大地扩展了,现在其正有意识地涉及那些其他国际组织至今仍在发挥作用的领域。最显著的例子莫过于WTO将国际贸易体制的调整范围扩展到了知识产权领域,而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仍在履行其工作。还有对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大会(WNCTAD)的职能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侵蚀。[5]而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领域,原来在经合组织(OECD)区域框架为建立多边投资协定(MAI)的努力由于分歧太大而最后遇到了失败,现在这项工作也被纳入到了WTO框架内继续进行谈判。种种迹象表明,WTO的工作范围现正在不断地拓展。 上述有关WTO的职能及工作调整范围的扩大充分显示出WTO在当前世界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显而易见,它为广大发展中国家为争取建立公正、合理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提供了一个广阔而可靠的、最佳的活动平台。广大发展中国家不单是在生产与贸易领域,而且在投资、服务、知识产权、技术、金融、竞争政策,劳工标准,环境等经济的各个领域与发达国家展开南北对话,谋求改革旧的、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同时WTO作为一个常设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也为广大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提供了一个功能性和技术性均很强的谈判场所。 (二)WTO的民主化特征。 WTO作为一个规范多边贸易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应该说,其中产生的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和协议无疑仍属于一般国际法的框架范围。“《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通过援引国际法的解释规则,在第3条第2款包含了一个重要而有益的暗示,即WTO的法律制度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6]而有学者提出,由于参与国际社会的成员越来越多,并且国际社会的法律主体也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国际法调整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因此,当代国际法有向民主化方面发展的趋势,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存在两大突出性难题:一个是国际法的衍生性特征,另一个是国际法的隔绝性特征。“衍生性”指的是国际制度生产那些修订或扩展既有法律协议的实质性新规则的能力。一个典型的案例是《蒙特利尔议定书》。该议定书自生效以来已几次拓展了其规制范围,而且能够通过多数做到这一点。而“隔绝性”指的是透明的程度,也指非行政机构(例如立法机构、公众)参与国际制度及其决策的程度。[7]这对WTO来说,由于缺乏来自立法者和公众的监督,该衍生性和隔绝性同样存在。不过,令人欣慰地是,WTO克服这两个问题的情况有所改变。例如在衍生性方面,原有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第g款是关于“不可再生资源的,不过几乎可以肯定,最初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谈判者,甚至连乌拉圭会合的许多谈判者都没有想到要将海龟这样的生物物种包括进去。但WTO上诉机构适用其“演化性”解释,宣布将不可再生资源确实包括动物。因此,该机构宣布了国际贸易法的一项新规则。[8]而另一方面,WTO将越来越多的其它国际组织列入其观察员名单,并且在涉及贸易与环境、经济发展、人权、劳工等问题上,《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5条第2款在规定与政府间国际组织合作的同时,也考虑到了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NGOS)的合作,同时,WTO自成立以来就与GATT1947在公开性政策方面表现出明显不同,它将大部分文件作为公开信息发布出去。在WTO争端解决机制里,不少民间组织团体,纷纷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出现,WTO的隔绝性特征也有很大的改变。总的看来,在加强公众参与以及建立所谓的“国际市民社会”的民主化方面,WTO确实在不断地努力,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由此看来,WTO的民主化特征正在或已经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在WTO框架内充分参与其各项活动,为谋求建立公正合理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提供了一个宽松的内部环境,也有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WTO框架内充分地进行各项谈判。 另外,需要强调指出的是,WTO自成立以来,其成员方的数目目前已达到140多个,要求加入或正在申请加入的国家或地区还在继续增加,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加入了WTO。这表明WTO的普遍性越来越强。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全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于2001年11月加入该组织,使得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联合斗争的力量增强,以团结、联合集团的身份去与发达国家进行讨价还价的份量增强了,这对于在WTO体制下谋求建立公正、合理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无疑扩大了联合斗争的阵线。 三、 通过对以往发展中国家为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所进行斗争的经验、教训的总结,以及结合WTO体制的相关特点,笔者认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积极的斗争: 第一,积极参与修订现有规则,制定新的规则。在WTO的“游戏规则”的参与制订方面,广大发展中国家必须积极适应现有WTO的一系列规则,而不是一味排斥,并且主动地参与对现有不平等的机制、法律制度的修正,努力参与制定反映自身利益的新规则。因为发展中国家以往所取得的斗争成果,大部分是政治性的,在法律上缺乏稳定的保证。 第二,注意自身国内经济体制的改革。在充分利用WTO针对发展中国家所规定的一系列优惠待遇的同时,广大发展中国家必须通过加强自身国内经济建设和改革,完善其市场经济体制,减少国家的行政干预等措施来实现自我发展,而不是一味指望和依赖WTO相关优惠政策和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在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过程当中争取主动。在这方面,许多发展中国家做出了良好的榜样。例如,自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一批发展中国家在对国内经济体制进行改革的同时,以“出口导向型战略”作为其对外经济关系的指导方针,积极融入世界经济的大潮当中,由原来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演变为“新兴的工业国家”,如著名的“亚洲四小龙”的出现就是一个突出的案例。 第三,坚持其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广大发展中国家在申请加入WTO时必须坚持原则,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在这方面,中国已经做出了榜样。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而不是一味降低国内的市场准入门槛。例如,目前,许多发展中国家受经济自由化浪潮的影响下,为了发展本国经济,纷纷加大引进外资的力度,给予许多外商投资者许多优惠政策,甚至“超国民待遇”,这就超出了自己承担的义务的范围。当然,也不是一味严格限制外商投资者的进入。总之,究竟如何在权利和义务之间进行很好的平衡是摆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目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第四,充分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原来的GATT体制内,许多发展中国家曾经利用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以维护其自身利益,但由于许多相关条款偏向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很难使自己的权益在该争端机制内得到实现,因而发展中国家利用率不高。 “在1995年统计的该机制受理的238起纠纷中,发展中国家起诉发达国家的数41起,占总数的17.2%;发达国家起诉发展中国家的17起,占总数的7.1%;发展中国家互诉的仅3起,占1.3%。上述表示,与发展中国家在GATT中的成员数(占总成员者的4/5)形成了强烈的反差。”[9]而即使在许多方面已经得到完善的WTO 争端解决机制也还存在许多问题。尽管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了许多重大改进,并且使发展中国家对新的争端解决机制信心有所增强,例如 最后,广大发展中国家在WTO框架内谋求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过程中必须团体一致,力争做到用“一个声音说话”,以增强其集团斗争力量,并在此基础上谋求争取“同盟军阵线”。而欧洲联盟在这方面作得比较出色,值得广大发展中国家学习和借鉴。而另一方面,当前的国际经济环境也是比较有利于发展中国家谋求其联盟作战的资本的。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实际上,在20世纪下半叶的大部分时间里,冷战及其联盟结构提供了世界经济在其中运作的框架。美国及其重要盟国通常让潜在的经济中服从于维持政治和安全合作的需要。强调安全利益和联盟团结结成了政治黏合剂,促使世界经济凝聚在一起运行,有利于各国在对经济问题上的重要分歧做出妥协。随着冷战的结束,美国的领导地位和资本主义大国之间密切的经济合作削弱了。[11]发展中国家可以充分利用经济发达国家之间的这种矛盾为我所用。这至少给发展中国家两个启示:一是联盟团结的巨大作用;二个是利用美、日、欧三大经济巨头的利益差别与矛盾的分化,争得斗争同盟军。 四、 当然,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以WTO为斗争平台,并融入世界组织大潮的过程当中应该注意加强对自身国内市场经济的管制。这一方面是为了消除市场经济本身所带来的盲目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本国经济安全的需要。实际上,许多发达国家在大力倡导自由经济的同时,也从来没有忽视对自己国内经济的管制和宏观调控。特别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在当前,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建立公正、合理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已日趋复杂化。随着WTO职能管辖范围的扩大,许多原本属于发展中国家国内管辖事项的领域,目前也已经纳入到了WTO框架内,如何落实自身在WTO体制下义务的同时,并实现对等的权利,维护自己的经济主权,这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实在是一个难题。而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说明,完全实行开放性的对外经济政策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已经不大现实,广大发展中国家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尽管,目前广大发展中国家谋求建立公正、合理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陷入低潮,但是,不合理的、不平等的、旧的国际经济秩序依然存在,也更加隐蔽,美、日、欧三巨头仍然控制着当今世界经济体系。以当今国际直接投资为例,目前虽然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直接投资日益增多,但主要还是集中在拉美(巴西、墨西哥)、东亚(中国和韩国)和东南亚(印度、马来西亚、菲律宾等)一些国家。 * 该论文系作者于2004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上所提交的论文,在原论文基础上有所修改。 **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1] [美]罗伯特、吉尔平著,杨宇光、杨炯译:《全球政治经济学》,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3年版,第3页。 [2] [美]彼得·德鲁克:“从国际贸易到国际投资”,载于《世界经济译丛》,1988年第1期,转引自吴文武著:《跨国公司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0-91页。 [3] [英]阿兰·鲁格曼著,常志霄等译:《全球化的终结》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5页。 [4] 程宝库著:《世界贸易组织法律问题》,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72-73页。 [5] 参见[德]彼德—托比亚斯,施托尔、[德]弗兰克·朔尔科普夫·著,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译:《世界贸易组织制度和世界贸易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9页。 [6] See Joost Pauwelyn, The Role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ow in the WTO: How Far Can We Go? AJIL95(2001)3.转引自[德]彼得—托比亚斯·施托尔、[德]弗兰克·朔尔科普夫著:前引书,第44页。 [7] 参见卡尔·劳斯蒂埃拉著,辛平译:“主权与多边主义”,载于刘德喜主编:《WTO与国家主权》,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86页。 [8] 同上注,第188-189页。 [9] 蒋德思编著:《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争端解决》,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第84页。 [10] 参见余敏友、左海聪、黄世雄等著:《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48-351页。 [11] 参见[美]罗伯特、吉尔平著,杨宇光、杨炯译:前引书,第3页。 法网原创作品,未经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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