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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博:论FATF在国际反洗钱领域的地位和作用 | |||||
作者:彭博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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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FATF在国际反洗钱领域的地位和作用 彭博 摘要:各种国际犯罪通过犯罪获得财富后,要通过洗钱的方式力图使来源合法化。由于国际犯罪的跨国性,其伴生的洗钱活动也有跨国性、隐蔽性的特点。单靠一国的反洗钱立法控制和制裁已经不能起到充分遏制跨国洗钱犯罪的目的。本文通过对反洗钱国际金融行动工作组(FATF)进行介绍,得出要充分依靠国际法的作用,重视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有效的发挥反洗钱国际组织的作用。对国际洗钱犯罪进行打击和防范。 关键词: FATF 反洗钱 国际合作 国际法 正文: 二十世纪50、60年代以来,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日益猖獗。由于来自犯罪活动的大量非法收益容易引起警方和税务官员的注意,所以需要通过洗钱技术来隐藏这些非法收益,或者将其混入合法收入中,使之呈现出合法的可消费形式,以便割断它与犯罪的联系,逃避追查并享受犯罪成果。现在,洗钱已发展成为一个有着高额利润的、复杂的犯罪领域,并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随着震惊世界的“9.11”事件发生后,支撑恐怖组织的资金来源也往往通过国际洗钱活动也被广泛重视。在打击国际腐败案件的《国际反腐败公约》里也将洗钱看作是官员腐败的重要环节。可以说,洗钱已经不是一个孤立的犯罪,而是一个其他国际犯罪的辅助犯罪,是一些重大国际犯罪的一个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成了国际有组织犯罪的“润滑剂”和“生命线”。所以说打击和控制国际洗钱活动不单针对洗钱犯罪本身。它更大的意义是可以有效遏制其他重大的国际有组织犯罪,如: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军火交易犯罪、国际恐怖犯罪、腐败犯罪等。 一、 国际洗钱犯罪的定义及特点 对洗钱犯罪的界定也呈现出多样性和多角度性。美国在世界上最早通过1970年的《银行保密法》和1986年通过的《洗钱控制法》对洗钱进行了定义就是: “隐藏收益的存在、收益的非法来源或收益的非法使用,使之合法化的过程。” 1988年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将洗钱定义为:1.明知资产来源于毒品,为了隐瞒或掩饰其非法来源,或为了协助任何涉及此种犯罪的人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转换或转让该资产;2.明知资产来源于毒品犯罪,而隐瞒或掩饰该资产的性质、来源、位置、处置、转移、控制关系或所有权的行为。这主要是从刑法的角度给出的定义。巴塞尔银行条例则侧重于金融交易,将洗钱描述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作为犯罪资金转移或存储的中介。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此即常言之洗钱。” 从众多的定义中,我们能看出洗钱的两个显著特点值得我们特别注意: 1、专业性。当今,洗钱已发展成为高度复杂的、国际性的专门行业。其主要通过金融中介的国际资金运动和各国对洗钱犯罪的差异性规定进行犯罪。由于洗钱涉及国内外复杂的金融制度和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惟有熟悉国内外金融、法律制度的专业人士才能胜任。所以犯罪分子是一些律师、金融机构人员等,他们为了谋取暴利愿意为犯罪分子提供洗钱服务。 2、国际性。由于不同国家在洗钱的管制和制裁上存在差异。有的非常严格,如美国,它在金融方面有一套严格的反洗钱申报制度,而且对洗钱犯罪的刑事处罚非常严厉,最高刑可监禁20年;而有的国家根本没有把洗钱活动犯罪化,更有甚者,还存在有利于洗钱的严格的银行保密制度,这些国家被认为是洗钱的天堂。洗钱集团可以把黑钱转移到这种管制不严或者没有管制的洗钱天堂进行清洗。另外,为了逃避司法官员的追查和罚没,洗钱者一般都利用各国主权管辖范围的限制,将黑钱在数个国家间进行转移,给立案追查设置障碍。当今,由于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以及其他方面原因,跨国间的反洗钱协作非常困难。另外,洗钱的国际性,不仅仅指洗钱犯罪涉及的地域非常广泛,还包括犯罪技术的国际化。先进的犯罪手段会迅速在全球范围内传播开。所以,建立国际间的反洗钱协作,是反洗钱对策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 二、 FATF组织结构与核心运行机制 1、FATF的外部组织结构 在打击国际洗钱的过程,很多国家都制订了相关的反洗钱法,但是由于洗钱犯罪常是一种有组织,跨国境的犯罪,所以单独一个国家的反洗钱立法往往起不到打击国际洗钱犯罪的目的。在洗钱的犯罪调查,犯罪行为追踪,以及犯罪分子捉拿和引渡方面都存在国家间法律冲突的问题。也使得打击国际洗钱犯罪力不从心。所以依靠国际法的力量,建立一个有广泛效力的打击国际洗钱犯罪的国际组织成为了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途径。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出现了一系列的全球性反洗钱协议和组织,其中包括FATF、国际刑警组织、联合国禁毒署(尤其是1988年《联合国反对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治疗精神病药物公约》)、国际清算银行,以及一些地区性国际组织(如欧盟,欧洲理事会 ,美洲国家组织 , 巴塞尔委员会,英联邦,南太平洋论坛)和双边法律援助条约。然而,在过去十年间扮演领导角色的机构则是FATF。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FATF)是西方七国为专门研究洗钱的危害、预防洗钱并协调反洗钱国际行动而于1989年成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其成员国遍布各大洲主要金融中心。该机构作为重要的全球性的反洗钱组织,先后制订了有广泛指导作用的反洗钱40条建议 。针对911恐怖事件又增订了有关反恐融资的8条特别建议。其内容涉及刑事司法制度和法律执行、金融制度及其规章,以及国际合作事宜。建议书详细的规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报告制度,并通过后续行动推动了在国际社会确立这一制度。上述两个纲领性文件对国际打击洗钱犯罪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在这两个纲领性文件中对洗钱有了权威的定义:FATF认为清洗黑钱就是使用金融体系将非法取得的资金合法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具有三个阶段: 从FATF发起过程来看,起初,FATF是1989年7月,七国集团首脑于巴黎举行经济峰会,在会中决定成立金融行动小组,专门处理洗钱问题,以加强集团成员的反洗钱多边协作。金融行动小组集中来自15个国家的130位专家,历时半年, 提出了它的建议报告。建议报告在深入剖析洗钱犯罪、客观评价此前各国及国际反洗钱法律的基础上,针对集团成员政府及其金融机构,明确提出了多达40条的建议。经过十多年的发展FATF从最初的15个国家发展到扩大到33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巴西、加拿大、丹麦、欧洲委员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海湾合作组织、中国香港、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日本、卢森堡、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葡萄牙、新加坡、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美国等。FATF还设有观察员机制。所以说FATF的成员正在不断的扩大,而且通过其他一些配套机制来扩大其影响。最新资料表明:FATF代表团对中国的考察报告经FATF全体成员审议,一致同意邀请中国为FATF的观察员。这将会极大地促进中国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并将对中国的反洗钱工作与国际接轨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而中国也正式申请加入FATF,这个加入的程序正在进行中。 2、FATF的核心机制 FATF的核心文件“四十条建议”在1990年订立的早期,只在针对打击个人通过金融系统进行毒品犯罪资金洗钱。在1996年修订时加入了对其他洗钱类型的打击。并被130多个国家和地区承认为国际性的反洗钱标准。2001年,随着9.11恐怖事件的发生,国际反恐被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FATF再次对40条建议进行了修订,建立起了一个全面的、既包括打击洗钱,又包括反恐怖融资在内的新框架。在这一文件中,FATF呼吁所有国家修订、完善国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立法,与FATF新的40条建议保持一致。Joseph F.Benning研究了FATF的决策基础及其在当前世界政治体系下的有效性,运用OLS、回归和博弈等方法证明FATF成员国的政策合作和国内组织程序之间存在的线性关系。模型证明FATF成员国的政策合作提高了洗钱犯罪的风险从而减少犯罪的供给量,成员国在相关的法律程序和司法精神、监管政策上越来越合作,从而减少了洗钱机会。 “40+8”建议也成了广大国家反洗钱和反恐洗钱的纲领性文件。FATF订立上述两个建议是针对以下3类目标:1、把反洗钱的信息传播到世界的各个大洲:FATF通过不断增加其成员数目以期达到建立一个广泛的全球反洗钱网络体系。并通过发展区域性的反洗钱机构和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密切合作来扩大其作用范围和力度。2、监督FATF成员履行“四十条建议”和“反恐特别八条建议”的执行情况:所有的成员国都必须被监督是否有效的履行了两项建议。通过成员国每一年度的自我评价体制,和成员国之间相互评价体制两种方式确保执行。3、对反洗钱的趋势进行研究,并提出有效的建议:各成员国有义务提供有关发生在本国的最新洗钱犯罪趋势的信息。通过对这些趋势的研究,以期对最新的犯罪手法有所掌握,以便更新建议条款。FATF支持其成员国在各自的领土范围内进行反洗钱活动而非控制跨国资本流动,主要通过两种方法:第一,积极提升国内法律制度与国际反洗钱惯例之间的协调性。“FATF建议”号召各国政府将洗钱定为刑事犯罪,要求各国金融机构对监管当局报告在其领土范围内的所有“可疑”交易 ,并且拒绝与不明身份客户进行交易。通过促使各国政府实施这些措施,FATF的目标不仅是直接减少各个国家国内的洗钱犯罪,还可以降低整个国际金融系统抵抗洗钱犯罪的脆弱性。第二,FATF鼓励各国政府对基于洗钱犯罪的调查、起诉、没收和(根据条约或法令)对逃犯的引渡等进行广泛的信息共享和法律合作。这一规定消除了存在于其他国际合作领域如反避税合作中的主要障碍。信息共享的另一个主要特点是FATF建议各国在其权限范围内积极主动的向外国政府提供流入或流出其国内的可疑资金的信息。 单是靠订立这两项纲领性文件是远远不够的,因为FATF的成员国在一定程度上来看还是相当有限的。而且对其他非成员国缺乏强制约束力。这对打击国际洗钱犯罪是不利的。目前,FATF已经拥有31个成员国 和2个国际组织 。FATF的成员国通过代表团、研究会以及成立与FATF有联合关系的区域组织等方式成功的促使越来越多的非成员国采纳其“四十条建议”。为了弥补反洗钱体制的缺陷,督促各金融中心按照国际标准开展对洗钱犯罪的预防、调查和打击, FATF于2000年6月首次推出了反洗钱不合作国家与地区名单(NCCT)。对于“上榜”国家(地区),FATF一方面敦促该国(地区)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加以改进,另一方面,FATF呼吁成员国(地区)对与该国(地区)的交易予以重点关注。自“黑名单”公布以来,上榜国家(地区)的数量从2000年6月的15个减少到2004年2月的7个,呈下降趋势。Donato Masciandaro以45个国家为样本通过实证的方法证明了NCCT制度的有效性。 三、 FATF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 不单如此,FATF还和其他相关机构,如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OCE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WB(世界银行),国际刑警组织广泛合作。通过在这些组织成员中推广采纳“四十条建议”和“反恐融资特别八项建议”来扩大两项文件的广泛适用性。世行和IMF正协同FATF组成联合工作组制定相应的评估办法以评估各国对FATF所制定的国际标准的执行情况,同时也会为各国提供培训帮助和各类技术支持。这也是FATF扩大其两个建议适用范围的举措。 但是我们仍然要看到,打击国际洗钱犯罪仍然任重而道远。FATF虽然起到了打击国际洗钱犯罪的领导作用,虽然与其他相关国际组织密切合作,而且推出了“不合作名单”但是他的作用机制仍然是建议性的,缺乏强制力。在打击国际洗钱犯罪和反恐融资中需要多方面多领域的合作。 专门性国际组织的决议一般来讲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这并不是说它们完全没有法律意义。这些法律文件对推动习惯的形成和条约的缔结都有重要的价值。而且,由于其不像一般政治性组织那样涉及国家主权等敏感的问题,因而能够更多地达成一致并随着情势的发展而不断修订它们的决议,表现了更大的灵活性。例如,FATF从一开始就认识到,每个国家的法律和金融制度各不相同,因此不可能采取一样的措施,因此,建议书只是提出反洗钱方面行动的一些原则,各国可以根据自己的特殊情况和宪法框架予以实施,并没有从细节上强求而是给予各国一定的灵活变通余地。只要有采取行动的政治意愿,这些措施并非特别复杂或难以执行。它们也不会损害从事合法交易的自由或妨碍经济发展。而且,FATF作为一个以控制洗钱为主要工作的组织,为各国交流经验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场所和论坛,推动了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报告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在目前的阶段,只能在帮助各国建立反洗钱的国内体系和法律制度的前提下,不断增加FATF的成员国数量,与其他的区域性反洗钱机构和相关国际组织合作。才能更好的完成打击国际洗钱犯罪的目的。随着中国成为其成员,中国在国际反洗钱领域中发挥的地位也会得到增强。同样,在FATF的帮助下,我国对反洗钱的控制将会更加规范化,体系化。对我国控制国际反洗钱犯罪和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都有长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Tanzi, Vito,“Money Laundering and 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IMF Working Paper 96/55-EA(1996) [2]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FATF) (1990). "Report - [3]Combating black money: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m finance,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the G8 role, Paper prepared for the Conference “Security, Prosperity and Freedom: why [4]汪鑫 《反洗钱立法刍议》法学评论1996年。 [5]巴塞尔银行条例与监管委员会《关于防治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原则申明》。1988年12月。 [6]America Criminal Law Review1997年第2期,第794页。 [7] 初本德 《国际反洗钱行动与中国外汇领域反洗钱实践》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3年。 [8]邵沙平:《跨国洗钱的法律控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9]梁西:《国际组织法》(修订第四版),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彭博 湘潭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该文发表于湘南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法网原创作品,未经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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