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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青山:从十运会看中国体育法的几个问题 | |||||
作者:周青山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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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青山
摘要:十运会上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许多问题必须纳入法律的框架来进行规制,如兴奋剂问题、虚假比赛问题、体育仲裁问题。 关键词:兴奋剂 体育仲裁
十运会在喧嚣中落下了帷幕,全运会的各种疑难杂症在媒体的放大镜下赤裸裸的呈现在我们的面前,怎么办?显然,其中的体育道德、体育职业伦理问题只能通过加强我们体育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建设来解决,而其余的问题依笔者看来就应该交给法律来解决了。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道德和法律在体育的发展壮大进程中谁也不能缺席,但也不能越俎代庖。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依法治体是应有之理,全运会也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来进行运转。下面就全运会牵涉的几个法律问题谈一下笔者的看法,以求教于方家。
一:兴奋剂问题 奥林匹克之父顾拜旦认为;参与比取胜更为重要。这应该是现代奥林匹克的精神。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各地体育政策的导向,运动员能从比赛的胜利中取得的利益越来越大,胜者英雄败者寇。能在全运会上获得胜利,意味着你的下半生就有了保障,工资、养老保险……不一而足,而失败者不仅不能获得这一切,几年的训练付之东流,甚至更意味着短暂的运动生涯的终结,在这样一种情形下,使的一些运动员通过各种不正当途径来提高比赛成绩,服用兴奋剂在其中尤为突出,且手段越来越隐秘。但体育总局也加大了对兴奋剂的查处力度。在全运会正式开幕前,就下重典处罚了违规服用兴奋剂的湖北省举重队,但遗憾的是田径名将孙英杰还是摔倒在“尿瓶子”下,孙英杰在参加完 二:虚假比赛问题 在本届全运会上,许多项目的运动员基于一些特殊的安排或考虑,在比赛之前纷纷弃权,如在江苏吴江赛区, 三:体育仲裁 十运会上出现了众多不同类型的纠纷,但确没有一个权威性的纠纷解决机构负责处理,中国体育仲裁机制的建立已经迫在眉睫。我国《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反兴奋剂条例》第46条第二款规定:运动员因受到前款规定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体育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虽然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但现实情况是国务院与体育仲裁相关的具体规定仍然没有出台,体育仲裁机构也没有建立起来,权利没有救济,那么将形同虚设。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各种体育纠纷随之而产生,如果不能将这些纠纷予以妥善、公正的解决,将对我国的体育事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而我国目前的体育纠纷解决方式,除当事人自行和解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际则极少)外,主要是运动协会的内部解决和依靠体育行政的调解和裁决。[⑤]这些纠纷解决方式从总体上来看是低效的。体育协会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其公正性受到质疑,而司法解决方式因体育纠纷的特殊性,将很难取得较好的效果。在世界范围内,司法对体育纠纷的介入也是相当谨慎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来处理各种纠纷,显然也不符合法治的需要,特别是体育行政部门本身即是纠纷一方时,就会出现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不公正局面。而仲裁因其所具有的天然优越性,对体育纠纷的解决可谓是一剂良药。首先,仲裁的快捷符合体育运动的快节奏,从而使得纠纷能在短时间内解决。保证体育运动的正常进行。其次,仲裁的程序简便、方式灵活,当事人有较大的自主权,仲裁是在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的基础上进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还可以选择仲裁适用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突出当事人的自主性有利于促使当事人在仲裁中的让步,较快的解决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因而在我国尽快的建立起完善的体育仲裁制度可以说是现实的、有利的选择。特别是2008年奥运会将在北京举行,届时将不可避免的出现众多的体育纠纷。在悉尼奥运会召开前夕,澳大利亚全国体育纠纷解决中心就受理了大量与奥运会有关的体育纠纷,大多数为运动员就没能进入澳大利亚奥运会国家队而提起的。因此,建立体育制裁机构也是我国未雨绸缪的应然选择。国际上相对完善的体育仲裁制度已经对我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⑥]因此建立我国自己的体育仲裁机构也是与国际接轨的必然需要。
我国的体育法制建设虽然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相对于我国蓬勃发展的体育事业,已经显的很滞后了,十运会上的不和谐音符,既有全运会体制方面的原因,但与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落后也是有着必然联系的。加强体育法制建设,加强体育法学研究,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和理论支持,是体育界和法学界共同的责任。
[①]郭树理著,《体育纠纷的多元化救济机制探讨》,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30页 [②] See CAS arbitration N. CAS OG 04/003. [③]黄世席著,《奥林匹克赛事争议与仲裁》,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3页 [④] Michael Beloff,Tim Kerr and Marie Demetriou,Sports Law, Hart Publishing, 1999, p.69 [⑤]于善旭等,《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载《体育科学》2004年第2期 法网原创作品,未经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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