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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青山:悉尼奥运会上的三步曲与两步曲案件           ★★★ 【字体:
周青山:悉尼奥运会上的三步曲与两步曲案件
作者:周青山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14

体坛案史之五:悉尼奥运会上的“三步曲”与“两步曲”案件

周青山

奥运会上运动员的国籍问题非常重要,具有某一国家的国籍是一名运动员代表该国参加比赛的前提条件。《奥林匹克宪章》第46条规定,在奥运会中曾经代表过一个国家的运动员,在其改变了国籍或取得了一个新的国籍之后,三年之内不能代表其新的国家参加奥运会,除非该运动员能够取得得其前属国家的国家奥委会对其资格要求的放弃声明。在2000年悉尼奥运会上,两名原古巴运动员的代表国籍问题在相关国家奥委会之间产生了争议,形成了号称“三步曲”的匹里兹案件与“两步曲”的米兰达案件。

昂格尔·匹里兹先前是一名古巴籍皮划艇运动员,1992年代表古巴参加了巴塞罗那奥运会,1993年其叛逃至美国并于1994年与一美国公民结婚。1995年匹里兹获得了美国绿卡并最终于19999月取得了美国国籍。2000828,美国奥委会提名匹里兹代表美国参加悉尼奥运会,但遭到了国际奥委会的拒绝,并且古巴国家奥委会拒绝放弃对匹里兹的资格要求。美国奥委会和美国皮划艇协会对国际奥委会的决定不服,上诉至体育仲裁院(CAS)奥运会期间设在悉尼的临时仲裁机构。上诉方指出,根据美国法律,居民和国民是不同的,而匹里兹则应该被认为在1995年他申请政治避难时就获得了美国的国民资格。仲裁庭在考察了美国的相关案例后指出,上诉方无法证明匹里兹在1999年获得美国国籍前就已经获得了美国国民资格,驳回了上诉。这就是匹里兹“三步曲”案件的第一案。

在此系列案的第二起案件中,匹里兹本人基于新的证据重新向临时仲裁机构提出了上诉,尽管事实是一样的,但由于匹里兹不是前一案的当事人,仲裁庭没有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受理了此案,在这个新的上诉中,匹里兹出示了一份由美国驻澳大利亚大使所写的信件。信中指出,在奥运会开幕前,很明显根据美国法,匹里兹获得美国国籍已经超过了三年。匹里兹还指出,根据古巴的法律观念,他在1993年叛逃时就已经被剥夺了古巴的公民权,应该是一名无国籍人。仲裁庭认为,美国驻澳大利亚大使的信件不具有足够的证明力,在这一领域,美国律师的观点应当更具有说服力,但上诉方没有提出这方面的证据。仲裁庭接受了匹里兹认为自己从1993年起即成为一名无国籍人的观点,并对《奥林匹克宪章》第46条中的“改变”一词作出了一个新的解释。认为“改变”这个词应被赋予一个较宽的含义,不仅包括从一国籍转到另一国籍,还应包括从有国籍人到无国籍人。照此理解,匹里兹在1993年就已经改变了其国籍,到2000年已经有7年了,完全符合第46条的要求,因而匹里兹能够代表美国参赛。在此案中,匹里兹没有将古巴国家奥委会列为被上诉方。但仲裁庭将古巴国家奥委会列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方邀请参加听证会。不过,古巴国家奥委会没有参加听证会,只是给仲裁庭发出了一份传真,指出它们在此案上的立场是匹里兹没有资格参赛。这是匹里兹“三步曲”案件的第二案。

该系列案的第三个案件由古巴国家奥委会提起,试图推翻仲裁庭在前一案中做出的允许匹里兹参赛的决定。但仲裁庭认为,本案不像第二起案件,第二起案件仲裁庭是基于公平起见而决定受理的,但在第三案中,终局性和速度是更重要的价值,应当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拘束。而且对匹里兹仲裁裁决的审查瑞士联邦法院享有排它的管辖权,古巴国家奥委会如不服,应当向瑞士联邦法院上诉。仲裁庭认定,古巴国家奥委会违反了“禁止反言”的原则,其在前一案作为当事方应遵守仲裁庭的裁决,从而驳回了上诉。这是匹里兹“三部曲”案件的第三案。

匹里兹“三步曲”系列案最终以匹里兹获得参赛资格而落下帷幕。达到了CAS保护运动员利益的目标。匹里兹还算争气,在奥运会比赛中进入了男子双人划艇500的决赛,是美国在这一项目上取得的历史最好成绩。该“三步曲”系列案也提出了一个很值得思考的问题,奥运会上的仲裁裁决很可能影响上诉双方之外的第三方,那么仲裁裁决对第三方是否具有约束力?如果没有,第三方可否继续就同一事实提起新的仲裁?这在体育仲裁院的章程与仲裁规则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该“三步曲”系列案我们可以看出,CAS倾向于在有新的证据支持的前提下,才可能会受理就同一事实提起的第二个仲裁申请。

在本届奥运会上还发生了与此“三步曲”系列案相类似的“两步曲”案件。阿图罗·米兰达先前也是一名古巴籍运动员,1992年退役,其于1995年获得了在加拿大的永久居住权,但他保留了古巴的护照并定期访问古巴,1999年,米兰达取得了加拿大国籍。2000年,加拿大奥委会提名米兰达代表加拿大参加悉尼奥运会,由于不符合《奥林匹克宪章》第46条的规定且古巴国家奥委会不愿放弃三年的资格要求,国际奥委会拒绝了加拿大奥委会的提名。米兰达就国际奥委会这一决定向CAS悉尼奥运会临时仲裁机构提起了上诉,但仲裁庭认为,对古巴国家奥委会的决定CAS 无权审查,且米兰达1999年才取得加拿大国籍,仲裁庭驳回了米兰达的上诉。这是米兰达“两步曲”案件的第一案。

在匹里兹“三步曲”案件第二案裁决后,米兰达又看到了希望,基于与匹里兹同样的理由,由加拿大奥委会再次向CAS奥运会临时仲裁机构提起了上诉。仲裁庭经过认真的考虑后指出,匹里兹案的情形不能适用于此,因为米兰达并没有被剥夺古巴的公民权,所以他不能获得参赛资格,但国际奥委会从运动员的利益出发,要求古巴国家奥委会考虑放弃对米兰达三年的资格要求,但古巴国家奥委会拒绝了这一建议,认为这是一个原则问题,最终米兰达未能出现在奥运会的赛场上。这是米兰达“两步曲”案件的第二案。

原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5月20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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