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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小霜:浅析反兴奋剂处罚的归责原则 | |||||
作者:罗小霜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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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体育运动的商业化、全球化的发展,如何解决国际体育争议已日渐成为法学界和体育界共同关注的话题,因使用兴奋剂而引起的争议更是国际体育仲裁争议的主要类型。但是实践中,反兴奋剂处罚的归责原则到底是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各国际体育行会、体育联合会及体育仲裁院做法并不一致。这使得反兴奋剂的路程变得更加艰难。本文试图以国际体育仲裁为视角,对反兴奋剂处罚的归责原则作一浅略分析。 1 反兴奋剂处罚归责原则概述 “归责的概念指的是不法行为与制裁之间的特种关系。”[1] 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和责任归结过程,是由具有法定归责权的国家机关进行认定和归结的。[2]仲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而由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也可以认定或归结法律责任。在实践中,由于体育竞技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各国体育纠纷一般通过仲裁来寻求救济,法院很少对其进行干涉,并且,对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的处罚也由该仲裁机构来实施。然而,对在体育运动中服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并不是刑罚意义上的刑事处罚,它是一种体育运动中的纪律性处罚,通常情况下是根据私法或者民间规范来作出的。因此,各体育组织或仲裁机构都有自己的处罚规则。 目前,从各体育行会、单项体育联合会和体育仲裁院受理的案件来看,对反兴奋剂处罚归责原则有两种做法。一种即“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原则——不管运动员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体内存在违禁药物,即认定运动员服用了兴奋剂并可对其进行处罚。另一种为“过错责任”(faulty liability)原则——即在裁决过程中应当考虑当事人的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或过失,如不具有,则不应对其进行处罚。 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两种归责原则的根本区别在于在认定责任时是否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在刑法领域,主观过错作为犯罪的主观要件,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之一。在民事责任方面,一般也要考虑主观过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如果按客观原则进行归责,主观过错对法律责任的构成没什么意义,仅对法律责任的大小有一定关系。 一般情况下,各体育纪律处罚机构采用的举证责任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兴奋剂案件中举证责任发生倒置。在采用严格责任原则的程序中,被证明指控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体内存在违禁药物的责任应当由指控方来承担,而在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程序中,指控方不仅要承担证明被指控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体内存在违禁药物的责任,而且还应当举证被指控的运动员是自愿服用该违禁药物,并且其目的是为了在比赛中取得优势。 2 对各归责原则的实践考查 从各国际体育行会、单项体育联合会及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实践来看,在选择反兴奋剂处罚归责原则时到底是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还是过错原则,做法并不一致;甚至还存在同一体育实体在不同的案件中也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的情况。然而,体育仲裁院实施的严格责任原则能更好地保护运动员的公平权利,各体育实体和仲裁机构统一并坚持严格责任原则将成为反兴奋剂处罚归责原则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 2.1 各体育行会反兴奋剂归责原则不尽一致 1998年,中国游泳代表队参加在澳大利亚珀斯举行的第八界世界游泳锦标赛,因王炜、王璐娜、蔡慧珏、张怡四名选手在兴奋剂检查中尿样呈阳性,当即被取消资格。国际游泳联合会(FINA)的检测结果表明,这四名同来自上海的选手尿样中含有名为氨苯喋啶的违禁药物。尽管四名选手均不承认自己服用过违禁药物,主张自己并无主观过错,但国际泳联仍对四名中国选手给予两年禁赛决定。可见,其执行的是严格责任原则。 国际业余田径联合会(IAAF)采用的反兴奋剂处罚归责原则也是严格责任原则。在IAAF规则下可能成立的兴奋剂指控的四种情形有:1、持有违禁药品;2、使用了违禁药品;3、征得同意后使用了违禁药品;4、拒绝接受药检程序。[3]在IAAF对一持有违禁药品的运动员进行处罚的过程中,处罚机构明确表示并不需要考虑被指控者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4]并且在第二种情况下,使用即意味着当事人有”犯意”(mens real),第四种情况下亦可推断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并且第三种情况下,由于事先有相关体育行会的同意,当事人不承担责任。另外,IAAF还表示,当运动员是被胁迫注射有关的违禁药品时,不会对该运动员实施处罚。从上面几种情况来看,IAAF实际上执行的也是严格责任原则。 然而,国际射击联盟在1994年对美国射击队选手圭格里认定服用兴奋剂过程中,将反兴奋剂规则规定的“服用兴奋剂”的概念,包括要考察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即当事人是否有通过服用兴奋剂来达到“提高比赛成绩的目的”,由此可见,国际射击联盟的反兴奋剂处罚规则并不是“严格责任”原则。[5] 2.2 各国适用反兴奋剂归责原则实践亦不一致 从目前英国有关司法及仲裁实践来看,其采用的也是严格责任原则。理由是:即使当事人是误服了兴奋剂,或者并无意图获得不正当的比赛优势,事实上其体内的违禁药物的存在就是一种不正当的比赛优势,因而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可见,英国法律对此持肯定态度。[6] 然而,德国法院则不然。1993年3月,德国田径联合会(Deutsche Leichtatletik-Verband)的法律委员会推翻了德国田径联合会遵循国际田径联合会(IAAF)的决定所作的一项裁决。[7]该裁决涉及IAAF对三名德国田径运动员[其中包括前女子 2.3 同一体育组织在不同案件中归责原则不一致 在加诺德诉国际游泳联合会(Chagnaud v. FINA)[8]一案中,国际游泳联合会(FINA)有关反兴奋剂的规则采纳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即不顾加诺德的主观上的无过错而继续对其实施禁赛两年的处罚。然而,根据体育仲裁院对FINA以往惯例的考察,发现FINA并未完全严格执行这一严格责任规定的规则。因为,事实上以前有案例表明,只要被指控者能证明自己主观上并无过错,FINA就未严格按规则的字面意思来解释与适用,尽管仍然进行了处罚,但是处罚措施适当地减轻了。然而,在此之前,FINA将严格责任原则适用到了一名游泳教练身上,之后,又将它适用到了中国四名游泳选手身上。 2.4 体育仲裁院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简称CAS)作为国际体育运动领域中的主要裁判机构,已成为世界反兴奋剂斗争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审理的有关兴奋剂的争议对于兴奋剂的预防和控制起着重要的作用,对规定兴奋剂问题的有关规范的完善有着借鉴作用,同时其裁决的制裁措施对于一般的运动员也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从体育仲裁院近年来仲裁的几起兴奋剂纠纷案来看,其采用的亦是严格责任原则。 3 两种归责原则的辩论 在科隆举行的兴奋剂论坛上,德国著名体育法学会理事会委员福尔克·略里希特认为:“仅依据运动员体内查出违禁药物的事实,还不足以停赛。”德国宪法法院的法官,乌多· 在体育之外的法庭程序中举证程序完全相反,原告应对被告的行为提出证据。原德国田径协会运动员发言人,现候补法官沃尔夫冈·克莱斯西指责面对这种反证,运动员根本没有机会洗清自己。德国法院首席法官略里西说:“但是同样不希望单项协会必须像国家检察机关一样证明运动员有罪。”法学家克劳斯·菲维格教授说:“如果我们要求协会这样做,那么也就不要追究兴奋剂了。”[13] 3.1 坚持严格责任原则 在原则选择问题上,笔者更青睐于严格责任原则。在此种归责模式下,不考虑运动员是否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只要发现体内有禁药成分,就认定为服用了兴奋剂,可对其进行处罚。服用兴奋剂的行为有悖于公平竞争的精神,践踏了由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以及各国奥委会所颁布的竞技体育的法规。只有实施严格责任原则,才能捍卫体育运动公平竞争的最高利益。正如一位体育实验医学专家拉金斯所言:“‘误服’已经成为最著名的托词。我们已经听得太多了。运动员们总是委屈地说,他们根本就不知道他们身体里怎么会被查出违禁药品成分。其实,即使运动员自己不想服药,他周围也会有很多人‘帮’他这么做。”[14]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有利于增强运动员远离兴奋剂的意识,不至于经常发生无意识地使自己体内含有违禁药物的情况,并且,把所有体内含有禁药成分的运动员驱逐运动场,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体育竞技事业的纯洁性。 3.2 实施责任相当原则 即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在这里,笔者虽然倾向于严格责任原则——不考虑运动员是否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只要发现体内有禁药成分,就认定为服用了兴奋剂,可对其进行处罚。但是,笔者同时认为,在认定责任过程中可以将其主观过错作为衡量责任大小的重要标准。因为确实有的运动员,像在上面提到的拉杜坎案件中,拉杜坎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服用的,因为该药物只是一片再普通不过的感冒药。 然而,有的兴奋剂的服用必须要通过注射的方式将其注入体内,如著名的网球运动员科达,他服用兴奋剂就是通过注射这种方式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运动员无疑是非常清楚该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因此,在运动员主观过错不同的情况下,所承担的责任大小也应区别对待。 3. 3 各体育机构应统一归责原则 由于各国际体育行会、单项体育联合会及体育仲裁院在适用反兴奋剂规则的责任原则时到底是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还是过错原则的做法不一致,往往导致各行会在对其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裁决后,案件又被提交至其他仲裁协会或是仲裁机构或是体育仲裁院,浪费了许多司法资源,尤其对一些只有短暂运动生涯的运动员来说更是一种生命的损耗,并且也维护了仲裁机构本身裁决的权威性。因此,应保证各行会、单项体育联合会与体育仲裁院的责任标准一致,实施严格责任原则,以增强运动员的主动防备意识,从而减少不必要的体育纠纷,同时又维护了所有运动员的权益,维护了整个体育事业的公平与正义。 3. 4 实施责任法定原则 在仲裁规则制定过程中,应实施责任法定原则。责任法定原则要求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或相关人的责任。[15]同样,作为反兴奋剂的归责原则,仲裁条款或相应的法律法规应当明确规定在归责过程当中是否考虑当事人(运动员)或相关人(教练等)的主观过错。然而,在仲裁实践中,该条款往往被各体育行会、联合会忽视,以至于一些运动员常常以自己服用兴奋剂时根本没有主观过错为理由来抗辩,但如果他们很清楚仲裁规则明文规定的严格责任原则的话,他们就不会浪费那么多精力于无济于事的一层又一层的仲裁上了。 最后,统一各体育实体反兴奋剂处罚的归责原则标准,不仅能保护运动员在一个更公平的背景下比赛,更好地维护国际体育竞技事业的公正,也能减少运动员在服用兴奋剂引起的争议中,因各仲裁机构采用的归责原则不一致而增加的不必要的上诉程序。因此,它将成为国际体育竞技中反兴奋剂处罚归责原则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同时应当注意的是,这一严格责任原则被各国际体育协会、联合会采纳之后,各仲裁庭在运用这些规则对被指控的运动员或教练员进行处罚的时候,既要严格执行规则,还应谨慎行事,避免枉及无辜的局面出现。[16]
参考文献 [1][2][15]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 [3] Tarasti, Strict Liability in Doping Case in the Light of Decisions Mede by the Arbitration Panal of the IAAF(Conference Paper 1997) [4] Re Capobianco,Arbitration Award of 17 March 1997 ,IAAF Arbitration Panel [5] [6][10][11] [16] 郭树理.体育纠纷的多元化救济机制探讨——比较法与国际法的视野[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4. [7] Decision of Legal Committee (Rechtsausschuss) of DLV, March 26, 1993(RA 10/92), published in SpuRt, March –April,1996,pp.66-69. [8] Changnaud v. FINA ,CAS 95/41 [9] Andreea Raducan v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tittee (IOC) ,CAS OG 00/01 [12][13] 杨要武.对兴奋剂程序中举证合法性的探讨. http://www.sportinfo.net.cn/MENU2/sport_development/gwtydt/2000/0306-4.htm [14] 赵澄宇,薄云霄.五环旗下的幽灵[M].北京: 知识出版社.2000. 原载《浙江体育科学》2005年第6期 法网原创作品,未经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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