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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定与湖南知识产权保护           ★★★ 【字体:
TRIPs协定与湖南知识产权保护
作者:洪永红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30

TRIPs协定的中文名称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它与TRIMs协议一样也是WTO的三个新议题之一,但与TRIMs相反,是三个新议题中内容最丰富、条文最多的一个,包括1个序言、7大部分,共73条。TRIPs协定就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等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并要求各成员方的国内立法不得低于该协定的保护水平。也就是说,TRIPs协定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最低标准”,各成员方可以提供高于该协定的保护水平,但没有义务一定要高于这个水平。

    知识产权问题是我入世谈判中的主要问题,尤其是中美双边谈判的主要问题。最后,我国郑重承诺,我们不享受过渡期安排的优惠,入世后即履行WTO关于知识产权的义务。为此,我国在去年8月修改了《专利法》,今年3月又修改了《商标法》和《著作权法》。我国修改后的知识产权法已基本符合TRIPs协定的规定。

    但对于如何执行好知识产权法,我们面临艰巨的任务。众所周知,全国盗版、假冒猖獗,我省也不例外。打击盗版、假冒,是我省政府的首要任务,也是WTO的重点内容。TRIPs协定的全称就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冒牌货贸易)协定》。冒牌货一般为劳动密集产品,凭借他人品牌的声望牟取暴利。这类产品包括服装、鞋类、手表、化妆品、皮革制品与体育制品。盗版产品是指那些侵犯版权及其相关权利的产品,出版商和音像制品商是盗版行为的受害者。因此,我们必须加大对盗版、假冒产品的打击力度。这不仅仅是政府某个或某几个部门的事情,而是全民的事情。要加强这方面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自觉抵制假货的素质,使假冒者、假冒货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同时,我不得不说的是,我们的“正版商”不要光指责假冒者猖獗和打假者不力,也要反思一下自己的行为。以光碟为例,一张盗版光碟只要几元人民币,而正版的少则数十元,多则几百元,有的甚至上千元。这种成百上千的价格差正常吗?且不论“正版商”的定价因违背市场规律,把一些“正义消费者”无端推向假冒者,而我不得不怀疑的是,你的那点“智力成果”真的就值那么多钱?!金山公司曾把“金山词霸”光碟定价为每张28元,也并未因此而破产,相反得到更大发展。可惜孤掌难鸣。须知:薄利多销,是营销之策;牟取暴利,于法不允。因而,法律在此要质问的是, “正版商”高价出售是不是一种牟取暴利的非法行为呢?如果此说成立,正版商也在被打击之列。西方许多国家规定,牟取暴利是非法行为。我国的《价格法》第15条也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是“经营者不得有”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所以说,我国打击牟取暴利的行为并非“无法可依”,而只是因种种原因暂时“有法不依”。“正版商”如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倘若有朝一日,某个敢吃螃蟹的人(机构或组织)把你推上法庭被告席,或你遭行政查处,就后悔莫及了。

    我国知识产权法方面修改的内容比较多,其重点是在三大方面:一是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二是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三是增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尤其是加大司法保护,实现“最终司法保护”原则。

    (一)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在专利权方面,新法增加了对许诺销售权和专利申请中“未披露信息”的保护等。在著作权方面,扩大了对诸如杂技艺术作品、建筑作品的保护,增加了作品的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版者的许可使用权等保护。在商标权方面,把注册商标的种类从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扩大到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在商标的结构上,由原来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扩大为文字、图形、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但没有像一些国家一样规定气味商标和音响商标;增加了对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保护。

    这些新扩展的权利,对我湖南省具有重大的整体利益的是《商标法》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所谓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我省的“湘莲”、“浏阳花炮”等就是闻名于世的特定产品,符合申请地理标志条件,应当尽快申请地理标志予以特别保护。另外,我省是杂交水稻之乡,可进一步发展这一特色产品,并力争申请“湖南大米”或“湖南杂交米”的地理标志。

(二)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修订后的《商标法》对申请在先原则作了一定限制,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例如,我省曾抢先申请注册的“老干妈”商标即属此类情况。以后这种申请得不到批准,而且即使申请注册成功,该注册商标也可能被撤销。因新《商标法》规定,如果违反第31条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而且,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原《专利法》规定,“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许可而制造并出售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一规定不符合TRIPs要求,严重损害了专利权人合法利益,因而现在修改为“......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损失。”这便要求行为人负举证责任,证明其“善意”,而且只能免除其赔偿责任,不免除其停止侵权的责任。新《专利法》还明确规定了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和专利代理机构在专利申请过程中负有“保密责任”,以限制其行使权利时损害专利申请人的权利。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权利的限制,像“免费表演”、“国家机关使用作品”等方面的限制规定,早已被我新闻界炒得沸沸扬扬,尤其对新修改后的第43条炒作得更利害。《著作权法》原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新第43条的核心是将“不向其支付报酬”改为“应当支付报酬”。这一改,令许多人欣喜若狂,有关部门也似乎觉得“万事大吉”了。其实不然,这一改,虽向TRIPs协定迈近了一大步,但离国际标准还有差距。即这一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仍会引出麻烦。我省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如果想依该条使用外国人业已出版的作品时,千万悠着点,最好先征求一下外国人的意见,看其是否许可。因为国际标准要求的是“应当经权利人许可”。否则,万一某成员方到WTO争端解决机制一投诉,胜负难说。弄不好,我们人大又得张罗修改《著作权法》了。

    另外,我国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法还取消了国家相关行政部门制定知识产权实施细则的权力,以保障知识产权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增加其透明度。

    (三)增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我关于知识产权的三部法律修改的重点都是放在增强保护力度,尤其是司法保护力度。首先,新法废除了以前关于国家行政机构“终局决定”的作法,而赋予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权,最终获得司法保护。如原《专利法》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申请人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请求所作决定为终局决定,不得向法院起诉;而新《专利法》则规定,申请复审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新《商标法》也删除了关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为终局决定的条文,而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增加关于“诉前禁令”的规定。原知识产权法规定,权利人因其专有权利遭到侵害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要等待法院判决生效后才可制止他人的侵权。这实在让法律尴尬。因而新的《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都规定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侵害人停止侵权,并可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

    第三,对侵权行为损害提起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新《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新《商标法》第56条和新《专利法》第60条也都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综上,我湖南司法机关应认真学习好知识产权法的新规定,严格执法,加大打击力度,更好地营造我湖南良好的法治环境,为我湖南招商引资保驾护航。(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 洪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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