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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巴布韦的司法制度 | |||||
作者:洪永红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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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巴布韦现在的立法机构为一院制议会,议会由150名议员组成。其中120名直接选举产生,12名由总统任命,108名从酋长中产生,8名省长为当然议员。议会每届任期6年。
津巴布韦的法律体系主要受英国法的影响,在法院的设置上产生了双重的或平行的法院体制。津巴布韦的法院分为四级: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区法院和初级法院。其中前三类采用的是英国普通法和本地的各种法规,而初级法院一般是本土法院,通常适用当地习惯法。
1、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是津巴布韦最高级别的法院。1981年8月28日以前叫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为终审上诉法院,且不审理一审案件。该法院由首席法官和3名高级法官组成。
2、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也是1981年以后由原来的普通法院更名而成。高等法院由12名法官组成,由首席法官领导。高等法院主要审理比较重大的一审案件。但根据最高法院的授权,也可以审理不服下级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
3、地区法院
这一类法院即一般的治安法院。地区法院审理法定刑为五年以下的刑事犯罪,或依法规定的其他刑事犯罪。一般情况下,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对各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高等法院的判决对地区法院具有约束力。同级地区法院之间的判决没有约束力,同一地区法院的先前判决对后面判决没有约束力。
4、初级法院
初级法院也称为地方法院,根据习惯法和1981年第6号法案——《初级法院法》的规定而设置,包括村级法院和社区法院。这些法院主要适用习惯法审理案件,所以也被称为习惯法法院或传统法院。
津巴布韦曾经有过由地方专员和酋长负责的法院,即所谓“袋鼠法院”或“乡村委员会法院”现在这些法院已根据《非洲民事上诉法院》的规定被撤消。另外,一些战时临时组成的非正式法院也被撤销。根据1981年第6号法案的要求成立的新型村级法院取代了这些法院。村级法院里没有执法人员,也没有正式的诉讼程序。当事人一般采取口头申诉。社区法院的级别要比村级法院的级别高一些。这类法院既审理一审案件也审理村级法院呈递上来的上诉案件。对社区法院判决不服的案件还可以经由该级法院再诉至治安法院(地区法院)。
社区法院还享有少量的刑事审判权。这类案件有:(1)不超过50津巴布韦元的偷窃;(2)不超过50津巴布韦元的损坏财物;(3)不带武器的攻击,且没有对身体造成严重损伤;(4)任何违反《地方法院法》规定的行为;(5)任何违反《部落托管土地法》规定的行为。且这种刑事审判权还需符合属地原则。也就是被告人必须“部分或全部属于该地区”时,该法院才享有审判权。村级法院则没有刑事审判权。
村级法院和社区法院对属于习惯法范围内的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这类案件包括:(1)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习惯法的案件;(2)案件的性质和环境显示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习惯法的案件;(3)案件的性质和环境显示只能适用习惯法且适用习惯法是正确的。此外,村级法院只能管辖诉讼标的额不超过500津巴布韦元的民事案件,社区法院只能管辖诉讼标的额不超过1000津巴布韦元的民事案件。
如果法院院长发现该法院对某案件没有管辖权,或因某种原因不能审理某案件时,就可以移送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移送给上级司法行政长官,由司法行政官指定其他法院审理。
此外,地方法院要接受检查员(inspectors)的“组织、引导和提供参考”。他们负责审查地方法院的审理记录,并决定是否要将该案提交到权力更大的法院。他们如果发现地方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可以要求原审法院重审,或移交另一个法院进行重审。洪永红 李 琛 [1] 法网原创作品,未经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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