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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埃塞俄比亚的司法制度 | |||||
作者:洪永红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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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4年宪法,埃塞俄比亚设立了二元法律系统——联邦法院和州法院。联邦法院系统分为三级,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高等法院和联邦初审法院。州法院系统也分为三级,即州最高法院、州高等法院和州初审法院。同时,埃塞俄比亚宪法认可宗教法院和习惯法院的存在,还设立了一些专业法庭。此外,埃塞俄比亚成立了宪法调查委员会,以保障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直接依据宪法设立,内设民事庭、刑事庭和军事庭等。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撤销和纠正其他任何法院的错误判决,对联邦事务享有最高的和最终的管辖权。 由于联邦最高法院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为了防止其权力滥用,宪法专门规定了一些限制条款。联邦最高法院只能审理上诉案件,在审理上诉案件时也只限于审查法律上的错误。也就是说,联邦最高法院只能审查和纠正下级法院“法律方面的错误”,而不审查其“事实方面的错误”。这种法律上的错误还必须是“根本性法律错误”(basic error of law),即这种法律错误可能动摇宪法和法律秩序。 联邦最高法院的院长和副院长经总理提名,由人民代表院任命。其他法官经由联邦司法行政委员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再由总理将候选人名单提交人民代表院任命。 联邦高等法院和初审法院 联邦高等法院和初审法院并非直接依据宪法设立,而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院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决议设立。如果联邦高等法院和初审法院缺失,则由州法院行使相应的管辖权。联邦高等法院主要审理来自州法院的上诉案件,而联邦初审法院则主要审理比较重大的一审民事和刑事案件。 任命联邦高等法院和初审法院的法官与任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般法官程序相同。 州法院 州法院包括州最高法院、州高等法院和州初审法院。州最高法院的管辖权与联邦高等法院的管辖权相当,州高等法院的管辖权与联邦初审法院的管辖权相当。州初审法院则管辖本辖区内的民事和刑事一审案件。州最高法院对涉及州事务的判决享有最高和最终的裁决权,但如果涉及到联邦事务,对州高等法院判决不服,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 州最高法院的院长和副院长经州长提名,由州议会任命。州最高法院的其他法官以及州高等法院和州初审法院的法官,经州司法行政委员会提名,由州议会任命。在任命州高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的法官时,州司法行政委员会在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州议会之前,应征求联邦司法行政委员会的意见。但如果联邦司法委员会在收到名单后3个月内没有答复,则州议会可以直接任命。 宗教法院 在埃塞俄比亚所谓的宗教法院主要是指伊斯兰法院。伊斯兰法院在埃塞俄比亚有三级,即乃巴( Naiba )、卡迪 Kadi 和沙里亚 Sharia 法院。除了一个省外,所有各省都设有乃巴和卡迪法院。沙里亚法院设在亚的斯亚贝巴和阿斯马拉两地,审级分别相当于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所有这些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均可适用伊斯兰法。但他们只处理双方当事人均为穆斯林的有关个人身份以及赠与、继承等民事案件。 其他法院 埃塞俄比亚认可习惯法院。此外,埃塞俄比亚还设立了一些专业法庭。 阿瓦贾法院(Awraja courts),为埃塞俄比亚的地区法院,审理一审民事和刑事案件。 瓦拉达法院(Warada courts),为埃塞俄比亚的分区法院,管辖权很有限,只审理轻微刑事案件。 农民协会法庭(Peasant Association Tribunal)审理所有与土地有关的案件,如土地开发、分配和租赁等。同时也审理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违反农民协会章程的行为等。此外,还审理农民协会成员间的小额金钱诉讼。 宪法调查委员会 宪法调查委员会根据宪法第82条设立。 宪法调查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1)调查涉及宪法的案件;(2)当任何法院或相关方提出涉及联邦法律或州法律违宪问题时,就此进行调查并向联邦院提出意见;(3)当法院提出宪法解释问题时,如果委员会认为不需要进行宪法解释,则可将案件移交相关法院审理,相关方如果对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向联邦院上诉;(4)当法院提出宪法解释问题时,如果委员会认为确实涉及宪法解释,则向联邦院提出解释意见。 [1] 法网原创作品,未经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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