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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纠纷的多元化救济机制探讨           ★★★ 【字体:
体育纠纷的多元化救济机制探讨
——比较法与国际法的视野
作者:郭树理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7

 

【关键词】体育纠纷 救济 体育法 体育仲裁

  摘要 

  体育纠纷是世界各国较常见的社会现象之一,合理有效地解决体育纠纷,对于保障体育运动的正常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学科意义考虑,研究体育纠纷的解决问题,对于拓展体育法这一交叉学科的研究,也很有价值。 

  为了研究体育纠纷的解决问题,作者首先分析了体育与法律的一般关系,因为多数体育纠纷都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的。从法律的起源与体育的起源来看,两者都具有多样性的历史渊源,一些共同因素决定了体育与法律的起源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例如两者都来自于某种习惯或是禁忌,两者的起源与宗教、战争都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两者的规则形式都有从习惯规则发展到成文规则的历史过程,等等。此外,从体育与法律的基本要素——仪式、传统、权威与普遍性来看,两者亦有一些共同属性。但是,体育规则与法律规则并不能等同,它们在各自的调整对象、适用的范围、具体的内容、赖以形成和实施的力量方面,存在着极大的差别。另一方面,体育法律规则的出现,又是体育规则与法律规则互动的产物。从目前各国的体育立法实践来看,进行单行体育立法是发展的趋势。作者提出了广义的多元的“体育法”(Lex Sportiva)的概念,即:由体育运动的当事人(包括体育行会)自己创造的用以调整他们彼此之间的体育关系的习惯和惯例的总称,这类规则具有多元性、自治性、专业性、国际性、文化性、传统性以及非公力强制性的特点,其中的一部分经过国家的体育立法程序,成为国家体育法律法规的一部分,则具有了公力强制性。 

  接下来,作者对体育纠纷本身进行了法社会学与体育社会学的界定。体育纠纷,是指因从事体育活动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的一种紧张的社会关系。体育纠纷具有与其他类型的一般纠纷(如政治纠纷、种族纠纷、民事纠纷、刑事纠纷等)某些一致的特点,即纠纷主体的特定性、纠纷主体利益的对抗性、纠纷过程的动态性等。此外,体育纠纷具有技术性、专业性、文化寄生性、公开性等个性特点。从体育纠纷与体育秩序的关系考量体育纠纷的效应,可以发现体育纠纷与体育秩序具有相对性与融和性。体育纠纷的基本要素包括纠纷关系人、体育纠纷行为与体育纠纷标的,体育纠纷的关联因素则包括体育社会机构、体育纠纷直接原因与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层次。体育纠纷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不同的类型,最典型的社会性体育纠纷有:球迷骚乱引发的纠纷与兴奋剂引发的纠纷。由于体育纠纷的种类与性质复杂,而不同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又各有其优缺点,因此,各国都是采用内外结合,即体育行会的内部救济与体育行业的外部救济(调解、仲裁、诉讼)相结合的方式来解决体育纠纷,体育纠纷救济机制的发展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 

  在比较部分,作者对英国、美国、德国、意大利、希腊、荷兰、日本、比利时、瑞典等国家的体育纠纷救济实践进行了考察。英国的特色在于:法律对体育行会内部纠纷救济机制的实体与程序要求非常严格;尽管法院在受理体育案件时总是很慎重,特别是在对有关体育行会的决定进行复审的时候,但体育诉讼案件越来越多是不争的事实,禁令是当事人在体育诉讼中最有效的法律武器之一;体育仲裁的优势及其在英国的成功实践,使得体育仲裁制度有可能成为英国体育纠纷最主要、最有效的救济方式。美国的特色在于:体育行会内部的纠纷救济机制往往采用内部仲裁的方式,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纠纷救济程序的公正性;体育行业外部的体育纠纷救济往往采用体育仲裁(外部仲裁)的方式,而外部体育仲裁几乎全部由美国仲裁协会(AAA)负责;法院在受理体育案件时,尤其是受理对体育行会有关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案件时,也是非常慎重,但实践中法院受理的体育诉讼还是有增无减。德国的特色在于:体育行会的内部纠纷救济机制一般有三个“审级”的设置,并且多数规定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只能采用体育行会内部的救济方式,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但德国法院在处理体育纠纷的时候(主要是对体育行会有关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通常将体育纠纷视为“可以裁判的纠纷”,行使司法管辖权的时候并不受“维护体育行业内部组织自治原则”的约束,司法介入体育纠纷的案件非常多。在意大利的体育纠纷救济机制中,意大利国家奥委会发挥着比较大的作用,此外,意大利法律严格区分体育行会内部的纠纷救济机制(多为内部仲裁制度)是“正式的仲裁”还是“非正式的仲裁”,对后者所作出的裁决,法院可以进行全面的司法审查,并且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之前,无需用尽体育行业内部的救济措施。希腊体育纠纷救济机制最有特色之处便是建立了“解决体育纠纷最高委员会”这样一个政府体育行政机构,裁决一切体育纠纷。荷兰体育纠纷救济实践的特色是强调体育纠纷当事人在寻求司法救济之前,必须首先用尽体育行会内部的救济措施。此外,荷兰足协内部的仲裁委员会在处理球员转会纠纷方面的实践亦颇具特色。日本体育纠纷救济实践的主要特点是,纠纷多在体育行会内部解决,由法院司法介入处理的体育纠纷非常少。目前日本已经建立了国内独立的体育仲裁机制。比利时体育纠纷救济实践的特色在于设立了“比利时体育仲裁委员会”这一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来处理比利时国内的体育纠纷。此外,各体育行会内部(例如比利时足协)亦建立有自己的内部仲裁机制(如比利时足协的仲裁院)。瑞典体育纠纷救济实践的特点是,体育纠纷基本上由各体育行会的内部机制解决,除外的是涉及劳动关系的体育纠纷,此类体育劳动纠纷由瑞典法院行使排他的管辖权。 

  通过比较研究,作者得出结论有:在体育纠纷的救济机制中,对程序正义的问题的重视程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高于大陆法系国家,两大法系国家司法干预体育纠纷救济的强度也不同,这与两大法系的法律理论与实践的差异有关。在不同的体育管理模式以及不同法律文化传统的国家,体育纠纷所采用的主要的解决方式也不相同。目前,西方国家体育纠纷救济实践中,出现的普遍趋势有:第一,体育纠纷救济机制呈现一种多元发展的态势;第二,各国对体育行会内部的纠纷处理机制(包括纪律处罚机制)的要求越来越高;第三,体育诉讼的数量显著增多;第四,体育仲裁成为了最有效的体育纠纷救济方式。 

  在国际部分,作者考察了欧洲法院对体育纠纷的司法救济的实践,主要从实体法的角度,讨论了欧盟条约与法律在体育领域适用的问题。目前的趋势是,一方面,欧盟承认体育行业应当保持其自身文化特点,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商业化运作的行业,欧盟坚持体育行业也应当遵守欧盟的条约与法律的规定。此外,作者对国际奥委会创建的体育仲裁院的国际体育仲裁制度进行了研究,得出的结论是,体育仲裁院的仲裁机制是最有效的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并且其可以作为协调与统一各种相互冲突的体育纠纷处理机制的中心。对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体育仲裁院设立的临时仲裁庭的仲裁程序有可能会与中国国内的仲裁制度相冲突的情况,作者的意见是,通过单行立法,对这些问题进行立法规范。 

  在国内部分,作者首先分析了体育行会的法律性质,因为多数体育纠纷中的一方当事人是体育行会,并且各个体育行会内部都拥有各自的纠纷处理机制。作者认为体育行会与其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体育服务关系、体育利益代表关系与体育管理关系三类。体育行会的管理权力的来源有三:通过国家法律授权的权力;政府委托的权力;通过契约形成的权力;通过“事实契约”形成的权力。行规(体育行会的章程规则)与国家法律既有联系亦有区别,行规的效力来源主要源自于体育行会的自主性权力,在现代社会中,通过国家承认与保护,行规有可能获得与国家法律一样的强制力与约束力。 

  接下来,作者以中国足球为例,对中国体育界目前的一些突出的体育纠纷进行了分析,这一部分主要考察的是实体问题。对于中国足球协会的性质,作者从中国足球目前的管理体制出发,认为中国足协是社会团体法人,也是一种社会中介组织,它既可以成为普通民事主体,也可以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行政主体,总之,其法律性质具有多重性,在具体个案中,需要具体分析。对中国足球界突出的裁判收受贿赂的“黑哨”问题,作者认为可以构成“受贿罪”,当然最科学的办法应当是增设“社会团体人员受贿罪”,对此进行规范。对中国足协对下属俱乐部进行处罚的行为,作者认为这是一种公共管理行为,相对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实践中中国法院的态度过于保守。当然,司法介入应当有一定的限制,比如必须受到技术事项例外、用尽内部救济措施、仲裁协议效力优先等原则的限制,而不是随意地介入体育纠纷,损害体育行业的行业自治。对中国足球领域的“假球”现象,作者认为球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救济措施;对中国足协与新闻媒体之间就是否允许采访的问题发生的纠纷,作者认为是普通的民事纠纷,不是行政纠纷。 

  文章最后一个部分,作者提出了以体育仲裁为中心,构建中国体育纠纷的多元化救济机制的设想。对体育行会内部的纠纷救济与纪律处罚程序,作者以中国足球协会的内部机制为例,认为应当在审级设置、人员组成、听证程序、裁决效力等方面进行完善。对体育纠纷的司法介入问题,作者借鉴了行政法学上的“特别权力理论”,对司法介入的合理性与有限性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目前中国的体育纠纷司法救济方式应当加强利用与扩展。对中国体育纠纷的仲裁机制,作者提出了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建议,认为该机构应当保证其民间性、中立性与技术性,并且对该机构的具体组成情况、职能权限,以及该机构的体育仲裁程序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设计,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作者自己的《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章程》与《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草案。 

  目录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略语表 1 

  导 言 4 

  第一篇 理论篇:体育、法律与体育纠纷 9 

  第一章 体育与法律之一般关系 10 

  第一节 法律规则与体育规则之起源关系 10 

  一、法律起源问题的已有观念 10 

  二、人类体育活动的起源 17 

  三、人类法律规则与体育规则同源?——仪式、传统、权威与普遍性 20 

  第二节 法律规则与体育规则异质论 22 

  第三节 体育规则与法律规则互动论:体育法律规则之产生 22 

  一、体育运动中习惯性规范的阶段 23 

  二、体育运动中章程规则的阶段 23 

  三、体育法规与体育法律形成阶段 24 

  四、一些国家体育立法概况 25 

  五、中国体育立法概况 27 

  小 节 29 

  第二章 体育纠纷界说 33 

  第一节 体育纠纷导论 33 

  一、体育纠纷概念之界定 33 

  二、体育纠纷之一般纠纷属性 33 

  三、体育纠纷之特殊纠纷属性 34 

  第二节 体育纠纷产生之社会学原因及其效应 36 

  一、体育纠纷产生之社会学原因 36 

  二、体育纠纷效应:从体育纠纷与体育秩序的法社会学关系考量 36 

  第三节 体育纠纷之基本结构 38 

  一、体育纠纷基本结构模式 38 

  二、体育纠纷的基本要素 40 

  三、体育纠纷的关联要素 43 

  第四节 体育纠纷的类型 46 

  一、体育纠纷的基本分类 46 

  二、几种典型的社会性体育纠纷 48 

  第五节 体育纠纷的解决 54 

  一、解决体育纠纷的意义 54 

  二、各种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比较 54 

  三、内外结合解决体育纠纷——体育纠纷救济机制之多元化 57 

  小 节 59 

  第二篇 比较篇:若干国家的体育纠纷救济机制 61 

  第三章 英国的体育纠纷救济机制 62 

  第一节 体育行会内部纪律处罚机制中的法律问题 62 

  一、体育行会与体育纪律处罚 62 

  二、体育纪律规则的合法性及其解释 65 

  三、体育纪律处罚程序中的证据与举证责任 68 

  四、体育纪律处罚程序中的程序正义问题 74 

  五、体育纪律处罚程序中的处罚措施 80 

  六、体育纪律处罚程序中的费用问题 81 

  第二节 体育纠纷的司法解决途径 81 

  一、体育纠纷与体育诉讼 81 

  二、司法审查制度——公法上的救济 82 

  三、人权诉愿制度 83 

  四、私法上的救济措施 84 

  五、公司法上的不公平偏见诉愿救济(Unfair prejudice petitions in Company Law) 90 

  第三节 体育纠纷的仲裁解决方式 91 

  一、仲裁解决方式的优势 91 

  二、1996年英国仲裁法 92 

  三、体育仲裁的运用 93 

  四、英国体育纠纷解决委员会的体育仲裁程序 94 

  小 节 95 

  第四章 美国的体育纠纷救济机制 97 

  第一节 体育行会内部纪律处罚程序中的法律问题 97 

  一、问题的提出 97 

  二、全国高校体育联合会(NCAA)的纪律处罚程序 99 

  三、中学体育协会的纪律处罚程序中的法律问题 100 

  四、职业体育运动中的有关问题 100 

  第二节 美国四大球职业联盟纪律处罚机制的法律问题 101 

  一、四大球职业联盟执行委员会的权力 101 

  二、四大球联盟的纪律处罚制度 103 

  第三节 实例分析之一:美国法院对四大球联盟有关决定进行的司法审查 106 

  一、1919年美国纽约棒球俱乐部诉约翰逊案(American League Baseball Club of New York v. Johnson) 106 

  二、1931年密尔沃基美国人联队诉兰迪斯案(Milwaukee American Association v. Landis) 107 

  三、1954年莫里那斯诉波多罗夫案(Molinas v. Podoloff) 107 

  四、1961年莫里那斯诉NBA案(Molinas v. 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 108 

  五、1972年欧文诉弗吉尼亚法官篮球俱乐部案(Erving v. Virginia Squires Basketball Club) 108 

  六、1973年瑞科集团公司诉西雅图超音速公司案(Riko Enterprises, Inc. v. Seattle SuperSonics Corporation) 109 

  七、1974年职业体育有限公司诉弗吉尼亚法官篮球俱乐部案(Professional Sports, Ltd. v. Virginia Squires Basketball Club L.P.) 110 

  八、1974年全国橄榄球联盟球员工会诉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案(National Football League Players Association v. 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 111 

  九、1974年卡普诉全国职业橄榄球联盟案(Kapp v. NFL) 112 

  十、1978年查尔斯欧菲利公司诉库恩案(Charles O. Finley & Co. v. Kuhn) 113 

  十一、1985年盖尔诉洛衫基公羊俱乐部案(Dryer v. Los Angeles Rams) 114 

  十二、1989年彼特罗斯案(the Pete Rose Case) 115 

  十三、1991年莫里斯诉纽约橄榄球队巨人队俱乐部案(Morris v. New York Football Giants, Inc.) 115 

  十四、1992年卡德勒诉印第安那波利斯马驹俱乐部案(Chandler v. Indianapolis Colts, Inc.) 117 

  第四节 实例分析之二:美国法院对其它体育项目联合会决定的司法审查 117 

  一、1981年柯斯拉诉全国赛车联合会案(Koszela v.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tock Car Auto Racing) 117 

  二、1988年克鲁齐诉全国赛车联合会案(Crouch v.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Stock Car Auto Racing, Inc.) 118 

  三、1973年布莱洛克诉女子高尔夫球联合会案(Blalock v. Ladies Professional Golf Association) 120 

  四、1982年杜瓦诉世界拳击联合会案(Duva v. World Boxing Association) 120 

  五、1994年哈丁诉美国花样滑冰联合会案(Harding v. United States Figure Skating Association) 121 

  第五节 司法审查遵循的原则 121 

  一、承认当事人自愿放弃司法救济原则 122 

  二、用尽内部救济措施原则 123 

  第六节 体育纠纷的仲裁解决方式 126 

  一、美国体育仲裁的类型 126 

  二、全国橄榄球联合会的内部仲裁机制 127 

  三、NBA的内部仲裁程序 129 

  四、职业棒球大联盟的内部仲裁程序 130 

  小 节 132 

  第五章 德国的体育纠纷救济制度 134 

  第一节 体育行会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 134 

  第二节 体育纠纷与体育诉讼 136 

  一、体育纠纷是否为“可裁判的纠纷” 136 

  二、体育案件适用的法律 136 

  三、司法审查的内容 137 

  四、一起典型案例 139 

  第三节 德国法院对国际性体育行会有关行为的司法审查 141 

  第四节 德国法院受理的两起典型的体育案件 143 

  一、运动衫广告案 143 

  二、球队名称变更案 144 

  小 节 145 

  第六章 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体育纠纷救济制度 146 

  第一节 意大利的体育纠纷救济制度 146 

  一、意大利的体育管理体制与意大利奥委会的法律地位 146 

  二、体育行会的内部纠纷处理机制 147 

  三、法院受理的体育案件 148 

  四、用尽内部救济与体育仲裁 149 

  第二节 希腊的体育纠纷救济制度 150 

  一、希腊体育立法概况 150 

  二、希腊体育纠纷的解决机制 151 

  第三节 荷兰的体育纠纷救济制度 152 

  一、用尽内部救济原则 152 

  二、荷兰法院对体育行会有关裁决进行的司法审查 153 

  三、荷兰足协的转会费纠纷处理机制 155 

  第四节 日本的体育纠纷救济制度 156 

  一、日本法院对体育行会行为的司法审查 156 

  二、司法审查的典型判例 156 

  三、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 158 

  第五节 比利时的体育纠纷救济制度 159 

  一、比利时的体育与体育法 159 

  二、比利时的体育仲裁制度 159 

  三、比利时法院受理的体育案件 160 

  第六节 瑞典的体育纠纷救济制度 162 

  小 节 163 

  第七章 体育纠纷救济机制比较的若干基本结论 165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实践之差异 165 

  一、体育纠纷救济机制中程序正义问题之重视程度不同 165 

  二、司法干预之强度不同 167 

  第二节 不同体育管理模式实践之差异 168 

  第三节 不同法律文化影响下的实践差异 169 

  第四节 若干发展的共同趋势 170 

  一、体育纠纷救济机制的多元化发展 170 

  二、对体育行业内部机制的要求越来越高 170 

  三、体育诉讼数量增加 171 

  四、体育仲裁将成为最主要的体育纠纷救济机制 171 

  第三篇 国际篇:体育纠纷的国际救济——以欧洲法院与体育仲裁院的实践为例 173 

  第八章 欧洲法院对体育纠纷的司法救济 174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博斯曼案件 174 

  一、博斯曼案件的事实与经过 174 

  二、博斯曼案件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176 

  三、博斯曼案件的意义 177 

  四、欧盟目前关于体育法的动态 178 

  第二节 博斯曼案件之后的转会费问题 179 

  一、球员国内转会费问题 179 

  二、非欧盟球员的转会问题 180 

  三、合同期届满之前的转会费问题 182 

  四、欧洲足联新转会规则 182 

  第三节 队员与球队的国籍问题与欧盟法律 183 

  一、俱乐部的主场问题 184 

  二、俱乐部的跨国搬迁问题 184 

  三、国家队选手的问题 185 

  第四节 足球联赛涉及的其他欧盟法问题 186 

  一、关联俱乐部球队之间的比赛问题 186 

  二、电视转播权的问题 186 

  三、球票销售的问题 188 

  小 节 188 

  第九章 体育仲裁院与体育纠纷国际仲裁制度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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