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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美国反恐战争的“非法性”问题 | |||||
作者:李伯军 文章来源:原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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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它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参见周洪钧、丁成耀、司平平等主编:《国际公约与惯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2页。 [④] 《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理会事后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同上注[10],第15页。 [⑤] [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中译本),第一卷,第一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12月第1版,第375页注释[204]。 [⑥] 黄惠康著:《国际法上的集体安全制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7月第1版,第238页。 [⑦] 周洪钧、丁成耀、司平平等编:《国际公约与惯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12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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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轻风徐来 责任编辑:轻风徐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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