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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
上面已经论述了两个问题:一个是美国蓄意曲解、违反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对伊武器核查的第1441号决议;另一个是美国不存在援用单独自卫权发动对伊战争的国际法依据。而美国对伊开战的理由就只能援用集体自卫权来对伊动武了,但前提是必须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这一点主要体现在《联合国宪章》第51条和第42条里。而美国总统布什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却公然声称,如果联合国安理会不授权美国对伊动武,他也不会为此感到“担心”,因为为了美国人民的安全和美国的国家利益,华盛顿“不需要联合国的授权”,并最终于2003年3月20日绕开联合国安理会,在没有得到其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对伊动武,这粗暴地践踏了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并同意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责任下之职务时,即系代表各会员国。”联合国安理会作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它在联合国体系中唯一有权根据宪章规定采取强制行动(包括武力的最终使用)。而且,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对伊武器核查的第1441号决议及其它相关决议均没有涉及授权美国对伊动武的规定,这一点在前面已有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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