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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美国反恐战争的“非法性”问题 | |||||
作者:李伯军 文章来源:原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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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基地组织”是否就是宪章第51条中所说的行使“武力攻击”的主体和合法主体?现行国际法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⑵塔利班政权是否真是“基地组织”的幕后支持者?美国没拿出令人信服的确凿证据。 ⑶自卫(Self-Defense)不等于报复(Reprisals)。前者是指击退或阻止实际攻击或攻击威胁的防御性行动;后者主要是针对已经过去的非法事件做出的,报应性或惩罚性行动,并且通常是敌对状态中作为保证恢复合法行为的一种制裁。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的第一项原则规定,“各国皆有义务避免涉及使用武力之报复行为”。[⑤]美国显然针对阿富汗塔利班采取的是报复行为。 ⑷宪章第51条中的“武力攻击”(Armed Attach)应做严格的解释,构成行使自卫权的前提条件的“武力攻击”应具备的要素之一就有:应将单独自卫权严格限制在集体安全制度的框架下,即,“自卫权只有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才可行使”[⑥]。而2001年9月28日,联合国安理会就九•• 一 一 恐怖袭击事件通过了第1373号决议,在这种情况下,美国针对阿富汗的战争就必须回到集体安全制度的框架中来。 ⑸九•一 一 恐怖攻击是否构成宪章第51条中的“武力攻击”?从当代国际法的归定来看,还找不出这方面的有效依据。 关于伊拉克战争的非法性问题,我们将从以下三个大的方面来进行论述。 1、关于联合国安理会第1441号决议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法网原创作品,未经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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