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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条约是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在当代国际关系当中,禁止干涉内政、禁止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已成为国际法上的两项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一章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而第四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它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这就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奠定了坚实的法律的基础。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外交手段中,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与和解等的结果往往是争端当事方以签订条约、达成协议等方式结束其争端。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手段中,国际仲裁庭的仲裁与国际法院的判决更是离不开条约的依据。而且,尽管《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第1款是否在各渊源之间确立一种等级还存在争议。虽然条款的表述并没有表示某种等级,但是条款的起草者们曾打算建立某种次序,而且曾在一个草案中出现过“逐次地”字样。在实践中,国际法院被期望遵守这些条款出现的次序:第1款第(1)项(“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和第(2)款(“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显然是重要的渊源,而且第(1)项的优先地位可以通过如下事实加以说明,即:这指的是缔约方相互义务的一种渊源(指条约,笔者注)。
4、条约争端的解决机制既是对现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又有利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国际社会的权力由于呈现“平行性”和“分散性”的固有特征,也就决定了它是一个“利益多元化”的社会。而条约事实上是各个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不同利益碰撞、斗争和妥协的产物,在谈判、缔结、履行和解释条约的过程当中,各国际法主体之间难免会因此产生分歧和争端,即“条约争端”。条约争端是国际争端的一种,而国际间发生的争端,大部分与条约的履行或其解释和适用有关。条约争端的解决机制对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一个最近的事例是,2003年3月,美国由于对《联合国宪章》中关于“集体安全制度”和“单独自卫权”的相关条款(即宪章第2条、第39条、第41条、第42条和第51条等)的曲解,随后以此为依据发动针对伊拉克的反恐战争,严重破坏了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条约争端的解决机制主要是指条约各当事方在涉及到有关条约的争端发生后为和平解决彼此之间存在的分歧与争端所制定的一整套处理方法、程序和制度。与其他国际争端相比,条约争端主要涉及条约是否因缔约程序和缔约国意思表示方面的瑕疵或条约的内容及履行方面的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告无效、终止或暂停施行,以及条约无效、终止或暂停施行的后果。条约争端的解决机制主要体现在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联合国宪章》的相关条款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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