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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际条约在国际法中所占的重要地位,有的学者将之类比为合同在国内民法中的地位。如由万鄂湘教授等编著的关于国际条约的著作——《国际条约法》中就明确提到:“国际条约法的基本理论就像国内法中的合同法一样,对整个法律体系起根本性的指导作用,它贯穿于整个国际法学的始终,涉及国际法学的每一个部门,因为每个部门法的规则的形成、发展和变更都是以条约法为 基础的。”类似的,另一位中青年法学家也说:“从民法原理来看,条约法如同民法体系中的‘债法’。在民法上,民事关系主体之间的义务除了物法涉及与‘对世权’相应的义务,大量地产生与契约。契约是债的一种,而不是全部,但这是最重要的债产生之原因。条约也是如此。”这两种说法都有一定道理,不管怎么样,也足见条约在国际法中地位的重要性。
实际上,这主要是从条约构成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这个角度来说的。而国际法的渊源又是国际法中的一个基础理论问题,正如国际法知名专家、学者——布朗利(Brownlie)教授指出的:“作为研究对象,国际法渊源(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和条约法(Law of Treaties)必须作为基础(着重号为笔者所加)来对待,它们共同为国际法律制度提供基本的成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所谓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规范所由形成的方式。”按照这种解释的理解,这时国际法的渊源只可能是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当然还有另一种解释,“即国际法的渊源也指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因而,国际法渊源除了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外,国际法的渊源还包括一些辅助渊源,如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院的判决、著名公法家的学说等。正如《国际法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一,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一)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二)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三)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四)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一般认为,国际法院并未有意确认法院适用上述规则的等级划分,但至少从形式上说明国际条约的重要性,尽管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最古老和最原始的渊源。正如《奥本海国际法》里所指出的:“……尽管如此,条约仍然是国际行为规则的一个最重要的渊源,而且,在这方面,它们的重要性在过去一个半世纪以来不可估量的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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