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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雅尔塔条约体系。二战快要结束到战后初期,德、意、日等法西斯集团被盟国打败后无条件投降,盟国通过发表许多反纳粹暴政的声明和宣言以及召开一系列的会议,并以签订诸多条约、协定、协议等的形式重新安排了战后的世界秩序。这方面的条约主要有:1941年8月的大西洋宪章、1942年1月的《联合国家宣言》、1943年10月的《美、英、苏、中四国关于普遍安全的宣言》、1943年11月的《开罗宣言》、《德黑兰总协定》和《德黑兰宣言》、1944年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战后关于对战败国的处理所缔结的一系列和约等。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成果是联合国的成立,它标志着当代国际法的诞生。从此,在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组织体系的推动下,国际条约立法快速发展,并产生了国际法的新的分支和部门(如海洋法、条约法、空间法、环境法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以联合国为主导的雅尔塔条约体系的框架下,非殖民化浪潮带动了国际法的结构性变化,这就是众多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的独立使得国际法的普遍性日益扩大,并带动了相关领域的发展。
以上就是对自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以来3个半世纪时间段内国际条约发展的一个粗线条的概述(当然,这段时期签订的条约远不止上面提到的几个主要时期内的条约体系,它还包括几个主要条约体系时期之间所签订的各类大大小小、内容各异的条约、协定、协议、和约等等)。从中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诸多条约的签订与生效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的内涵和体系,如果没有这些条约的签订,国际法不可能发展到今天这个地步,所以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部国际条约的发展史同时也是一部国际法的发展史。
(二)条约的渊源地位。
首先从国际法的定义来看,也足可见条约的重要地位。
所谓国际法是在国际交换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着重号为笔者所加)。这个定义中所指的规则和制度绝大部分无疑暗指国际条约。“……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与义务(着重号为笔者所加)关系,”这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最直接体现为条约的规定。有的学者明确指出:“国际法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着重号为笔者所加)的方式制定的。”而有的学者在谈国际法的特征时指出:“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都是国家的协议(着重号为笔者所加)制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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