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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条约*在国际法中的地位、缺陷与发展趋势问题的探讨          【字体:
对条约*在国际法中的地位、缺陷与发展趋势问题的探讨
作者:李伯军    文章来源:原载于时代法学2004年第3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7

3、凡尔赛华盛顿条约体系。一战结束后,与会各国在法国巴黎举行了和会。战胜国主要与战败国德国缔结了《凡尔赛和约》,主要包括对德《凡尔赛和约》(The Versailles Peace Treaty,对奥地利的《圣日尔曼条约》(The Saint-German Peace Treaty),对保加利亚的《纳依条约》(They Neuilly Peace Treaty)以及对匈牙利的《特里亚农条约》(The Trianon Peace Treaty) 以上条约合称《凡尔赛和约》。[]]华盛顿会议于19211112日召开,主要包括限制海军军备会议和太平洋及远东问题会议。会后,美、英、日、法、意五国签订了《限制海军军备条约》。另外,192226日由美、英、中、法、意、比、日、荷、葡九国签订了《九国公约》及其《关于中国关税税则之条约》,《关于解决山东悬案的条约》等。两次会议上签订的所有条约合称凡尔赛华盛顿条约体系。这个条约体系在政治上调整和分配了新老殖民主义在欧洲和远东的利益格局,更为重要的是它标志着现代国际法的诞生,推动了战争法的进一步的发展,尤其是“凡尔赛和约可以说是国际法史上的一个基本文件”。[]另外,“国际联盟(The League of Nations)的诞生,是人类历史上国际社会组织化的第一次尝试”。[]但至少说明了国际联盟出现的重大国际法意义,使人类组织化的水平有了巨大的提高,为后来以联合国为主体的国际组织体系的诞生铺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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