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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条约*在国际法中的地位、缺陷与发展趋势问题的探讨 | |||||
作者:李伯军 文章来源:原载于时代法学2004年第3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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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约的历史地位。 一部国际法的产生、发展的历史,在某种意义上,同时也是一部条约产生、发展的历史。自国家产生后,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就开始了,条约也就产生了。在西方的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各城邦之间签订的条约不论其数量还是其内容都十分丰富,而在东方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间签订条约也十分频繁,不过这时候的条约还不是真正国际法意义上的条约,真正意义上的条约是近代国际法产生以来所签订的各类条约。可以说,正是国际法上这些难以计数的条约才支撑着国际法律体系的大厦。 在这里,笔者仅仅从国际法产生以来的几个主要的条约法体系举例予以论述。 1、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体系。 一般认为,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法的产生标志就是十七世纪上半叶欧洲“三十年战争”(The Thirty Year′s War,1618—1648)结束后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Peace of Westphalia)。三十年战争爆发之前的中世纪欧洲社会,基督教世界正逐步走向分裂。进入十七世纪后,表现为德意志内部的新旧两教之争的三十年战争于1618年爆发,由于牵涉到当时欧洲大陆许多国家,几乎所有欧洲国家都加入了,当时只有英国、俄罗斯和波兰未参加,因而这场战争成为名副其实的“国际性战争”。战争持续了三十年之久,因而在历史上被称为有名的“三十年战争”,直到1648年才宣告结束。但是,就是这个双边条约对近代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足以说明它是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②]这主要是因为:首先,许多国家纷纷独立(如瑞士、荷兰等),使得国家主权得到尊重,为确立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铺平了道路。其次,众多主权国家的存在使得国与国之间的交往越来越多,从而促进了使领馆制度的发展,同时也预示着一个国际社会的存在。再次,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开创了国际关系史上利用国际会议解决重大国际问题的先例,此后,召开国际会议成为欧洲国际关系的正常制度(例如发展成后来的“欧洲协调”,亦称“欧洲协作”,the Concert of Europe),实际上,这对后来国际组织的形成与发展意义很大。 当然 ,构成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体系的条约除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这个核心条约外还包括以后签订的与之相关的一些协定,如1659年法国和西班牙为解决其争端而签订的《比利牛斯条约》,对三十年战争后建立新的欧洲国际秩序有着重大影响,这些协定也 应包括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体系之内。[③]总之,《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与生效标志着近代国际法体系框架的初步形成。 2、维也纳条约体系。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紧接着是拿破仑战争(1803—1805)在欧陆的爆发,这在很大程度上摧毁了封建君主专制体系。战争结束后,欧洲列强(英、俄、普、奥等)及一些小国为重新调整和确定欧洲秩序于1814年10月1日—1815年6月9日在维也纳召开国际会议并签订了《维也纳会议最后议定书》。当然,整个维也纳条约体系还包括与此相干的其它一系列的条约,如1815年9月26日俄、英、普、奥等四国在巴黎签订为期20年的《神圣同盟条约》,1815年11月20日签订的《第二次巴黎和约》和《四国同盟条约》,以及由《四国同盟条约》确定召开四次国际会议而缔结的几个条约:1818年10月9日亚琛会议结束后签订的《关于同盟军队撤出法国领土的协定》,1818年11月15日签订的《奥、法、英、俄、普议定书》,1821年莱巴赫会议签订的《俄奥普三国莱巴赫宣言》,1822年维罗纳会议签订的《俄、奥、普、法维罗纳会议议定书》。[④]维也纳条约体系不但确认和巩固了法国大革命时期由法兰西共和国革命政府提出的人民主权原则、不干涉原则、领土制度、国际河川制度、人权、外国人的地位等国际法制度,而且还制定了国际法上的引渡和庇护、外交法、武装中立、战争法等一系列制度,尤其是维也纳会议上形成的“欧洲协调”规定定期举行会议,使多边外交成为一种较稳定的体制,从而直接孕育了国际组织的发展。[⑤]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下一页 法网原创作品,未经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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