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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条约*在国际法中的地位、缺陷与发展趋势问题的探讨 | |||||
作者:李伯军 文章来源:原载于时代法学2004年第3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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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伯军: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 一般来说,“条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的条约,它是指以各种不同名称命名的条约,如条约、公约、协定、临时协定、补充协定、宪章、专约、文件、宣言、换文、谅解备忘录、联合公报、议定书等等;狭义上的条约是指专门以“条约”字眼出现的非常正式的条约,是上述广义条约中的一种。在这里,我们取最广泛意义上的“条约”。但不论是广义上的条约还是狭义上的条约,正如李浩培先生所指出的那样,它都必须是指“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参见李浩培著:《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2版,第3页。 ** 李伯军:湘潭大学法学院教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①] 梁西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2版,第14页。 [②] 梁西主编:前引书,第26页。 [③] 杨泽伟著:《宏观国际法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第71-72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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