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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条约*在国际法中的地位、缺陷与发展趋势问题的探讨          【字体:
对条约*在国际法中的地位、缺陷与发展趋势问题的探讨
作者:李伯军    文章来源:原载于时代法学2004年第3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7

一般来说,条约争端的解决机制程序主要包括两种:一是任意程序,二是强制程序。

任意程序是相对于强制程序而言的,它是指条约争端发生以后,当事一方或各方自行选择方法或途径以求在一定期间内解决他们之间条约争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6条至第68条对此做了规定。[37]任意程序主要是这样运作的:当条约一方在依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相关规定援引条约无效、终止或暂停施行的理由要求使条约无效,或终止、暂停施行条约并且通知当事他方或其它当事国后,被通知当事国在收到通知书三个月期间(这个期间被称为“冷却期”,显然是为了保护被通知当事国的利益,使得其在收到相关通知书以后能有一个合理考虑、权衡利弊的时间以便最后做出回应。)届满后没有提出异议,则通知当事国便可以采取通知书中所拟采取的措施。但是,如果通知当事国的通知书在送达被通知当事国三个月期限届满以前,被通知国对其提出反对意见或异议的话,条约争端作为国际争端的一种将依据《联合国宪章》第33[38]的规定加以和平解决。但如果争端在适用上述任意程序一定期间(一般为12个月)没有获得解决的话,必须采取解决争端的强制程序,即《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6[39]规定的“强制司法解决或仲裁”和“强制和解”程序。适用强制司法解决或仲裁的争端必须是属于关于条约法公约第53[40]或第64[41]的适用或解释的争端(即该类争端涉及到是否与国际强行法或新产生的国际强行法想抵触的问题),在选择适用二者时,适用仲裁优先原则,即如果有关当事方事先已经达成了仲裁协议或事后同意将有关争端提交仲裁,则不能采用司法解决程序,只能提交仲裁。[42]相反,如果该争端没有涉及到与强行法或新产生的强行法相抵触的问题,任何当事方均可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申请,发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附件中所规定的强制和解程序。

总括起来,条约争端的解决机制,不论是任意程序还是强制程序都遵循了国际法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原则。而且争端解决机制首先是在充分尊重了争端当事方的意愿基础上由其任意选择可供选择的解决途径和方法来解决争端的,这样有利于争端的灵活解决。而只有当前任意程序失败后才启用强制程序,即使如此,整个强制程序的每个阶段也以当事方的自愿为基础,这样就充分尊重了当事各方的主权,有利于争端的最后解决。条约争端的解决机制既是对现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又有利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三、条约的缺陷

    当然,条约除了在国际法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以外,不能忽视的是,条约也具有其明显的缺陷:

其一、条约的非普遍性。

这首先主要体现在条约效力的非普遍性上。在论述这个问题之前,国际法上有几个与此相关的概念必须在这里说明一下。当我们谈到国际法的概念时,一般会出现诸如“普遍国际法”[43]、“特殊国际法”[44]和“一般国际法”[45]其实这只是学者们按照国际社会中国际法规范效力所及范围的大小来对国际法进行的分类。一般地,对于国际法规范有两种分类方法:一种是把国际法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在这里,一般国际法相当于少量的国际习惯法规范,除此之外都属于特殊国际法,显然,这种分类法将条约都视为了特殊国际法。另外一种分类方法是将国际法分为“普遍国际法”、“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这种分类中的“一般国际法”主要是指在大多数国家之间缔结的、对一切国家开放的“一般条约”。[46]从中可以看出,无论哪一种分类,学者们都没有将条约划入具有普遍效力的“普遍国际法”的范畴,这至少可以说明条约的适用效力范围的非普遍性。条约效力的这种“非普遍性”在国际法上主要体现为“条约的相对效力原则”,即条约原则上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对第三国是没有拘束力的,对第三国是它国之间的行为(res inter alios acta),既不有损,也不有利(pacta tertiis nec nocent nec prosunt)。[47]《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4条对此也做出了规定:“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48]然,在实践当中也有些特殊的例外,有些条约在某些特定的方面为某些特定的对象创设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对第三国(非当事国)设定义务最典型的事例是《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6款规定:“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指宪章第2条第12345款的规定)。” [49]未经第三国同意而为第三国创设权利的事例,如196310月尼日尔河沿岸各国签订的《关于航行和经济合作的文件》第3条规定:尼日尔河及其支流的航行对商船和游览船及商品和旅客运输完全开放,对一切国家的船舶在一切方面完全平等待遇。[50]不过,条约不经第三国同意为第三国创设权利或义务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比较复杂,并且极为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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