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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问题的重新认识 | |||||
作者:李伯军 文章来源:原载于河北法学2004年第4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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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通讯地址: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大学法学院 李伯军 411105 ) (作者E-mail地址:ludovicbon@hotmail.com;) [1] 狄骥在遵循19世纪后期法国社会学家杜尔克海姆关于“作为社会的人,不是孤立的个人,而是彼此存在有连带关系的集合体”思想的基础上认为,人们的连带关系分为求同的连带关系和分工的连带关系,分工与求同并不矛盾,而且社会越发达,两种连带关系就越加强,共同成为社会规范的基础。自19世纪后半期以来,由于科技的发展,个人、家庭经济已不复存在,社会经济取代了它们,人们的相互依赖关系大大加强,个人的行为完全受制于社会,国家的职能由公共权力型向公务服务型转变,在客观法面前,国家并无主观的权利。国家也变成社会连带关系中的一个环节。参见刘全德. 西方法律思想史[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188-192. [2][法]狄骥. 宪法论[M]. 1921. 第1卷. 555-556 , 转引自赵理海. 国际法基本理论[M].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138. [3] 同上注[2]. 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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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轻风徐来 责任编辑:轻风徐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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