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对于法的公开性则有以下的经典论述:"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故法莫如显。……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不独满于堂";"官不敢枉法,吏不敢为私"。 (9)法的可遵守性如上所述,法律的功能在于调控、导引人们的行为,但如果法律要求人们做的事是他们根本没有可能做到的、属他们能力范围以外的,那么这条法律便是注定失败的了。法家对此有一定的认识。《管子》指出立法时须"量民力","毋强不能":"令于人之所能为则令行,使于人之所能为则事成";"令于人之所不能为,故其令废;使于人之所不能为,故其事败"。因此,统治者不能贪得无厌:"求多者其得寡,禁多者其止寡,令多者其行寡";统治者应"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韩非子》也有类似见解:"明主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 (10)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讯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管子》说:"号令已出又易之,礼义已行又止之,度量已制又迁之,刑法已措又移之,如是庆赏虽重,民不劝也;杀戮虽繁,民不畏也。"《韩非子》则指出:"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法禁变易,号令数下者,可亡也"。韩非又把法律比喻为镜子或度量衡:"故镜执清而无事,美恶从而比焉。衡执正而无事,轻重从而载焉。夫摇镜则不得为明,摇衡则不得为正,法之谓也。"他批评申不害在韩国制定新法时,没有废除原来的"故法",造成"故新相反,前后相悖"的问题,证明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法家反对法律频频变更,但并不是主张法应毋顾社会变化一成不变,而是主张"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时移而治不易者乱"。 (11)法不应溯及既往如果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引导人们作出应作的行为和阻吓人们作出不应作的行为,那么赋予法律溯及力便是值得质疑的。法家对此早有所认识。《管子》说:"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令未布而罪及之,则是上妄诛也"。 (12)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法家主张"信赏必罚",强调必须保证如有人作出了法律规定应予奖赏的行为,他一定真的得到规定的奖赏;如有人作出了法律规定应予惩罚的行为,他一定真的得到规定的惩罚。这样便能取信于民,法律指导人民行为的功能才能发挥。用现代的话语来说,这便是要求法律的操作和执行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人们可以清楚预见到他们或别人的行为的﹙由法制的运作而产生的﹚实际后果。《管子》主张:"见必然之政,立必胜之罚",使"民知所必就而知所必去";如果"言是而不能立,言非而不能废,有功而不能赏,有罪而不能诛,若是而能治民者,未之有也"。《商君书》指出:"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罚,则奸无端。" 《韩非子》曾讲过两个故事,旨在说明使人民相信犯法者必受惩罚是多么重要。一个故事说,"董阏于为赵上地守。行石邑山中,见深涧,峭如墙,深百仞。因问其旁乡左右曰:'人尝有入此者乎?'对曰:'无有。'曰:'婴儿盲聋狂悖之人,尝有入此者乎?'对曰:'无有。''牛马犬彘,尝有入此者乎?'对曰:'无有。'董阏于喟然太息曰:'吾能治矣。使吾法之无赦,犹入之必死也,则人莫之敢犯也,何为不治?"另外,韩非子又借卫嗣君愿意以一个名叫左氏的城池与魏国交换一名逃犯的故事表达了他的主张:"法不立而诛不必,虽有十左氏,无益也。法立而诛必,虽失十左氏,无害也。"三、法家思想传统的负面因素(1)重刑政策法家主张使用重刑,不单是对重罪予以重刑,而且要"轻罪重罚"以收阻吓作用,杀一儆百。《商君书》说:"故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则重者无从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于其乱也。"《韩非子》对此问题有进一步的分析: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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