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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代清官海瑞的错误法治观 | |||||
作者:乔新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0-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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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断案技巧上,海瑞不能明察秋毫,料事如神。对于那些疑案,他不是慎重调查,而是“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海瑞集》117页)从封建道德观来看,它的所谓断案标准完全符合封建礼法要求。然而,从法治精神来看,无论屈谁都是不公平的。海瑞与封建社会的另一个清官形象──包拯的差别十分明显。一个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一个是调动各种刑侦手段一查到底。在执法的严肃性上,海瑞远不如包拯。 其次,在对待契约问题上,海瑞不顾当时的国情,片面强调要式主义,致使法律的执行陷入了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明代法律规定,贷款的利率不超过三分,不论借款时间长短,利息总数不得逾本金之半。法律还规定,土地因不能还贷而被放款者占有,5年之内,仍可以用原价赎回。(《大明会典》163页、164页)法律的规定是十分明确与严格的。然而,到了海瑞那里,则要求争议的解决必须以书面契约为依据,这对于那些目不识丁的广大农民来说,无疑是当头一棒。因为农民间是很少使用书面契约来发生借贷关系的。这样一来,不知有多少人在海瑞的貌似公平的判决下失去了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法律在海瑞的手里被人为地扭曲了。海瑞自己也承认,他所批准赎还的仅占全部典押借贷案件的二十分之一。(《海瑞集》237页)结果,在海瑞的治下,佃户不敢向业主交租,借方不敢向贷方还款。正常的经济秩序被搞乱了。 最让人诟病的是海瑞的家庭悲剧。海瑞一生取妻三人,又有小妾两人。然而,他曾两次出妻,其中第二任妻子在结婚一月即被逐出家门,第三位妻子则于1569年不明不白地死去。这就不能不使人对海瑞的为人、尤其是对待女人的态度大存疑问,即使按封建的婚姻道德标准来衡量,海瑞的所作所为也是不可取的。 美化古人是中国文学家的惯用手法。但是由于普通老百姓爱屋及乌,会不自觉地将古人的一些劣迹以及错误的思想一并吸收、弘扬,这就导致我国现代法治思想难以流布。人们在舞台人物的唱词中汲取到了太多错误的法制观念,以致于在今天的法庭上仍能听到老百姓时不时运用古代清官的思维逻辑来判断眼前的纠纷。由此,也促使我们进一步思考:我们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如何对待数千年已有的法律文化,如何继承传统文化中符合市场经济精神的法治观念?被告山杠爷的所作所为固不可取,那么秋菊所追求的“说法”应不应该得到满足呢? [1] 法网原创作品,未经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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